德国行政执法法评述

德国行政执法法评述

一、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述评(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喆[1](2022)在《行政罚款与行政执行罚的关系之辨》文中研究表明罚款和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执法手段。行政罚款具有一般威慑和特别威慑的效果,同样具有强制的目的和功能,可以适用于不履行具体行政义务的情形,也可以采用按日计罚的数额计算方式。目的、功能、适用对象和按日计罚等,都不是罚款和执行罚的本质区别。行政执行罚的根本特质在于其"告诫—决定—执行"的规范结构。"告诫"是产生强制效果的根源,而"决定"和"执行"仅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才需作出。"告诫—决定—执行"的规范结构决定了行政执行罚是强制执行手段而非行政处罚,它只能适用于不履行具体义务的情形,并且可以反复适用。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执行罚规定过于简略,应当对执行罚的告知、决定、执行和反复适用等内容进行完善,同时为执行罚冠以特殊名称,以解决识别困难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上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一种执行罚,但是相关规定仍有逻辑不统一之处。

刘晓杨[2](2021)在《警察徒手控制的行政法约束》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的武装性,这与公安机关承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职责密切相关,因此警察在执法时具有实施警察武力措施的权力,其中徒手控制是警察执法中制止相对人的重要措施,也是使用数量较多的措施。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徒手控制的规定几乎处于缺失状态,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部分案件中相对人认为警察使用徒手控制将自己制服的行政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徒手控制措施的适用出现问题将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处于败诉的风险中。如果公安机关败诉,则会损害警察执法权威。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方法,在行政法层面对警务实战中警察徒手控制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些许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检索有关徒手控制的文献对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为下文警察徒手控制的性质界定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重点对警察徒手控制的概念、性质以及自身独有的特征进行细述,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研究将徒手控制定性为即时强制,并结合警务实战的特殊性总结出警察徒手控制的特征。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将警察徒手控制与易混淆的警察措施进行对比,突出警察徒手控制与其他警察措施的不同之处。第四部分主要通过检索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以及外文文献对警察徒手控制的立法现状、执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进行整理,并列举域外国家或者地区警察徒手控制的有关规定与研究方向。第五部分是在以上四个部分的基础之上,总结出我国警察徒手控制在法律层面出现的问题,并且结合行政规则、行政惯例、比例原则以及监督方式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对警察徒手控制的规范化贡献绵薄之力。

康健[3](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朱峰[4](2020)在《行政法上的代履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文化生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行政执法的需要,代履行作为一种相对温和的执行方式出现在行政强制执行法领域。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正式确定了代履行制度。代履行制度一直以来在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刚性执法逐步向柔性执法的过度,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代履行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畅通行政执法渠道,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目前的代履行制度在主体、程序、费用和救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被完善的地方。对于代履行的实施范围,代履行的适用范围较窄,应当进行适当扩大;对于代履行的实施主体,代履行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第三人的选任标准和选择机制存在漏洞,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并且应确立第三人实施代履行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机制;对于代履行的实施程序,催告时间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应该完善催告时间,健全监督机制,另外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在代履行中引入执行异议程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履行的收费制度,代履行存在收费时间不确定,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应该明确费用的征收时间和计算标准等,以及完善代履行费用收缴不能时的措施;对于代履行的相关救济制度,代履行的救济措施没有进行系统性的规定,应该分别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异议和国家赔偿等方面进行完善。

郝炜[5](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马睿[6](2019)在《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顾名思义,指的是环保行政当事人在环保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义务的情况下,环保行政机关以增加罚款数额的方式迫使行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它是环保行政间接强制执行之执行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对于普通加处罚款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定比例、履行程序、金额限制的规定,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同样适用。实践中,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对督促环保行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保行政目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和环保行政处罚、环保征收滞纳金、《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有相似之处,实践中容易混淆,但它们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实施目的、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对它们进行区分,有利于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适用。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是一种督促环保行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但环境立法对其规定不足。目前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被各地环保行政机关广泛的适用,但加处罚款如何实施,各地环保行政机关做法不同。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现存问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适用范围规定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实施加处罚款的混乱;环保行政机关对是否实施加处罚款以及如何减免加处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是否需要单独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执行阶段,环保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执行权,强制加处罚款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等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有类似于加处罚款制度的的执行罚,如德国的强制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怠金制度。在立法上,德国、台湾地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执行罚的法定适用范围;其次,德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金、怠金的实施程序,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实施强制金、怠金的,必须事先单独书面做出告诫书,告诫期满行政当事人不履行的,必须单独做出强制执行令,行政机关没有书面进行告诫,没有单独做出强制执行令的,不得直接执行执行罚;另外,德国,台湾地区的环保行政机关对执行罚有强制执行权,这能很好的提高环保行政机关的效率,符合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德国、台湾地区执行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值得借鉴。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笔者以实证分析的形式对我国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如在立法上规范环保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统一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适用范围且对现有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扩大、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加处罚款决定书、在执法上缩短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提高环境行政的效率,期望能改善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实施现状,保障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效果和力度,实现环保行政目的。

唐文哲[7](2016)在《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即时强制作为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理论、契约理论、权利与权力平衡理论及现代程序观念等为理论基础,具有明显的行政性、高度裁量性、程序简洁性与极大侵益性等特征,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又有其独特的规范与制度设计。在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实施以执行机关对该事务有法定职权,为阻止犯罪、危害的发生或避免急迫危害以及有即时处置的必要为条件。具体实施方法根据实施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人的管束,对物的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对各类处所的进入及其他依法定职权所为的必要处置。“一个程序,两种责任”是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主要救济途径。从立法上看,治安管理与卫生管控方面是台湾地区即时强制适用较典型的领域;从实践上看,台湾地区各级法院的审判实例向我们直观展示了其即时强制的适用及其所涉纠纷的处理。与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的即时强制在立法模式与立法水平方面、实施主体与实施方法方面、对即时强制性质的认识方面及救济制度的构建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台湾地区较成功和有效的制度设置可以为我国大陆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借鉴学习,以做出积极有效的调整。

胡建淼[8](2016)在《论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竺效,丁霖[9](2014)在《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面对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实尴尬,在强化环境行政执行权的同时,应考虑引入公众参与和私权因素,以环境私权制衡环境公权。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恢复或生态修复等行政义务执行困境的间接行政强制方式,它是私权在公权中发挥作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行的体现。从大陆法系各国(地区)行政执行制度的发展和行政代履行制度现有规定来比较分析,行政执行权都经历了从强化到限制的过程,代履行制度的完善需要私权与公权相互制衡。我国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完善环境领域的代履行制度,应统一明确规定代履行的主体、程序与费用保障,通过代履行基金的私法债权求偿与公法债权征收两种方式的结合来保障义务人对代履行费用的切实承担,以保障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落实。

范明星[10](2014)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强制法》出台后,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特殊的执行方式首次在我国正式的立法中被明文规定。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总体框架进一步建立。本文以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基本理论为立足点,详细阐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的法律实践,并与域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和梳理,创设性的提出当今我国代履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最后以此为理论和实践的基点,指出代履行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创新路径分析。期望对日后我国代履行制度的深层次建构提供参考。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基本理论”这一部分,重点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基本概念,对代履行的价值意义与制度优势进行分析,并阐述了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与域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及评析”,首先介绍了代履行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阐释梳理了现行《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法律条文中代履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其次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代履行制度的归纳介绍以及该法律制度在各国的特点。最后通过比较指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进行评析,期望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创新路径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代履行的立法建议。首先是确立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范围。其次是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实施机关,并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程序,重点介绍了第三方主体的定位和对第三方主体的选择与监督。再次是对进一步规范保障代履行费用收取制度提出建议,特别是针对费用收取的范围、收取的时间以及代履行费用的债权顺位进行论述。最后是对代履行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提出完善建议,指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的救济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种途径,并提出具体适用的设想。

二、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述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罚款与行政执行罚的关系之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罚款与行政执行罚的区别学说及分析
    (一)目的、功能区别
    (二)适用对象的区别
    (三)适用次数的区别
三、行政执行罚的规范分析
    (一)比较法上的行政执行罚
    (二)行政执行罚的规范结构与特征
四、对我国现行法中执行罚的检视
    (一)《行政强制法》中执行罚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第一,告知。
        第二,决定。
        第三,催告。
        第四,执行。
    (二)行政执行罚的识别困难与改进对策
    (三)《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
五、结 语

(2)警察徒手控制的行政法约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现状
二、警察徒手控制的内涵及特征
    (一)警察徒手控制的界定
        1.警察徒手控制的概念
        2.警察徒手控制的性质
    (二)警察徒手控制的特征
        1.适用主体特殊性
        2.特殊强制性
        3.程序不稳定性
        4.裁量性
三、警察徒手控制与其他警察措施的关系
    (一)警察徒手控制与警察行政处罚的关系
    (二)警察徒手控制与警察行政命令的关系
    (三)警察徒手控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四)警察徒手控制与使用警械、武器的关系
四、 警察徒手控制的法律实践现状
    (一) 立法现状
    (二) 执法现状
    (三) 司法现状
    (四) 我国警察徒手控制与域外实践经验的比较
        1. 美国
        2. 德国
        3. 香港特别行政区
五、 警察徒手控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一) 我国警察徒手控制存在的问题
        1. 警察徒手控制的法律缺失
        2. 警察徒手控制的程序规定不完善
        3. 公安民警不能准确理解比例原则的内涵
        4. 缺少完备的监督途径
    (二) 警察徒手控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1. 完善警察徒手控制的立法规定
        2. 利用行政规则约束警察徒手控制
        3. 利用行政惯例约束警察徒手控制
        4. 利用比例原则约束警察徒手控制
        5. 完善警察徒手控制的监督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3)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的框架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构成要素
        二、适用客体
        三、规范目的
        四、法律后果
        五、时效阻碍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后记

(4)行政法上的代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行政法上的代履行概述
    1.1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基本含义
        1.1.1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界定
        1.1.2 代履行与相关概念辨析
    1.2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意义
    1.3 代履行法律关系辨析
        1.3.1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
        1.3.2 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1.3.3 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1.4 我国代履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4.1 《行政强制法》颁布前
        1.4.2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
        1.4.3 《行政强制法》颁布后
第二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实施条件
    2.1 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
    2.2 行政相对人负有的义务具有可替代性
    2.3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
    2.4 不履行义务将会给环境、交通、自然资源带来损害
        2.4.1 我国行政法上代履行的范围较窄
        2.4.2 适当扩大代履行的范围
第三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主体
    3.1 行政机关可否实施代履行之争
    3.2 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存在的相关问题
        3.2.1 第三人的选择标准不明确
        3.2.2 第三人的选择机制不健全
    3.3 完善第三人的选择标准和选择机制
    3.4 确立第三人实施代履行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机制
第四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程序
    4.1 代履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4.1.1 催告时间规定不完善
        4.1.2 缺乏执行异议的规定
        4.1.3 监督机制不健全
    4.2 代履行程序的完善
        4.2.1 完善催告时间
        4.2.2 引入执行异议程序
        4.2.3 健全监督机制
第五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费用
    5.1 代履行收费存在的问题
        5.1.1 征收时间不明确
        5.1.2 计算标准不明确
        5.1.3 缺少解决代履行费用收缴不能的措施
    5.2 代履行收费制度的完善
        5.2.1 明确征收时间
        5.2.2 明确计算标准
        5.2.3 明确费用收缴不能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救济
    6.1 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6.2 完善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救济
        6.2.1 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
        6.2.2 对第三人的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代履行部分修改意见
致谢

(5)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一、从“行政”到“执法”
        二、从“执法”到“执行”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一、路径解析
        二、路径面向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一、宪法规范约束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三、民主政治驱动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第一节 背景说明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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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1.4.1 文献研究法
        1.4.2 比较分析法
        1.4.3 案例分析法
    1.5 创新之处
2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概览
    2.1 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概念
    2.2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概念
    2.3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特征
    2.4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意义
3 我国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现存问题
    3.1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立法与实施概况
        3.1.1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立法概况
        3.1.2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实施概况
    3.2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现存问题
        3.2.1 环保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3.2.2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一致
        3.2.3 部分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不明
        3.2.4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是否需要单独制作决定书规定不明
        3.2.5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执行效率低下
4 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域外考察
    4.1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行政执行罚制度简介
        4.1.1 德国的强制金制度
        4.1.2 我国台湾地区的怠金制度
    4.2 可资借鉴的经验
        4.2.1 规范的实施程序
        4.2.2 明确的适用范围
        4.2.3 执行罚罚款数额明确、限额合理
        4.2.4 环境行政机关对执行罚有强制执行权
5 我国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规范环保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5.2 扩大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适用范围
    5.3 明确部分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
    5.4 单独制作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决定书
    5.5 适当缩短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6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A.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7)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政即时强制的基础理论
一、即时强制的界定及其特征
    (一)即时强制的概念
    (二)即时强制的法律性质
    (三)即时强制的特征
二、即时强制的法理依据
    (一)法治理论的要求与体现
    (二)公民权利基于契约的让渡
    (三)公共安全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四)现代程序观念及其自身功能 第二章 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即时强制的实施条件
    (一)执行机关对该事务有法定职权
    (二)为阻止犯罪、危害的发生或避免急迫危害
    (三)有即时处置的必要
二、即时强制的实施方法
    (一)对人的管束
    (二)对物的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对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的进入
    (四)其他依法定职权所为的必要处置
三、即时强制的救济
    (一)执行异议程序
    (二)“国家”赔偿责任
    (三)“国家”补偿责任 第三章 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具体适用
一、台湾地区典型行政领域中的即时强制
    (一)治安管理中的即时强制
    (二)卫生管控中的即时强制
二、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司法实务研究
    (一)移置机车请求返还案
    (二)水污染代履行求偿案
    (三)交警于私人领域不当执法案
    (四)机场抢救设备使用补偿案 第四章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比较和完善
一、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比较分析
    (一)立法模式与立法水平方面
    (二)实施主体与实施方法方面
    (三)对即时强制性质的认识方面
    (四)救济制度的构建方面
二、我国大陆即时强制的完善建议
    (一)参考台湾地区立法经验完善立法
    (二)遵循即时强制的应有原则
    (三)完善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8)论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加处罚款”
    第一,“加处罚款”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1. 它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2. 它是间接强制执行而不是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3. 它是执行金钱罚而不是执行人身罚。
    第二,“加处罚款”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增加性。
    第三,“加处罚款”以原有“罚款”为前提。
    第四,“加处罚款”是一种羁束裁量行为而不是自由裁量行为。
    第五,“加处罚款”具有持续性。
    第六,“加处罚款”具有普遍直接授权性。
三、作为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
四、“灰色地带”的“罚款”与“加处罚款”
五、《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的重新定位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二)关于实施主体问题
    (三)关于行为性质问题
    (四)关于加处罚款标准问题
    (五)关于加处罚款程序问题
六、“加处罚款”与征收“滞纳金”
七、对“加处罚款”的执行和救济
    第一,必须区分行政机关实施的“加处罚款”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加处罚款”。
    第二,必须区分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

(9)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保护法》确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必要性
    (一)环境行政代履行可以克服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实尴尬
    (二)环境行政代履行能够实现环境私权对环境行政公权的制衡
二、环境行政代履行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
    (一)权力主体不明确、不统一
    (二)催告程序缺失或不统一
    (三)履行费用缴付缺乏保障
三、体现私权制衡公权的代履行制度日趋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趋势
    (一)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引入私主体
    (二)明确代履行的程序规则以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三)代履行费用收缴体现公私权的制衡
四、以 《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的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之完善
五、结 论

(10)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基本概念与价值分析
        1. 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概念
        2. 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价值分析
        3. 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制度优势
    (二) 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法律关系
        1.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与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 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与域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及评析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的法律实践
        1. 一般代履行规定
        2. 即时代履行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国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比较研究
        1. 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的广泛适用性
        2. 日本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的相对明确性
        3.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的高度统一性
    (三)比较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第三人选择范围模糊
        2. 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实施机关不明确
        3. 《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法律适用中忽视程序保障
        4. 《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费用收取制度缺失
        5. 《行政强制法》中缺乏对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实践中完善创新路径分析
    (一)确立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范围
    (二)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实施机关
    (三)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程序的设定
        1. 第三方主体的定位
        2. 对第三方主体的选择
        3. 第三方主体的监督与救济
    (四)规范保障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费用收取制度
        1. 代履行费用收取的范围
        2. 费用收取的时间
        3. 代履行费的债权顺位
    (五)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
        1. 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
        3. 国家赔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述评(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罚款与行政执行罚的关系之辨[J]. 王明喆. 财经法学, 2022(01)
  • [2]警察徒手控制的行政法约束[D]. 刘晓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4]行政法上的代履行问题研究[D]. 朱峰. 河北大学, 2020(08)
  • [5]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6]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研究[D]. 马睿. 重庆大学, 2019(01)
  • [7]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研究[D]. 唐文哲. 烟台大学, 2016(02)
  • [8]论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J]. 胡建淼.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1)
  • [9]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J]. 竺效,丁霖.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3)
  • [10]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研究[D]. 范明星. 辽宁大学,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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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执法法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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