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郭晗[1](2021)在《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智会杰[2](2020)在《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私募证券投资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壮大,现在已经成为深受大家青睐的投资工具。当然,私募证券投资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很多投资风险。因此,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研究非常重要。本文以ZJ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进行研究。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在梳理了关于风险控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相关理论,详细分析了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现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控制措施及风险评估,并指出公司构建风险控制策略的必要性。而后基于Va R模型对于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进行实证定量分析。通过对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九大债券在2019年第一季度历史收盘价格的数据收集,基于Va R模型计算出,固定时间内,投资组合所产生的损失与市场风险呈正相关;然后通过哈里·马科维茨的均值-方差模型,可以分别求出既定期望收益率下最小方差的投资组合,以及最大期望收益的投资组合。然后,通过对公司当前的风险评估方法与本文所用的Va R模型对比分析,指出运用Va R更加符合公司实际。在此基础上,发现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存在着“人为主观”风险、投资风险控制水平不高、全面投资风险管理缺失及投资风险评估方法不科学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及事后控制等全过程控制措施,构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及加强信息共享,设置激励措施等系列改进对策。为了保障改进后的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管控对策能够顺利实施且达到预期效果,还制定了建立基金运营数据库,善于运用技术工具,设置风险预算,控制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保障措施。本文的研究,既解决了ZJX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公司的风险管控水平,促进了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又可以为其他同类型公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管控提供借鉴和参考。
张帅[3](2020)在《基于VaR的ZY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风险控制优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ZY公司作为案例研究主体,通过对案例公司经营环境分析,得出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是案例企业发展的关键,进一步对ZY公司所面临的的风险进行评估,得出其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为市场风险。基于VaR方法的特性,从理论层面初步提出利用VaR模型优化ZY公司现有市场风险控制机制。并进一步对VaR用于度量我国A股市场中的个股和投资组合尾部风险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在获得理论基础和实证检验数据后,借助回溯测试的方式,研究将VaR模型应用于投资实务的可行性,研究发现将VaR模型应用于提升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比和控制投资组合最大回撤均有不错的效果。充分的实证检验后,基于检验结论和ZY公司市场风险控制中的不足提出了具体的优化方案,包括利用VaR模型提升ZY公司对市场风险的度量精度、利用VaR模型调整投资组合来提高组合风险收益比、利用VaR模型限制投资组合风险暴露来控制组合最大回撤以及其他提升ZY公司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优化建议。本文以解决具体商业问题为目标,研究结论可以帮助ZY公司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有较强的实用性。本文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在实证测试时仅考虑了国内股票市场、也仅对比了三种基础VaR计算方式在实证中的有效性,另外VaR在实际投资的应用以及对投资组合的优化方式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选择,本文未能更详尽的进行分析与测试。作者期望通过本研究,不仅可以帮助ZY公司提升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企业竞争力,同时也希望能为行业内的市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左志丹[4](2020)在《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文中指出流动性风险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流动性风险防范作为金融风险的一条重要生命线,在证券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流动性监管是银行业历久弥新的关注重点,但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学者开始逐渐重视证券业的流动性监管研究,证监会更是于2016年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纳入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本文对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流动性监管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发挥作用进行了研究,通过对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及其监管必要性分析,阐述了政府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的主要力量,而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重要补充的观点。由于现代证券市场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对政府灵活执法提出超高要求,相应的政府监管失灵会大概率出现,这就离不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证券业协会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先天信息优势、专业化水平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可信赖度高等突出特征,在流动性监管中必不可少。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梳理了证券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与政府监管实践、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权力来源与具体实践,总结出证券业协会存在与政府监管之间界限不够清晰、流动性监管自律规则有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并建议应该明确证券业协会独立的自律监管地位,发挥实质监管作用,建立起配套的证券业协会流动性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全方位把控,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阮昊[5](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指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李垚垚[6](2020)在《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科创板金融市场的设立是落实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其推进打响了注册制改革的第一枪,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较于核准制来说,注册制发行制度更为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对于符合科创板市场条件的创新企业更具包容性和接纳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顺畅的通道,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注册制的实行势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央政治局提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指导思想。科创板刚刚起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理解都需进一步深化。所以,本人结合目前现有资料,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为资本市场证券制度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逐一介绍了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选题背景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实证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阐述的重点、难点、创新点。正文将分为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阐释。首先对科创板的概念及市场定位进行了科学界定,其次介绍了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条件以及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最后通过对科创板注册制的基础性介绍,结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市场动因理论、成本效益分析,逻辑性推导出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因此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的认识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展开了研究。本部分从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入手,结合最新颁布的《证券法》,归纳总结了目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监管责任分配,最终发现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仍存在整体质量不高、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中介机构职责泛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域外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特殊制度设计,总结出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如以市场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转变,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性,强化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责任承担,最终辅之以差异化退市标准、转板机制,从而完善投资者保护路径,为科创板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张文佳[7](2020)在《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居民理财需求升级,资产投资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资产托管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升级技术系统,严控合规体系,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搭建起互相信任的桥梁。随着托管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托管行业内部竞争加剧,行业发展环境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托管业务逐渐暴露出产品同质化、服务系统更新缓慢等问题。尤其是2017年以来,在强监管的背景下,资产托管行业进入加速降杠杆、回归本源的阶段,托管行业将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各家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J银行自2014年正式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以来,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果。截止2018年末,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达到16096亿元,累计实现托管费收入33547.45万元,托管的各类产品数量达到了2000多只,已经在新晋持牌机构中走在前列。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J银行在产品创新、运营风险控制、内部组织架构和服务系统等方面的问题逐步显现,近两年业务增速明显放缓,托管业务发展进入瓶颈期。鉴于此,本文在资产托管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PEST分析法阐述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从业务规模和收入、产品结构、业务流程、系统建设等几个方面分析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目前发展的现状,发现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存在产品集中度较高、同质化明显、创新度不够、组织架构过于传统、业务流程缺乏部门联动、系统建设和更新过缓等问题。为促进资产托管业务进一步发展,文章从业务创新、组织架构、系统提升、运营流程管理、考核激励体系、产品线这六个方面为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并进一步提出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希望可以帮助J银行突破发展瓶颈,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
钱俊成[8](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鲍颖焱[9](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刘若莞[10](2019)在《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研究 ——以长江超越理财3号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经纪业务等传统业务已接近饱和,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维持根本竞争能力和经营能力的需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对保证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显着。产品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和根本,产品的发展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开展供应基础能量,且有利于证券公司在该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建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所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重中之重便是在复杂变幻的经济环境中迅速准确地找到最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自身情况的产品发展策略。本文首先对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发掘现有产品发展策略中的可行之处及需要完善之处,再结合对长江证券的案例分析,利用单位净值、财务指标、收益率等衡量长江超越理财3号的运作水平,通过对长江超越理财3号的资产负债表分析,发现其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通过对利润表的分析,长江超越理财3号的投资呈现出并未对资产支持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不足点;通过对收益率的分析,可以得出长江超越理财3号近1年来收益率波动过大的问题。再通过长江超越理财3号和其他货币基金、股票基金的对比,找出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优势。进而从产品设计、营销策略、风险控制策略、投资策略等方面归纳总结出长江超越理财3号产品现有发展策略中的可取之处,同时发掘出发展策略中存在的缺陷。并针对长江超越理财号收益率波动过大的问题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长江超越理财3号与市场的联系,帮助产品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组合,稳定收益。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相关建议。经过深入分析,本研究认为:长江证券其他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证券公司可以在对长江超越理财3号的发展策略总结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其现有策略上作出改进。产品设计方面,应当把产品份额划分为不同级别,针对不同需求的客户,推介相应产品份额,并将主动型产品作为重点研发对象;投资策略方面,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应根据产品与市场的联系,剖析市场发展趋势,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可适当地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营销策略方面,要形成品牌效应,提升营销系统的流畅性;风险控制策略,要加强相关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风险管理流程。
二、论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2)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 |
2.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
2.2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风险来源及控制方法 |
2.2.1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风险的来源 |
2.2.2 投资风险控制的方法 |
2.3 投资基金的相关理论 |
2.3.1 交易成本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契约理论 |
第3章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现状 |
3.1 ZJX公司简介 |
3.1.1 发展规模 |
3.1.2 管理团队 |
3.1.3 组织架构 |
3.2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内容 |
3.3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现行的投资风险控制举措 |
3.3.1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识别 |
3.3.2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
3.3.3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评估 |
第4章 基于VaR模型的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及问题分析 |
4.1 数据收集 |
4.2 基于VaR模型的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价值评估 |
4.2.1 债券的收益率、期望收益率、方差和标准差 |
4.2.2 债券的日VaR值 |
4.2.3 债券的MVaR值 |
4.2.4 债券的CVaR值 |
4.2.5 债券的VaR贡献率 |
4.3 基于哈里·马科维茨的均值-方差模型的 ZJX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化配置 |
4.3.1 在已知权重情况下计算收益与风险 |
4.3.2 有效前沿计算函数 |
4.4 公司当前的投资风险价值评估方法与VaR评估模型效果对比 |
4.5 ZJX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问题 |
4.5.1 存在“人为主观”风险 |
4.5.2 投资风险控制的水平不高 |
4.5.3 全面投资风险管理的缺失 |
4.5.4 内幕交易防范管理制度缺失 |
4.5.5 投资风险评估方法不科学 |
第5章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改进建议 |
5.1 投资风险控制建议改进的指导思想 |
5.1.1 总体思路 |
5.1.2 投资风险控制目标 |
5.1.3 投资风险控制原则 |
5.2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改进建议 |
5.2.1 全过程控制措施 |
5.2.2 构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
5.2.3 制定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 |
5.2.4 加强信息共享,设置激励措施 |
5.3 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改进的保障措施 |
5.3.1 建立基金运营数据库 |
5.3.2 善于运用技术工具 |
5.3.3 设置投资风险预算 |
5.3.4 控制系统性风险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表 portstats函数的介绍 |
附录 B frontcon函数的介绍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基于VaR的ZY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风险控制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课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回顾 |
1.2.2 文献回顾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 |
2.1.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
2.1.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
2.2 企业环境分析工具 |
2.2.1 PEST分析法 |
2.2.2 波特五力模型 |
2.3 市场风险的评估方法 |
2.3.1 波动性指标 |
2.3.2 证券或组合的β |
2.3.3 VaR方法 |
2.4 VaR指标的原理及计算方法 |
2.4.1 VaR的原理 |
2.4.2 常用的VaR计算方法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ZY公司当前经营状况的分析 |
3.1 ZY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
3.1.1 ZY公司概况 |
3.1.2 ZY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
3.2 ZY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
3.2.1 宏观环境分析 |
3.2.2 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ZY公司的风险因素分析 |
4.1 ZY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分析 |
4.1.1 一般性风险因素分析 |
4.1.2 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
4.1.3 ZY公司的风险因素总结 |
4.2 ZY公司现有的市场风险控制机制 |
4.2.1 ZY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法 |
4.2.2 ZY公司市场风险控制体系的不足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用VaR进行市场风险度量与控制的实证研究 |
5.1 多种方法下VaR模型度量证券价格尾部风险的实证检验 |
5.1.0 数据的选取与计算工具 |
5.1.1 方差-协方差法下VaR的实证检验 |
5.1.2 历史模拟法下VaR的实证检验 |
5.1.3 蒙特卡洛模拟法下VaR的实证检验 |
5.1.4 投资组合VaR计算的实证检验 |
5.1.5 VaR模型度量证券价格尾部风险的实证检验结论与分析 |
5.2 利用VaR进行市场风险控制应用研究 |
5.2.1 利用VaR优化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比 |
5.2.2 利用VaR控制组合回撤 |
5.2.3 利用VaR进行市场风险控制应用研究的结论与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VaR的ZY公司市场风险控制优化 |
6.1 利用VaR模型提升ZY公司对市场风险的度量精度 |
6.2 利用VaR模型调整投资组合持股,提高组合风险收益比 |
6.3 利用VaR模型限制投资组合风险暴露,控制组合最大回撤 |
6.4 其他提升ZY公司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优化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对证券业流动性监管的相关研究 |
1.2.2 对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相关研究 |
1.2.3 研究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的法理基础 |
2.1 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及其监管必要 |
2.1.1 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提出与内涵 |
2.1.2 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及其原因 |
2.1.3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的必要性 |
2.2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的主体 |
2.2.1 政府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的主要力量 |
2.2.2 自律监管是证券流动性监管的重要补充 |
2.2.3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是流动性监管的关键 |
2.3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必要性与内涵 |
2.3.1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必要性 |
2.3.2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内涵 |
2.3.3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特征 |
第三章 证券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与证券业协会的实践 |
3.1 证券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与政府监管实践 |
3.1.1 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的法律依据 |
3.1.2 证券流动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
3.2 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权力来源与实践 |
3.2.1 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流动性监管中的权力来源 |
3.2.2 证券业协会流动性自律监管规则的制定与遵守 |
第四章 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 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界限不够清晰 |
4.1.1 证券业协会过度依赖政府 |
4.1.2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和责任没有真正到位 |
4.2 证券业协会流动性自律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
4.2.1 因章程不够细致导致证券业协会职责权限不够清晰 |
4.2.2 证券业协会流动性自律监管规则尚不配套 |
第五章 加强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地位与作用的法律对策 |
5.1 依法准确界定证券业协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
5.1.1 明确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权限 |
5.1.2 加强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的良性互助 |
5.2 完善证券业协会流动性监管机制 |
5.2.1 健全证券业协会流动性监管配套措施 |
5.2.2 强化证券业协会内部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创新点 |
第二章 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 |
2.1 科创板注册制解析 |
2.1.1 科创板概述 |
2.1.2 科创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
2.1.3 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 |
2.2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
2.2.1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 |
2.2.2 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因理论 |
2.2.3 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 |
2.3 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 |
2.3.1 审批方式的改变:核准制转向注册制 |
2.3.2 上市条件的改变:淡化盈利指标 |
2.3.3 股权设置的改变:允许公司特殊股权设计 |
2.3.4 股票定价方式的改变:市场化发行定价 |
2.3.5 股票交易机制的改变:更加贴近国际市场 |
第三章 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梳理 |
3.1.2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特点 |
3.1.3 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监管与责任分配 |
3.1.4 科创板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 |
3.2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3.2.1 当前科创板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 |
3.2.2 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 |
3.2.3 中介机构责任尚不规范 |
3.2.4 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
第四章 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域外启示 |
4.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运行机制 |
4.1.1 美国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2 日本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3 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2 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启示 |
4.2.1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权力再分配 |
4.2.2 以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
4.2.3 强化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 |
第五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 |
5.1 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转变 |
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
5.1.2 以风险控制为着力点 |
5.1.3 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5.1.4 以服务科创企业为目标 |
5.2 优化科创板信息披露质量 |
5.2.1 信息披露内容更加有效 |
5.2.2 信息披露言语表达更加清晰简明 |
5.2.3 信息披露风险警示更加突出 |
5.3 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
5.3.1 严格发行人及特定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
5.3.2 明晰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责任 |
5.3.3 完善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机制 |
5.3.4 构建良好的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
5.4 加强科创板信息披露配套制度的构建 |
5.4.1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
5.4.2 探索适用转板机制 |
5.4.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运行机制 |
5.4.4 引入示范诉讼与示范判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概念 |
2.2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分类 |
2.3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作用 |
2.4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相关理论 |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契约理论 |
2.4.4 金融创新理论 |
2.4.5 信息不对称下的资本结构理论 |
第三章 国内外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
3.1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 |
3.1.1 国外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 |
3.1.2 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 |
3.2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分析 |
3.2.1 业务种类分析 |
3.2.2 业务规模分析 |
3.2.3 产品结构分析 |
3.2.4 业务收入分析 |
第四章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4.1 J银行发展概况 |
4.1.1 发展历程 |
4.1.2 组织架构 |
4.1.3 经营情况 |
4.2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背景分析 |
4.3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环境分析 |
4.3.1 政治环境分析 |
4.3.2 经济环境分析 |
4.3.3 社会环境分析 |
4.3.4 技术环境分析 |
4.4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
4.4.1 规模与收入分析 |
4.4.2 产品结构分析 |
4.4.3 运营流程分析 |
4.4.4 系统建设分析 |
4.5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
4.5.1 业务缺乏创新 |
4.5.2 组织架构落后 |
4.5.3 部门联动不足 |
4.5.4 系统更新缓慢 |
4.5.5 运营流程管理薄弱 |
4.5.6 考核激励体系薄弱 |
第五章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方案优化设计 |
5.1 发展方案优化设计的原则和目标 |
5.1.1 发展方案设计原则 |
5.1.2 发展方案设计目标 |
5.2 创新业务模式的优化设计 |
5.3 部门组织架构的优化设计 |
5.4 系统提升与技术应用的优化设计 |
5.5 运营流程风险管理的优化设计 |
5.6 考核激励体系的优化设计 |
5.7 托管产品线的优化设计 |
第六章 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方案实施策略与对策建议 |
6.1 积极推进资产托管业务创新 |
6.2 培养专业人才完善资产托管组织结构 |
6.3 加大资产托管系统建设投入 |
6.4 增强资产托管业务风险防控 |
6.5 实现资产托管服务转型升级 |
6.6 提高托管品牌市场认可度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研究 ——以长江超越理财3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对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现状的研究 |
二、对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现有发展策略及其存在问题的研究 |
三、对证券公司如何完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四、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现代资产组合理论 |
四、交易成本理论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资产管理的概念 |
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概念 |
三、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的概念 |
第三章 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背景及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的背景 |
一、产品发展的可行性 |
二、产品发展的必要性 |
三、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的法律法规背景 |
第二节 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现状 |
一、品种不断丰富,但产品规模有萎缩趋势 |
二、监管层鼓励发展,监管不断完善 |
三、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地位下降 |
第四章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的特点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的特点 |
一、产品设计的特点 |
二、营销策略的特点 |
三、投资策略的特点 |
四、风险管理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存在的问题 |
一、发展策略模仿现象严重 |
二、未引入足够的风险对冲投资工具 |
三、业绩报酬计提点过低 |
四、未能合理利用有限的宣传渠道 |
五、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业务隔离 |
六、分业经营对发展策略的制定造成限制 |
第三节 国外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及经验借鉴 |
第五章 长江超越理财3号的发展策略分析 |
第一节 长江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代表性 |
第二节 长江超越理财3号投资信息与典型性 |
一、产品投资信息简介 |
二、产品典型性 |
第三节 衡量发展策略的指标分析 |
一、产品单位净值分析 |
二、财务指标分析 |
三、收益率分析 |
第四节 长江超越理财3号与其他产品的比较分析 |
一、产品经营特征比较 |
二、收益率比较 |
三、风险控制比较 |
第五节 长江超越理财3号的发展策略总结 |
一、产品现有发展策略优势 |
二、发展策略存在问题 |
第六节 长江超越理财3号累计单位净值与市场行情的实证分析 |
一、实证目的 |
二、实证方法 |
三、实证过程 |
四、实证结论及启示 |
第七节 案例启示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公司完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的建议 |
第一节 规划产品发展流程 |
一、剔除老旧策略,确定主要发展方向 |
二、制定具体策略 |
第二节 全方位完善产品设计 |
一、产品分级,引入浮动保证金机制 |
二、设计附带期权型产品分散市场波动风险 |
三、根据经济周期发行产品 |
四、大力发展主动型资产管理产品 |
五、整合其他领域经验,打造个性化产品 |
第三节 产品的销售策略 |
一、增强销售主动性 |
二、将集中化策略作为目标 |
三、完善投资者对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认知系统 |
四、提升销售人员的交叉业务水平 |
第四节 产品的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策略 |
一、根据市场行情配置资产组合 |
二、对每一风险管理环节进行严格把控 |
三、重视对风险指标的分析 |
四、加强信息技术建设 |
五、打造突破传统投资思维的团队 |
六、加强与其他业务和机构的合作 |
七、提取风险准备金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 [1]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研究[D]. 郭晗. 湖北工业大学, 2021
- [2]ZJ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研究[D]. 智会杰.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3]基于VaR的ZY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风险控制优化[D]. 张帅.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4]证券业协会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D]. 左志丹. 西北大学, 2020(07)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 李垚垚. 河北大学, 2020(08)
- [7]J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研究[D]. 张文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9]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策略研究 ——以长江超越理财3号为例[D]. 刘若莞.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