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宗因拍卖船舶受损而引起的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孔跃玲[1](2012)在《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司法拍卖指由法院控制或主导拍卖程序进行的船舶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船舶所有权变更方式,司法拍卖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使买受人获得一个“清洁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由司法拍卖法院所在国的法律赋予,但该效力若想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还需要整个拍卖过程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本文的写作意图便在于探讨如何设计一个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使符合该正当程序的船舶司法拍卖均能得到国际承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从船舶司法拍卖的概念入手,主张从相对较宽的外延的角度对船舶司法拍卖加以定义,将船舶司法拍卖界定为“海事法院主导或控制的、以司法拍卖方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船舶拍卖活动”,并提出船舶司法拍卖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同时正当性程序加以界定。第二章从国际立法、主要国家国内立法及我国立法三个角度详细阐述了目前关于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的立法情况。在对已有的国际立法进行分析时,本文重点分析了三个《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对于司法拍卖船舶程序性事项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对国际海事委员会内部最新的工作成果《2011年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及其第二稿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由于各国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程序的规定较为分散,笔者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工作组设计的调查问卷的反馈信息罗列了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部分法律规定。第三章是具体的程序设计部分,笔者借鉴已有的国际立法中的科学规定,汲取了学者们对于船舶司法拍卖的研究成果,从船舶司法拍卖程序的启动、司法拍卖的公告与通知、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对可能侵权的审查拍卖价款的处分与分配、司法拍卖证书的签署、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等方面,对设计一个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刘安宁[2](2011)在《船舶抵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船舶抵押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船舶抵押融资对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船舶抵押遭遇法律困境,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势必会阻碍这些行业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对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船舶抵押权立法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力图重新构建我国的船舶抵押权制度体系。论文包括引言、8章正文和结论。第1章从船舶抵押权的起源谈起,分析了船舶抵押权的特性以及与相关权利的区别。对我国船舶抵押权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第2章分析了各国和各地区对船舶抵押权主体、客体以及设定方式规定上的差别。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其应具备的内容。第3章分析了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并指出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比照不动产登记程序建立错误登记的补救机制和登记请求权制度。第4章分析了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以及船舶抵押权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效力,并指出在被抵押船舶转让以及抵押权的处分等情况下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第5章指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上应合理限制竞存权利对其的影响。对于船舶留置权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光船租赁情况下应根据设定时间的先后确定权利的优先顺序;要通过程序设计减少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对船舶抵押权的冲击。第6章指出以所包括的财产范围而不是以时间标准界定在建船舶更有意义。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应结合接管人制度和让与担保制度的优点,并兼顾我国现存的动产抵押制度予以重新设计。第7章在分析了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探讨了船舶抵押权保险制度以及我国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8章指出船舶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应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应适用造船地法,实现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
许俊强[3](2011)在《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在发生目的港受领迟延时的权利义务为主线,讨论了目的港受领迟延的相关法律问题:第1章承运人的给付义务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实际承运人无交付货物的一般义务。海运货物的交付是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结果,具有实际交付、被动性、往取债务和赴偿债务并存的特点,电放及货交港口当局是两种特殊的交付方式。适当提出交付必须符合在适当时间、地点提出交付两个要件。第2章目的港受领迟延受领属债权人的权利,但收货人不享有拒收受损货物的权利。目的港受领迟延包括收货人迟延提货、拒绝提货和无人提货三种形态。承运人负有到货通知义务,通知后收货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至迟应在可供提货的最长期间内提货,否则构成迟延提货或无人提货。目的港受领迟延涉外纠纷可适用目的港法律,但不能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确定适用货物交付行为地法。第3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责任主体提货是收货人的权利,但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伴有义务;托运人指定收货人,对收货人的真实存在及能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承担默示保证义务,且运输单证转让后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故收货人、托运人是目的港受领迟延的责任主体。第4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民事责任收货人受领迟延宜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理,托运人对目的港受领迟延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对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赔偿责任主要受减损规则限制。承运人有权向收货人或托运人追偿到付运费。该章最后对因目的港受领迟延而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讨论。第5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救济措施发生目的港受领迟延后,承运人可以采取货物寄仓、退运、提存货物、拍卖货物、留置货物、寻求控制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发出交付指示等救济措施。
邬先江[4](2010)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继承和发扬了罗马法的“特有产”制度和“损害投偿”制度,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应当继续保留,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论文采用历史分析、立法比较、法律解释、逻辑分析、案例分析与比较、实例分析、体系化研究等方法,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其在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最后提出完善建议。确定责任限制权利主体时,应当将已下水的在建船舶和内河船舶纳入我国责任限制调整的“船舶”范围。作为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船舶承租人包括光租承租人和期租承租人,不应包括航次承租人、舱位/箱位承租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可以将船舶管理人纳入“船舶经营人”范畴而有权享受责任限制,但不宜扩大到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利取决于受害人能否直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确定限制性海事请求时,需要甄别具体情形。以与船舶营运有关为基础,按船上和非船上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来区分限制性海事请求与非限制性海事请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取决于各国的油污立法。鉴于我国加入的1992年《油污公约》仅适用于涉外法律关系,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取决于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责任限制权利主体之间产生的请求也受责任限制调整,但船舶本身的损失不属于限制性海事请求。1976年《限制公约》对“丧失责任限制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过错要求和举证要求,使责任限制权利几乎不可能被打破。《ISM规则》将对此产生一定的影响。船东无单放货的,应当丧失责任限制权利。我国司法实践对“丧失责任限制权利行为”存在理解偏差,责任限制权利难以保障,应予纠正。确定责任限额时,应当遵循“一个限额”、人命优先保护、“先连带后限制”、“先冲抵后限制”和限额适度原则。海上拖航作业中,非船队理论的责任限额计算方法能与我国海上拖航的归责原则相匹配。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换算成人民币的时间点,应区分设立或不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两种情形。基金利息应当依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来计算。建议修改《海商法》第277条,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涉外赔偿规定》有关80万元限额的规定,明确交通部《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措辞。责任限制权利确认程序是主张责任限制权利的必经程序。我国关于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存在明显漏洞,论文对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案。
向明华[5](2008)在《船舶司法拍卖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基于船舶物权制度的特殊性,船舶的司法拍卖不同于船舶商业拍卖和普通财产的司法拍卖。通过船舶的司法拍卖可以清除大部分船舶负担,买受人可就船舶债务的承担与相应债权人达成承受协议,就船舶展示后、交接前产生的品质瑕疵请求司法赔偿,并可就船舶的某些权利瑕疵向原船舶所有人索赔。
张贤伟[6](2008)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当今世界的经贸领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综观我国目前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尚不够系统、完善和全面,保险实务中也存在诸多争议,仍需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本文在对整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进行研讨的基础上,针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海上保险立法、海事司法及保险实务操作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见,以期能够对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概论在总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特点的基础上,论述了海上运输业、贸易业和保险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影响、海上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制度的异同点。第二部分在概论的基础上,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包含的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主要包括:1、构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基础是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货物损失风险。重点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各类风险、我国保险条款中关于风险约定存在的缺陷与完善以及保险费的支付、加收与返还等问题;2、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其能否按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证明”的要求完成举证责任。重点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证据特点、举证规则、证明标准以及近因原则等问题;3、如果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其将按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范围”中的赔偿原则、方式、期限和损失范围等进行赔付。重点论述了赔偿原则、赔付期限以及货物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及施救费用等问题;4、如果保险人不同意赔付,其将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限制”限定或免除其赔偿责任。重点论述了保险人的限制赔偿方式,并对其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的损失未发生在保险期间三种具体的限制赔偿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5、保险人是否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又取决于其是否遵循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限赔受阻”中所论述的原则。重点论述了保险人限赔受阻的基本理论,分析了保险人限赔受阻的三个主要方式:保险人因未履行说明义务而限赔受阻、保险人因弃权和禁止反言而限赔受阻及保险人因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而限赔受阻;6、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填补”中所列举的权利向有关各方索赔或变卖保险标的物以填补其赔偿损失。重点论述了海上保险人填补赔偿损失的成因、意义及包括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委付条件下保险标的的处置权以及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权等在内的五种填补损失途径。
张湘兰,向明华[7](2007)在《司法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问题》文中指出基于船舶物权及船舶风险制度的特殊性,船舶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财产的司法拍卖或商业拍卖,船舶拍卖程序可以过滤大部分船舶负担,但买受人可就船舶债务的承担与相应债权人达成承受协议,其还可就船舶展示后,交接前发生的不正常损害请求国家赔偿,并可就船舶的权利瑕疵请求申请人或原船舶所有人赔偿.
于泓[8](2006)在《民商事执行中第三人异议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执行依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强制执行程序和强制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对于强制执行侵害第三人程序权利及实体权利时如何救济的现状进行反思,试图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论文首先界定了研究对象,对民事执行中存在第三人的合法性、必然性及其相关特征和概念进行分析,然后通过比较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阐明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执行权的性质、执行救济的功能等方面说明民事执行中第三人异议的性质,在纵向和横向上描述了对第三人提供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救济制度勾勒出大致的轮廓。论文着重研究了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不同性质,并从前文研究的启示中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即从执行程序的目的、价值和功能出发,在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执行效率与执行公正的关系中寻找平衡点,将第三人异议区别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理。论文最后通过对最高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说明执行实践中对第三人异议问题的把握尺度,进一步阐明对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的救济问题,强调在强制执行立法出台之前和目前执行体制框架下应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实体审查,以便给予其充分的保护。
于甜甜[9](2006)在《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对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对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作了论述。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园地的一朵奇芭,是船舶物权中争议最多的领域,始终令人产生兴趣。就我国而言,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者尚属少见,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特征、标的、项目、行使等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和澄清。本文对船舶优先权的研究,不再局限于我国立法和学理的范畴,不再局限于对基础理论的研究,而是深入比较分析各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以之为标尺反思我国《海商法》相关条款,力争指出其中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包括各国立法合理性的比较、学者观点的比较、各方利益轻重的比较等。第一部分,船舶优先权一般问题比较研究。第一章首先从研究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演进入手,接着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并区分两大法系考察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最后指出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特殊的担保物权。第二部分,船舶优先权具体制度比较研究。该部分分为三章,分别研究船舶优先权的标的、项目、行使。第二章讨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在立法比较和学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应根据各国实践确定标的范围,并对标的进行了逐项分析。第三章讨论船舶优先权的项目,首先进行了立法比较,在对项目进行逐项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研究了不同项目和同一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第四章讨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在立法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出行使程序的四种模式,提出行使期间为特殊的除斥期间,比较了行使船舶优先权和行使海事请求的区别,指出行使船舶优先权并非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最佳模式。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建议。第五章首先分析了修改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必要性,指出我国相关立法过于超前。接着以第一和第二部分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修改建议:扩大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重新界定我国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或在有关程序中进行债权登记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但法律不允许扣留或扣押船舶的期间不得计算在内。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则船舶优先权消灭。海商法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囿于笔者学识和阅历所限,深感许多问题的理论及实践难度,因此本文难免有不足和稚嫩之处。
徐孝先[10](2000)在《一宗因拍卖船舶受损而引起的纠纷案》文中研究说明 案情 原告:大连北田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拍卖市场 1996年11月26日,厦门海事法院为执行(1996)闽经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福建闽东赛岐海上经济技术协作发展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12月3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12月4日,厦门海事法院将被执行人所属的“闽安8”号轮在辽宁省营口港予以扣押,并于17日书面委托被告拍卖“闽安8”号轮。为方便
二、一宗因拍卖船舶受损而引起的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宗因拍卖船舶受损而引起的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船舶司法拍卖的基本问题及对正当程序的界定 |
1.1 船舶司法拍卖的基本问题 |
1.1.1 船舶司法拍卖的定义 |
1.1.2 船舶司法拍卖的特征 |
1.2.3 船舶司法拍卖的法律性质 |
1.2 对正当程序的界定 |
第2章 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立法概况 |
2.1 关于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的国际立法概况 |
2.1.1 1926年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国际公约 |
2.1.2 1967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 |
2.1.3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
2.1.4 2011年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 |
2.2 关于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的主要国内立法概况 |
2.3 关于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的我国立法概况 |
第3章 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之设计 |
3.1 船舶司法拍卖程序的启动 |
3.1.1 启动主体 |
3.1.2 启动条件 |
3.2 船舶司法拍卖的公告与通知 |
3.2.1 公告与通知的时间 |
3.2.2 公告与通知的对象 |
3.2.3 公告与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
3.3 船舶司法拍卖的债权登记 |
3.3.1 债权登记概述 |
3.3.2 债权登记的管辖法院 |
3.3.3 债权登记的范围 |
3.3.4 债权登记的形式 |
3.3.5 逾期债权登记 |
3.3.6 未到期债权的登记 |
3.4 确权诉讼 |
3.5 对可分配债权的审查 |
3.5.1 可分配债权的一般性 |
3.5.2 可分配债权的具体内容 |
3.6 拍卖价款的处分与分配 |
3.7 司法出售证书的签发 |
3.7.1 司法出售证书的性质 |
3.7.2 司法出售证书的内容 |
3.8 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 |
3.8.1 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的重要性 |
3.8.2 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的条件 |
3.8.3 对于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的异议和撤销 |
3.9 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及拒绝承认的情形 |
3.9.1 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 |
3.9.2 拒绝承认的情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船舶抵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船舶抵押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选题背景 |
2.研究范围 |
3.研究方法与研究现状 |
第1章 船舶抵押权概述 |
1.1 船舶抵押权制度的起源 |
1.2 船舶抵押权的定义和特征 |
1.2.1 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1.2.2 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
1.3 船舶抵押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
1.3.1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比较 |
1.3.2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的比较 |
1.3.3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质权的比较 |
1.3.4 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比较 |
1.4 小结 |
第2章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
2.1 船舶抵押权的主体 |
2.1.1 抵押人 |
2.1.2 抵押权人 |
2.2 船舶抵押权的客体 |
2.3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方式 |
2.3.1 船舶抵押权产生的依据 |
2.3.2 船舶抵押合同 |
2.4 小结 |
第3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
3.1 船舶抵押权登记模式 |
3.2 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 |
3.2.1 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 |
3.2.2 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理解 |
3.3 船舶抵押登记的基本程序 |
3.3.1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考察 |
3.3.2 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程序及评析 |
3.3.3 船舶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补救机制 |
3.3.4 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建立 |
3.4 小结 |
第4章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
4.1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
4.1.1 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4.1.2 船舶抵押权效力所涉的抵押标的物范围 |
4.2 船舶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
4.2.1 对被抵押船舶的占有 |
4.2.2 对被抵押船舶的使用和收益 |
4.2.3 对被抵押船舶的再次抵押 |
4.2.4 对被抵押船舶的处分 |
4.3 船舶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
4.3.1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
4.3.2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
4.3.3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4.4 小结 |
第5章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
5.1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及方式 |
5.2 多个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位 |
5.3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受偿顺位 |
5.3.1 船舶优先权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 |
5.3.2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及解决 |
5.4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位 |
5.4.1 现代各国民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
5.4.2 船舶留置权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 |
5.5 船舶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
5.5.1 先租后抵 |
5.5.2 先抵后租 |
5.6 小结 |
第6章 在建船舶抵押权 |
6.1 在建船舶抵押权概述 |
6.1.1 在建船舶的定义和特点 |
6.1.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定义和特点 |
6.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
6.2.1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主体 |
6.2.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客体 |
6.2.3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时间 |
6.3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 |
6.3.1 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与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关系 |
6.3.2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程序 |
6.4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
6.4.1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
6.4.2 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
6.4.3 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
6.5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
6.5.1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条件及方式 |
6.5.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位 |
6.6 小结 |
第7章 船舶抵押权的保险保障 |
7.1 被抵押船舶的保险 |
7.1.1 抵押人投保 |
7.1.2 抵押权人投保 |
7.1.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投保 |
7.2 船舶抵押权保险 |
7.2.1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 |
7.2.2 其他船舶抵押权保险 |
7.2.3 我国引入船舶抵押权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7.3 在建船舶抵押保险的特殊性 |
7.4 小结 |
第8章 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
8.1 一般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
8.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
8.3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承运人的给付义务 |
1.1 给付义务 |
1.1.1 给付的涵义 |
1.1.2 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 |
1.1.3 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
1.2 海运货物的交付 |
1.2.1 海运货物交付的涵义 |
1.2.2 海运货物的特殊交付方式 |
1.2.3 海运货物交付的特点 |
1.3 适当提出交付的要件 |
1.3.1 适当提出交付的涵义 |
1.3.2 以合同法的方法确定货物交付的时间与地点 |
1.3.3 合理的交付时间 |
1.3.4 适当的地点 |
第2章 目的港受领迟延 |
2.1 受领 |
2.1.1 受领的法律性质 |
2.1.2 收货人的拒收权 |
2.2 受领迟延的涵义及构成要件 |
2.2.1 受领迟延的涵义 |
2.2.2 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
2.2.3 目的港受领迟延的具体形态 |
2.3 承运人的到货通知义务 |
2.3.1 通知义务及前提条件 |
2.3.2 通知的主体 |
2.3.3 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
2.4 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合理期间 |
2.4.1 合同法的方法 |
2.4.2 其他应考量的因素 |
2.4.3 提取货物的合理期间不宜超过20日 |
2.5 可供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最长期间 |
2.5.1 《海商法》第88条的规定 |
2.5.2 《海关法》第30条的规定 |
2.5.3 《铁路法》第22条的规定 |
2.5.4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38条的规定 |
2.6 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法律适用 |
2.6.1 目的港直接适用的法 |
2.6.2 目的港公法 |
2.6.3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排除 |
第3章 目的港受领迟延的责任主体 |
3.1 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 |
3.1.1 收货人 |
3.1.2 法律的规定 |
3.1.3 法律规定的缘由及当事人的约定 |
3.1.4 货物运输合同之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 |
3.1.5 收货人承担权利义务的理论依据 |
3.1.6 《鹿特丹规则》第43条 |
3.1.7 需要澄清的问题 |
3.2 托运人 |
3.2.1 托运人的定义与种类 |
3.2.2 托运人作为目的港受领迟延责任主体的法律根据 |
3.2.3 托运人的默示义务 |
3.2.4 运输合同关系尚未终止 |
3.3 其他的责任主体 |
3.3.1 民事责任主体的例外 |
3.3.2 相关规章的规定 |
3.3.3 固体废物的退运或处置 |
第4章 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民事责任 |
4.1 受领迟延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
4.1.1 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
4.1.2 受领迟延民事责任属法定责任 |
4.2 影响赔偿责任的因素 |
4.2.1 可预见性限制 |
4.2.2 减损义务 |
4.3 目的港受领迟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4.3.1 不真正连带债务 |
4.3.2 不是连带责任 |
4.3.3 收货人与托运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 |
4.4 目的港受领迟延到付运费的法律问题 |
4.4.1 到付运费约定的法律性质 |
4.4.2 到付运费的支付 |
4.5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法律问题 |
4.5.1 集装箱的法律性质 |
4.5.2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涵义及收取依据 |
4.5.3 两种集装箱使用合同关系 |
4.5.4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索赔主体 |
4.5.5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标准 |
4.5.6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法律性质 |
4.5.7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的诉讼时效 |
4.5.8 收货人留置集装箱时的超期使用费 |
第5章 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法律救济 |
5.1 货物寄仓 |
5.1.1 货物寄仓的法律根据 |
5.1.2 《海商法》第86条的完善 |
5.1.3 货物寄存的法律后果 |
5.2 货物退运 |
5.2.1 货物退运的根据 |
5.2.2 货物退运的障碍 |
5.3 提存 |
5.3.1 提存的原因及标的 |
5.3.2 提存机关 |
5.3.3 提存的效力 |
5.4 拍卖 |
5.4.1 拍卖船载货物的法律根据 |
5.4.2 拍卖船载货物的程序 |
5.4.3 关于拍卖所得价款的处理 |
5.5 留置海运货物 |
5.5.1 《物权法》颁行前的海运货物留置权 |
5.5.2 海运货物留置权不以留置物属债务人所有为要件 |
5.5.3 商事留置权 |
5.5.4 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 |
5.6 寻求相关利益方的指示 |
5.6.1 货物未能交付 |
5.6.2 不同运输单证下的指示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裁判文书索引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存废之争 |
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确立 |
1.1.1 欧洲大陆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早期立法 |
1.1.2 英美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态度和早期立法 |
1.1.3 国际公约成为当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旋律 |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 |
1.2.1 体现航运国家的公共政策 |
1.2.2 遵循公平正义原则 |
1.2.3 继承发扬罗马法的特有产制度和损害投偿制度 |
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废之争 |
1.3.1 航运风险降低并未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重要地位 |
1.3.2 责任保险的普遍化不能降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重要作用 |
1.3.3 公司的有限责任不应取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
1.3.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并未使人身伤亡索赔失去优先保护 |
1.3.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废之争显现了各国产业发展的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2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要件(一):责任限制权利主体 |
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 |
2.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所调整的船舶 |
2.1.2 已下水的在建船舶应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调整 |
2.1.3 内河船应当纳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调整范围 |
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演变 |
2.3 船东——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 |
2.3.1 船舶所有人 |
2.3.2 船舶承租人 |
2.3.3 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 |
2.4 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 |
2.4.1 救助人 |
2.4.2 责任保险人 |
2.5 雇用人员或代理人等 |
2.6 无船承运人不具备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资格 |
本章小结 |
第3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要件(二):限制性海事请求 |
3.1 限制性海事请求的演变 |
3.2 限制性海事请求的界定 |
3.2.1 本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索赔 |
3.2.2 非本船上的财产或人身伤亡的索赔 |
3.2.3 防止损失扩大措施产生的索赔 |
3.3 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
3.3.1 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索赔 |
3.3.2 油污等损害的索赔 |
3.3.3 雇佣合同下的索赔 |
3.3.4 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 |
3.4 责任人之间的索赔可否限制责任的问题:以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出的索赔为研究对象 |
3.4.1 The"CMA Djakarta"轮案各方对限制性海事请求的理解 |
3.4.2 1976年《限制公约》有关限制性海事请求规定的理解 |
3.4.3 对The"CMA Djakarta"轮案判决理由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之界定 |
4.1 各责任主体具有相互独立的责任限制权利 |
4.2 "责任人本人的行为"的界定 |
4.2.1 责任人为自然人 |
4.2.2 责任人为合伙体 |
4.2.3 责任人为公司法人 |
4.2.4 《ISM规则》对认定船东本人行为的影响 |
4.3 "丧失责任限制行为"的界定 |
4.3.1 责任限制关系中的过错行为 |
4.3.2 "实际过错或知情" |
4.3.3 对于1976年《限制公约》以及其它公约中相关用语的解释原则 |
4.3.4 故意造成此损失 |
4.3.5 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行为 |
4.4 证明责任 |
4.4.1 1957年《限制公约》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
4.4.2 1976年《限制公约》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
4.5 船东无单放货是否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判定 |
4.6 我国法院实践操作之检讨 |
4.6.1 "三善创造者"轮沉没案 |
4.6.2 "隆伯"轮触礁案 |
4.6.3 "闽狮渔5151"船碰撞案 |
本章小结 |
第5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 |
5.1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 |
5.1.1 委付制与执行制 |
5.1.2 船价制 |
5.1.3 吨位制(金额制) |
5.1.4 混合制 |
5.2 确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基本要求 |
5.2.1 "一个限额"原则 |
5.2.2 人命优先保护原则 |
5.2.3 "先连带后限制"原则 |
5.2.4 "先冲抵后限制"原则 |
5.2.5 限额适度原则 |
5.3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吨位的确定 |
5.3.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立法对计算吨位的规定 |
5.3.2 海上拖航中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吨位的确定 |
5.4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 |
5.4.1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单位的演变 |
5.4.2 特别提款权适合充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计算单位 |
5.5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特别提款权的误读 |
5.5.1 "M.V Dae Myong"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的裁判意见 |
5.5.2 我国法院在其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的不同裁判意见 |
5.5.3 特别提款权换算为流通货币的时间点 |
5.5.4 特别提款权应当换算为何种流通货币 |
5.5.5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利息的计算问题 |
5.5.6 我国法院应正确理解和适用特别提款权 |
5.6 关于涉外人身伤亡80万元责任限额的检讨 |
5.7 交通部《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理解与适用 |
5.7.1 《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立法漏洞 |
5.7.2 有关《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不同观点与实践 |
5.7.3 对于《责任限额规定》的评价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6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 |
6.1 各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方式 |
6.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确认程序 |
6.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关系 |
6.2.2 我国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确认程序的立法态度 |
6.2.3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司法审查程序的现状 |
6.2.4 有关确认责任限制权利独立之诉的争论 |
6.3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 |
6.3.1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功能 |
6.3.2 我国现行基金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与完善 |
6.4 未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 |
6.5 对于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
6.5.1 对于《海诉法》的修改建议 |
6.5.2 通过制订司法解释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
6.5.3 对于上海会议征求意见稿的评价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论文引用国内案例 |
附录B 论文引用国外案例 |
附录C 《海诉法》修改建议案 |
附录D 相关国际公约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船舶司法拍卖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述 |
(一) 船舶司法拍卖辨义 |
(二) 船舶司法拍卖瑕疵担保理论梳理 |
二、船舶司法拍卖之品质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 |
三、船舶司法拍卖之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 |
四、结语 |
(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课题研究内容 |
三、本文的主线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术语界定 |
第1章 概论 |
1.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特点 |
1.1.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是一种限定性赔偿 |
1.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范围较广 |
1.1.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在确定作为赔偿基准的保险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 |
1.1.4 被保险人获得全损赔偿更为容易 |
1.1.5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权利人)不确定 |
1.1.6 保险人赔付保险赔偿金后获得填补的机会较多 |
1.2 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因素 |
1.2.1 海上运输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影响 |
1.2.2 贸易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影响 |
1.2.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自身的影响 |
1.3 海上保险基本原则在赔偿制度中的地位 |
1.3.1 保险利益原则是赔偿制度存在的先决条件 |
1.3.2 最大诚信原则是赔偿制度的基石 |
1.3.3 损害补偿原则是赔偿制度的核心 |
1.3.4 近因原则是赔偿制度的关键点 |
1.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制度的比较 |
1.4.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制度的联系 |
1.4.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制度的区别 |
1.5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内容 |
第2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基础 |
2.1 概述 |
2.1.1 保险赔偿制度的基础内容 |
2.1.2 风险承担与保险费之间的关系 |
2.1.3 货物保险赔偿基础与民事赔偿基础的区别 |
2.2 风险承担 |
2.2.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的风险 |
2.2.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除外的风险 |
2.2.3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有关风险约定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
2.3 保险费的支付 |
2.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的特点 |
2.3.2 保险费的支付 |
2.3.3 保险费的加收及返还 |
第3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证明 |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证据特点 |
3.1.1 被保险人收集证据的机会并未多于保险人 |
3.1.2 查明保险事故原因方面的证据较难 |
3.1.3 证明权利主体资格的证据较为重要 |
3.1.4 确定损失方面的证据较易收集 |
3.1.5 证明第三人负有责任的证据显得格外重要 |
3.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举证规则 |
3.2.1 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
3.2.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纠纷的举证规则 |
3.2.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纠纷的举证分配 |
3.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证明标准 |
3.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近因 |
3.4.1 近因的理论及其发展 |
3.4.2 近因的认定 |
3.4.3 近因在保险条款中的的运用 |
3.4.4 关于近因的立法建议 |
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范围 |
4.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原则 |
4.1.1 及时赔偿原则 |
4.1.2 最高额赔偿原则 |
4.1.3 预定赔偿原则 |
4.1.4 按比例赔偿原则 |
4.1.5 赔偿填补原则 |
4.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方式 |
4.2.1 保险赔偿的方式 |
4.2.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方式以金钱给付为原则 |
4.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期限 |
4.3.1 保险赔付的阶段及期限 |
4.3.2 海事司法实践中认定拖延赔付保险赔偿金的惩罚性方式 |
4.3.3 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
4.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损失 |
4.4.1 概述 |
4.4.2 推定全损 |
4.4.3 施救费用 |
4.4.4 赔偿部分损失的法律后果 |
4.4.5 海事司法实践中的损失确定 |
第5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限制 |
5.1 保险人限制赔偿的方式 |
5.1.1 制度性限制赔偿方式 |
5.1.2 风险性限制赔偿方式 |
5.1.3 其他限制赔偿方式 |
5.1.4 保险人限制赔偿方式的演变 |
5.2 司法实践中的限制赔偿方式 |
5.2.1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限制赔偿方式 |
5.2.2 法院认定的具体限制赔偿方式 |
5.2.3 比较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船舶保险的限制赔偿方式 |
5.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限制赔偿方式 |
5.3.1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
5.3.2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
5.3.3 被保险人的损失未发生在保险期间 |
第6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限赔受阻 |
6.1 保险人限赔受阻制度的基本理论 |
6.1.1 保险人限赔受阻制度的法律环境 |
6.1.2 建立海上保险人限赔受阻制度的理论探讨 |
6.1.3 海上保险人限赔受阻制度的内容 |
6.2 海上保险人因未履行说明义务而限赔受阻 |
6.2.1 立法和理论探讨中的海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 |
6.2.2 保险实务中海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况 |
6.2.3 司法实践中对海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认定 |
6.2.4 完善海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意见 |
6.3 保险人因弃权或禁止反言而限赔受阻 |
6.3.1 立法和理论探讨中的海上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 |
6.3.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海上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情况 |
6.3.3 完善海上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意见 |
6.4 保险人因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而限赔受阻 |
6.4.1 立法和理论探讨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
6.4.2 司法实践中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情况 |
6.4.3 完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意见 |
第7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填补 |
7.1 概述 |
7.1.1 海上保险人填补赔偿损失的成因分析 |
7.1.2 海上保险人填补赔偿损失的意义 |
7.1.3 海上保险人填补赔偿损失的途径 |
7.2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
7.2.1 概述 |
7.2.2 中英法律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的比较研究 |
7.2.3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 |
7.2.4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
7.2.5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
7.2.6 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致使海上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
7.2.7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
7.3 海上保险人在委付条件下对保险标的的处置权 |
7.3.1 概述 |
7.3.2 海上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处置权的法律属性 |
7.3.3 保险标的处置权与代位求偿权的联系与区别 |
7.3.4 海上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处置权的条件 |
7.3.5 有关海上保险人保险标的处置权的完善意见 |
7.4 海上保险人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权 |
7.4.1 概述 |
7.4.2 海上保险人分摊权的法律属性 |
7.4.3 海上保险人取得分摊权的条件 |
7.4.4 海上保险人分摊权的行使 |
7.4.5 有关海上保险人分摊权的完善意见 |
第8章 结束语 |
8.1 论文的创新点 |
8.1.1 论文提出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理念 |
8.1.2 论文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保险法》的立法建议 |
8.1.3 论文提出完善海事司法的意见 |
8.1.4 论文提出完善保险实务操作的意见 |
8.1.5 论文提出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的意见 |
8.1.6 论文归纳总结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的诸多不明确之处 |
8.2 论文的局限与不足 |
8.2.1 资料来源有局限性 |
8.2.2 论文的完整性有待提高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8)民商事执行中第三人异议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研究原因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目标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第三人的概念及分类 |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第三人的分类 |
第二节 对执行标的物权主张实体权利的第三人 |
一、国内立法 |
二、产生原因 |
三、权利性质 |
四、权利种类 |
五、需要说明的一点情况 |
第三节 与债务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 |
一、到期债权第三人 |
二、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 |
第二章 我国法上第三人异议问题的现状及反思 |
第一节 第三人异议问题的现状 |
一、实践中的救济方法 |
二、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对现行制度的反思 |
一、现行制度的缺陷 |
二、形成原因 |
三、改革现行制度的建议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第三人异议制度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四、瑞士 |
五、法国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加拿大 |
第四章 构建我国的第三人异议制度 |
第一节 基本方案及原则 |
一、提出方案 |
二、设立的必要性 |
三、设立原则 |
第二节 执行主体 |
一、目前的设置及评价 |
二、应设置模式 |
三、异议审查主体 |
第五章 构建我国第三人异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设立异议之诉 |
一、设立第三人异议之诉 |
二、设立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
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 |
四、设立其他的诉讼 |
五、对恶意诉讼的惩罚 |
第二节 完善执行异议制度 |
一、明确规定执行异议 |
二、完善程序审查制度 |
第六章 第三人异议的实证研究及分析 |
第一节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 |
一、所有权 |
二、担保物权 |
三、占有 |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
第二节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
一、执行依据问题 |
二、能否对第三人的具体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三、第三人能否主张抵销权 |
四、有关债权保全制度的考察与比较 |
第三节 第三人的其他异议 |
一、关于注册资金不实问题 |
二、对股权的执行问题 |
三、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资料 |
后记 |
中文详细摘要 |
(9)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优先权一般问题的比较研究 |
一、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演进 |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
(一) 主要学说 |
(二) 区分两大法系考察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
(三) 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为特殊的担保物权 |
第二章 船舶优先权标的的比较研究 |
一、立法研究 |
二、船舶优先权标的的学理研究 |
(一) 根据各国实践确定标的范围 |
(二) 逐项分析 |
第三章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比较研究 |
一、立法比较 |
二、项目逐项分析 |
三、船舶优先权项目位次分析 |
(一) 不同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 |
(二) 同一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 |
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比较研究 |
一、行使程序 |
(一) 立法比较 |
(二) 行使模式 |
二、行使期间 |
(一) 行使期间的性质 |
(二) 行使期间的影响 |
三、行使船舶优先权与行使海事请求的关系 |
(一) 二者的区别 |
(二) 行使船舶优先权与行使海事请求优劣分析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思考 |
一、修改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必要性 |
二、修改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建议 |
(一) 扩大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 |
(二) 重新界定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
(三)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三点建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一宗因拍卖船舶受损而引起的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程序研究[D]. 孔跃玲.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 [2]船舶抵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船舶抵押制度的完善[D]. 刘安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11(09)
- [3]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D]. 许俊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11(09)
-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 邬先江. 大连海事大学, 2010(01)
- [5]船舶司法拍卖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研究[J]. 向明华. 法商研究, 2008(05)
- [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研究[D]. 张贤伟. 大连海事大学, 2008(07)
- [7]司法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问题[A]. 张湘兰,向明华.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7
- [8]民商事执行中第三人异议问题比较研究[D]. 于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10)
- [9]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D]. 于甜甜. 北京工商大学, 2006(05)
- [10]一宗因拍卖船舶受损而引起的纠纷案[J]. 徐孝先.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