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晋江艳[1](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说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王丽颖[2](2021)在《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以货物交易为核心的工业经济被以信息和服务为基础的全球经济体系所替代,服务类合同已经成为主要的合同类型。《民法典》在合同编19种典型合同中规定了10种具体服务合同类型,与《合同法》相比,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服务合同,没有采纳对服务合同一体规范的体例,现代生活中常见的医疗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储蓄服务合同、个人劳务合同等多种类型的服务合同仍然以非典型样态存在。可见,《民法典》合同编在解决服务类合同典型化方面变化并不大,非典型服务合同的规范界定和法律适用仍然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理论研究仍然很有必要,对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非典型服务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是清晰地论证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关于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在以劳务合同概念统筹所有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平等性关系与从属性关系的区分标准,将劳务合同分为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建立起由民法调整服务合同、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规则体系。其中,服务合同是指一方(服务提供人)独立地为他方提供服务,他方(服务受领人)支付或不支付服务报酬的协议。典型服务合同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典型服务合同相对应存在,是指没有被法律规定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典型服务合同包括《民法典》规定的10种具体典型服务合同和特别法中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后者如《旅游法》中的旅游服务合同、《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合同等;非典型服务合同包括除《民法典》10种典型服务合同,以及民事特别法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类型化研究以及《民法典》规范下的法律适用样态是研究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按照《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适用逻辑,对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以买卖合同为典型构建起来的合同编通则对非典型服务合同能提供的规则支持是有限的,具有服务合同基本类型地位的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也不足以承担服务合同一般性规定的功能,无法为非典型服务合同提供全部参照适用。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案例检索,发现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居多,直接参照适用具体典型服务合同规定较少,即使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合同法》总则)作为裁判依据,也常常需要援引与非典型服务合同类型相关的特别法作为裁判依据。究其原因,在于服务合同与物型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应立足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的人身属性以及相互信赖属性,进行一般性规范的梳理。相比于物型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义务规则、解除规则和违约救济规则有特殊之处。立足服务合同的本质属性和司法实践中丰富的判例,探寻服务合同在义务履行、任意解除和违约救济方面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合同缔约阶段,基于服务的无形性,以信息提供义务为核心的先合同义务对非典型服务合同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其注意程度远高于物型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因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同步,服务提供人亲自履行原则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第三人代为履行仅为例外。对以履行手段债务为目的非典型服务合同而言,服务提供人负有更高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即服务提供人应以一个理性人应具有的注意及技能履行合同义务,并符合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当服务提供人声称具备较高技能时,则要以其所承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当服务提供人以专业人员身份提供服务时,要尽到专家标准的高度注意义务。当然,对于以履行结果债务为目的的非典型服务合同而言,其主给付义务仍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此外,为更好达到实质平等目的,非典型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也较高,服务受领人要积极履行协作义务,服务提供人要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生态环保义务和遵守服务受领人指令的义务。基于较强人合性的特点,在双方相互信赖丧失时终止对服务受领人没有意义的合同,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对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意义。但要根据商事和民事、有偿与无偿的差异进行区别适用,对商事性、有偿性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应限制双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对民事性、无偿性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可自由行使。对于不定期继续性非典型服务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规定,任意合同解除权人只要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就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非典型服务合同则不能豁免,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考虑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人格尊重及不可强制履行的特点,在判断服务提供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而构成违约责任时,要根据服务提供人是否尽到善管注意义务、是否与服务关系特殊性相符、是否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对价相匹配、履行障碍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当医疗服务合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等非典型服务合同发生违约时,由于人身的不可强制性,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规则进行救济,并根据有偿和无偿的差异,确定是否保护可期待利益损失。总之,非典型服务合同应按照《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的逻辑,运用合同解释、法律解释、适用判例(类案检索)等方法,构建依据法律规范体系、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具有规范意义的合同或者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习惯法、判例和学说等开放性的法律适用体系,并对服务合同特有的并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理规范和交易惯例予以总结,以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和后续有关司法解释的参考与指导,适时将符合条件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典型化。
吴剑锋[3](2021)在《“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以穆万定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农民工群体中老龄人群数量相应增加,这部分“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也频频发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上两个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争议。“超龄”农民工常因其属于进城务工农民而不具有取得居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仅基于其农业户籍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已经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是否适用《解释(三)》的规定,实践审判中亦存在着较大争议。立法不明确、司法不统一困境,导致全国各地“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后能否认定工伤存在着不同的适用标准,同案不同判事件时有发生,长此以往,不但不利于“超龄”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也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对已经享受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明确是否将“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主体适用范围。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本部分首先明晰了“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研究背景及意义,分析我国当前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本文将要研究的有关“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主要内容及开展该项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列明本文使用的三种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本部分从“超龄”农民工穆万定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出发,在详细梳理三级法院审理情况基础上,将视角聚焦于本案当事人穆万定,作为进城务工农民,在其发生工伤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且已经依法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以及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两个争议焦点。第三部分为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本文涉及的“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适用主体范围及工伤认定条件以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界定进行相关概述,研究争议焦点所反映的问题并深入分析焦点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分析当前我国“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司法裁判困境。第四部分为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本部分在对上述主要问题进行理论总结、立法与司法困境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实国情,从明确“超龄”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统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在立法上明确“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的完善建议;从立法上明确“超龄”农民工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将“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主体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从穆万定申请工伤认定暴露出工伤救济程序的纷繁复杂提出简化“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法律程序的完善建议。
邢伟[4](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宋铁勇[5](2020)在《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文中认为“扎赉诺尔”地方之名来源于蒙古语对“达赉湖”(呼伦湖)的称呼,经俄语音译再转译为汉语后,演变为“扎赉诺尔”,地域表达范围也从整个达赉湖地区,定位于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历史上,位于多民族交错地带、濒临沙俄(苏联)的扎赉诺尔地区本是蒙古族游牧之地,因《中俄密约》的签订,清廷实质上主动抛弃包括扎赉诺尔煤矿经营权在内的中东铁路及其沿线附属地域、企业的主权与相应利权而被迫卷入“世界体系”。兹后,该地因煤而兴,进而形成文化与政治多元的边陲社会。从1902年扎赉诺尔煤矿开办至1952年扎赉诺尔煤矿随中长铁路一齐回归祖国这一期间,扎赉诺尔地区经历了“边疆民族游牧地——煤矿——矿区——城镇”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这一过程中,既可以管窥到殖民者或强权者对中国施行的资源掠夺、资本输出、产品倾销等政策,以及殖民地单一产业结构的畸形发展特征,也能体察到该矿区社会由无到有,由小而大,多元复杂的样态。煤矿与矿区的发展变迁映射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国际关系、中外博弈、列强之间相互牵制、我国东北地区部分外来输入型能源工业与重工业特征,以及边疆地区各民族应对不同政权所产生的共处共生机理、不同时期的中国边疆治理范式等问题。同时,为探索地方社区形态变迁、殖民主义或强权主义统治下的矿区经济社会结构的调适、边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政治影响等问题提供了典型案例。论文分为“序章”“正文”“终章”三大部分。“序章”旨在提出问题、阐明研究意义并通过对先行研究成果的翔实评述,提出本文拟借助的理论范式、研究方法与拟达到的目标。正文分为七章,旨在对“序章”提出的问题予以实证、阐释与研讨。第一章以“近代边疆危机:民族交错地带资源所有权的丧失”为题,阐述本论文研究主要对象所处的时空背景;第二章以“被抛弃的边陲矿业: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掠夺”为题,细述东清铁路办矿、俄商包办时期,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及其矿区的掠夺;第三章以“中苏合办:苏联的隐蔽掠夺策略与其工业化模式在中国的早期试验”为题,通过对扎赉诺尔煤矿产量的统计,分析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资源的掠夺及相关政策和经营手段;第四章以“统制与统治:伪满时期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管控”为题,分析日本产业统制政策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施行的阶段性内容与影响。第五章以“中苏共管:工会制度与“一长制”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作用”为题,详述边陲经济社会国民经济的恢复与社会秩序的确立过程中,工会制度与“一长制”的作用;第六章以“回归祖国:扎赉诺尔煤矿国有化进程”为题,论述1952年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扎赉诺尔煤矿运营管理的调适。第七章以“遥远的边陲社会: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扎赉诺尔”为题,分析扎赉诺尔煤矿矿工社区的变迁和边陲社会的发展形态。“终章”重在回答“序章”提出的问题,总结全文并得出结论。本文认为扎赉诺尔的“地方性”显现出了汉族移民文化、俄(苏)日殖民者或强权者文化和本地蒙古族文化之间交汇融合的社会性表征。借助于煤矿的“单位”社会化和“地方社会”的单位化之间不间断的互动与互构,扎赉诺尔地方社会得以不断发展,最后进化为城镇。俄-苏占领或租借时期,虽然该地主权在国际法上仍属于中国,当地的中国地方政府仍然存在,俄-苏只是该地的租借者,但因当时中国国家力量羸弱,难以伸张应有的权利,故该地显现出了完全从属于俄-苏政府的“地方性”,该煤矿及地方秩序与中国国家秩序之间难以同调,中国人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中国地方政府始终居于被动地位。日伪统治时期,因中国在该地的主权被完全侵夺,中国的国家秩序自然是荡然无存。中国共产党自1945年日本投降后在该矿所做的一系列秘密和公开工作,卓有成效,事实上将“地方”和“单位”的语义逐渐导向了“国家单元”表意上,为地方秩序与国家秩序之间的渐趋一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直至1953年苏联将该矿归还中国之际,“国家中心性”对“地方性”的整合过程随即完成。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6](2019)在《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中认为沈建发[2019]6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朱明磊[7](2019)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机理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作为一线建筑工人的主体,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建筑业经济支柱性地位获得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我国五千余万建筑业农民工普遍存在年龄大、个人资本少、就业质量差、市民化难等突出问题,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我国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筑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的需要,亟待通过产业工人化手段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学术界针对“建筑业农民工问题”做了诸多探讨,普遍指出从事“苦、累、险、脏、乱、差”工作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承受着权益保障严重不足、职业可持续发展困难重重等诸多不公平待遇,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典型代表,但是鲜有系统研究“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机理与对策”的学术成果,难以为政府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提供针对性的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基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和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影响机理和路径对策研究,对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助力早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等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基于历史文献研究和全国性调研数据,剖析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状问题和现实障碍。(1)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探究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演变历程和现状问题;(2)从建筑农民工自身资本(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障碍和外部条件(社会、政府、行业、企业)障碍两个方面,剖析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3)从维持现状和改变现状两个视角对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趋势进行了预判。其次,借助解释结构模型(ISM)运算,揭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1)基于文献研究、问卷调研和专家访谈,确定了27个影响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关键因素;(2)借助ISM对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逻辑辨析和层阶分析,得到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的多层递阶结构图;(3)对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的多层递阶结构进行深度解析,揭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是“在社会、政府、行业和企业等外部条件作用下,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三者共同提升的过程,最终享有现代产业工人的高质量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城市社会福利待遇”。再次,借助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和工地调研访谈数据,构建Logit模型和系统动力学(SD)模型,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实证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1)基于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关键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再次设计调研问卷,并选取重庆市20个建筑工地进行调研访谈;(2)根据第二次调研数据构建Logit模型,分析了关键影响因素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效果,完成了影响机理的静态实证;(3)基于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机理的理论框架,利用SD工具构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系统仿真模型,并借助中国统计年鉴和实地调研访谈数据,设定资本投资总量变化情景、单位资本需要量变化情景、产业工人目标数量变化情景等不同政策情景运行该动态仿真模型,情景分析了关键影响因素的作用强度和敏感程度,动态实证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得到了影响我国建筑业产业工人数量变化和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速率变化的政策敏感因素。最后,基于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和影响机理,提出了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培育一批稳定的高素质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的对策建议。以培育一批稳定的高素质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为最终目标,基于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和影响机理,提出了“建构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有效积累共同提升的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并明确了对策措施的阶段性和时序性。本文遵循“现状问题-障碍分析-机理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以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为研究对象,经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形成了研究观点和研究视角的创新,丰富了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相关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和应用范畴,有助于农民工问题研究的深化;同时,基于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提出了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的对策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了思路参考和智力支持。
应建均[8](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沈阳市人民政府[9](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张竞月[10](2016)在《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对生育行为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朝鲜族具有着独特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朝鲜族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体制的变化给朝鲜族农民创造了迁移条件,很多朝鲜族人口开始离开原居住地,迁移到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特别是中韩建交以后,更是有许多朝鲜族人凭借着与韩国相似的语言和文化背景迁移到韩国务工经商。除了大规模的人口迁移问题,朝鲜族人口发展的另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生育率特别低,大规模的迁移和超低的生育率是造成朝鲜族人口数量连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从人口学的角度来看,朝鲜族人口的迁移行为和生育行为都有着典型的代表性和超前性,而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是否是造成朝鲜族人口生育率不断下降的主要因素,这是我们想要关注的主要问题。由此出发,本文尝试综合分析朝鲜族人口迁移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影响生育行为的主要因素,从而分析和判断朝鲜族人口迁移对其生育行为的影响程度。本文首先梳理了朝鲜族影响人口迁移的社会背景,从历史角度和社会角度厘清了朝鲜族人口的迁移历程,进而分析了朝鲜族人口迁移和生育行为的特征,然后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人口迁移对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的影响:第一,通过对朝鲜族人口迁移影响因素的分析,把握人口迁移人群的性别比例、年龄分布以及主要的迁移目的地,以此判断在朝鲜族主要迁移人群中是否有能够影响生育行为的人群;第二,通过分析朝鲜族人口迁移行为对初育和二胎生育行为的影响,把握人口迁移对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的影响程度;第三,通过从历史、社会和个体三位一体的角度分析迁移行为的发生对个体生命历程,尤其是对生育行为产生的影响。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实地调研、Logistic二分类和多分类回归、事件史分析等方法,通过SPSS20.0统计分析软件对研究对象进行定量分析。主要II数据来源为全国历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三类地区流动人口监测调查数据,数据资料权威、准确,分析具有可验证性。本文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数据来源、研究内容和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之处。朝鲜族具有着独特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造成中国朝鲜族人口数量持续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自然原因是由于朝鲜族人口生育率下降,社会原因则是因为朝鲜族人口迁移。朝鲜族人口的迁移行为和生育行为都有着典型的代表性和超前性,许多研究已经表明,人口迁移也是影响人口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章首先对“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和“生育行为”等文中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和界定,列举了研究中需要用到的相关理论,分别从人口迁移、人口生育和迁移者生育行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对目前研究朝鲜族人口迁移、人口生育和迁移者生育行为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主要从国际相关研究和国内相关研究两个角度进行梳理。第三章介绍了朝鲜族人口迁移的背景和迁移历程,人口迁移行为的发生与客观的社会背景和相关的社会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本章首先对中国和朝鲜半岛的和迁移相关的政策进行了回溯,并梳理了朝鲜族人口迁入中国,形成传统聚居区,而后又走出传统聚居地区,到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和韩国经商务工,从而形成了新的朝鲜族聚居区的过程。第四章首先对朝鲜族人口迁移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分析,而后鉴于女性迁移人口在朝鲜族人口迁移过程中的特殊性和典型性,又单独对朝鲜族女性人口迁移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分析,之后对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的特征和转变过程进行基本的分析,试图勾勒出朝鲜族人口迁移和生育行为的基本轮廓,以期为后文中的深入定量分析建立基本的认识基础。第五章主要使用二分类、多分类Logistic回归方法分析了朝鲜族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在对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情况进行分析以后,研究发现,中国朝鲜族女性的迁移特征与其他民族有着明显的差异,中国朝鲜族女性的迁移风险高于男性,而且朝鲜族女性的迁移方式主要是“独立迁移”。鉴于朝鲜族女性人口迁移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本章后半部分对朝鲜族女性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也作出了定量分析。第六章的第一部分通过Cox比例风险模型分析人口迁移对朝鲜族女性的初育行为的影响,第二部分则是通过离散时间模型分析了人口迁移对朝鲜族女性二胎生育行为的影响。通过第六章的分析,结果显示,人口迁移对朝鲜族女性生育行为的影响巨大,是改变朝鲜族女性生育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建立朝鲜族女性初育模型和二胎生育行为模型,本文也验证了验证社会化假设、适应假设和干扰假设对中国朝鲜族迁移人口的生育行为模式的可行性。第七章是基于生命历程理论,使用三位一体的方式,分别从历史角度、社会角度和个体角度探讨了迁移行为通过影响哪些媒介因素,进而对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产生了影响,从而导致了朝鲜族人口生育水平的低下。迁移行为的发生虽然是个体主观的决策,但是同时也与迁移个体所处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背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迁移事件是迁移者生命历程中的重要转折,将给迁移者带来一系列的改变。第八章总结了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和人口低生育率带来的社会问题,中国朝鲜族大规模的人口迁移,给朝鲜族社会带来的巨大的变化。同时,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的迅速转变,生育率水平的持续走低也给朝鲜族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朝鲜族社会的变化过程中,如何面对和解决由朝鲜族人口迁移和生育行为转变带来的种种影响,促进朝鲜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目前朝鲜族社会需要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本章中,我们将分析和总结出朝鲜族人口迁移和生育行为转变给朝鲜族社会带来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二、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上编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路径方法 |
引言 |
第一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概念界定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的概念 |
一、服务合同 |
(一)立法对服务合同的界定 |
(二)学界对服务合同的界定 |
(三)服务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 |
(一)非典型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与相邻概念的区分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
(一)劳务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厘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关系 |
(一)雇佣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厘定 |
第二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
一、吸收主义理论 |
(一)吸收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吸收主义理论的考量 |
二、结合主义理论 |
(一)结合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结合主义理论的考量 |
三、类推适用主义理论 |
(一)类推适用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类推主义理论的考量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解释方法的考量 |
二、法律解释方法 |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考量 |
三、司法判例方法 |
(一)司法判例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司法判例方法的考量 |
四、司法解释的方法 |
(一)司法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司法解释方法的考量 |
第三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现行法适用样态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民法典》的样态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民法总则的样态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样态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典型服务合同的样态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特别法的样态 |
(一)适用特别法的法律效果 |
(二)特别法作为裁判依据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规则的缺失 |
(一)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 |
(二)影响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 |
二、参照适用承揽规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则的有限性 |
(二)承揽合同不具有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功能 |
三、参照适用委托规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委托合同规则的有限性 |
(二)委托合同不具有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功能 |
下编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解释理论 |
引言 |
第四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义务:以高度信赖为基础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高度的信赖属性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亲自履行原则的考量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比较法分析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效果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的确立 |
(一)先合同义务是否存在的争议 |
(二)先合同义务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的考量 |
(一)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的争议 |
(二)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 |
第三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注意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理论 |
(一)注意义务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的理论依据 |
二、注意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的比较法分析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规则的具体适用 |
第四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附随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的具体适用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遵守客户指令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提供人遵守客户指令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提供人遵守客户指令义务的具体适用 |
四、非典型服务合同环保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生态环保义务在《民法典》合同编实现路径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生态环保义务的具体适用 |
第五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解除权构造:以任意解除权为核心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规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必要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功能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争议问题 |
(一)服务受领人享有或者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争议 |
(二)服务受领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具体规则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适用的限制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和主体的限制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条件的限制 |
第六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的违约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瑕疵判断的理论学说 |
(二)服务瑕疵判断标准的确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瑕疵的法律责任 |
(一)服务瑕疵法律责任的性质 |
(二)损害赔偿责任对服务合同具有普遍性意义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解释路径 |
(一)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二)合同标的特殊性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三)信赖关系的丧失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考量 |
(一)不可强制履行原则适用的条件 |
(二)不可强制履行原则适用的限度 |
第三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优先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性质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无偿服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有偿服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1种非典型服务合同援引实体法条款统计表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以穆万定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4 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3)案例研究法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1.1 案情简介 |
1.2 案件审理情况 |
1.2.1 一审审理情况 |
1.2.2 二审审理情况 |
1.2.3 再审审理情况 |
1.3 案件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
2.1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概述 |
2.1.1 “超龄”农民工的概念界定 |
2.1.2 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概述 |
2.1.3 我国工伤保险适用主体范围及工伤认定条件 |
2.1.4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述 |
2.2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纠纷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2.3.1 “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法律关系不明确 |
2.3.2 “超龄”农民工没有被明确纳入工伤保险适用主体范围 |
2.4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纠纷的司法裁判困境 |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及对策建议 |
3.1 明确“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 |
3.2 明确将“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适用主体范围 |
3.3 简化“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法律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章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先行研究述评 |
一、1934 年以前沙俄与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的调查研究 |
二、日本占领及伪满洲国统治时期对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 |
三、中苏共管时期与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问题与方法 |
一、研究的对象与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近代边疆危机:民族交错地带资源所有权的丧失 |
引言 |
第一节 近代边疆危机态势 |
一、列强对中国边疆大面积领土强占与资源掠夺 |
二、俄国攫取中国东北大片领土及其将东北残存领土“俄罗斯化”企图 |
三、英国强行牛庄开港及其在东北的利益 |
四、日本对东北边疆地区的觊觎与渗透 |
五、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 |
第二节 列强对中国民族交错地带的矿产资源调查 |
一、俄国在中东铁路沿线的资源调查 |
二、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资源的调查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被抛弃的边陲矿业: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掠夺 |
引言 |
第一节 东清铁路计划出笼及沙俄对矿权的掠夺 |
一、东清铁路计划出笼与实施 |
二、沙俄对东清铁路沿线矿权的侵夺 |
第二节 扎赉诺尔煤矿开设与运营 |
一、扎赉诺尔煤矿开设与东清铁路的初期经营 |
二、俄商包办下的扎赉诺尔煤矿 |
第三节 中东铁路燃料供应与煤矿的掠夺式开采 |
一、中东铁路的燃料需求 |
二、东清铁路公司与俄商对煤炭资源的掠夺 |
三、煤炭资源开采于呼伦贝尔地方的经济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苏合办:苏联的隐蔽掠夺策略与其工业化模式在中国的早期试验 |
引言 |
第一节 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炭的掠夺 |
一、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田的地质探查 |
二、中东路事件前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的掠夺 |
三、中东路事件后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抛弃 |
第二节 中苏合办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影响 |
一、苏联工矿企业运营经验的引入 |
二、中东路事件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统制与统治:伪满洲国时期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管控 |
引言 |
第一节 日本产业统制政策下的扎赉诺尔煤矿 |
一、日苏交接扎赉诺尔煤矿过程 |
二、满炭系统对扎赉诺尔煤矿的统制 |
三、日本殖民后期统制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伪满洲国统治下的煤炭资源掠夺 |
一、日本人对扎赉诺尔煤田的地质勘测 |
二、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炭的掠夺 |
三、日本煤炭资源掠夺对“兴安北省”经济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苏共管:工会制度与“一长制”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作用 |
引言 |
第一节 扎赉诺尔光复与中国共产党对煤矿的军事接管 |
一、扎赉诺尔光复 |
二、中国共产党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军事接管 |
三、秘密建党建政背景下的煤矿恢复 |
第二节 煤矿工会在中苏共管期间的作用 |
一、煤矿工会的筹建与基层动员 |
二、苏联一长制与工会在煤矿运营中的协调 |
三、煤矿公开建党与工会面向的转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回归祖国:扎赉诺尔煤矿国有化的进程 |
引言 |
第一节 中苏关于交还中长铁路的谈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与苏联的交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苏谈判 |
第二节 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 |
一、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的具体过程 |
二、扎赉诺尔煤矿在回归缓冲期的基本情况 |
第三节 回归祖国初期扎赉诺尔煤矿的调整与发展 |
一、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的调整 |
二、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遥远的边陲社会:20世纪上半叶的扎赉诺尔 |
引言 |
第一节 扎赉诺尔地方早期历史与矿区的形成 |
一、扎赉诺尔地方早期历史 |
二、扎赉诺尔行政建置变迁 |
三、扎赉诺尔矿区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节 煤矿招工与扎赉诺尔移民社会的形成根源 |
一、扎赉诺尔煤矿招工与地方人口结构演变 |
二、扎赉诺尔地方经济结构 |
三、扎赉诺尔社会生活 |
第三节 以煤矿为核心的单位体制形成 |
一、煤矿的“单位”化进程 |
二、单位制社区 |
本章小结 |
终章 |
第一节 扎赉诺尔煤矿与扎赉诺尔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显现的社会表征 |
第二节 “国家中心性”对于“地方性”的整合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7)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机理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1.5 章节安排 |
1.6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农民工 |
2.1.2 建筑业农民工 |
2.1.3 建筑业产业工人 |
2.1.4 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 |
2.1.5 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化 |
2.1.6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3 文献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城乡一体化相关理论 |
2.3.2 社会权利贫困理论 |
2.3.3 需求层次理论 |
2.3.4 系统相关理论 |
2.3.5 人力资源开发理论 |
2.3.6 理论在本研究的应用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状及障碍分析 |
3.1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历史追溯 |
3.1.1 历史起源 |
3.1.2 演进历程 |
3.2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状考察 |
3.2.1 职业化现状 |
3.2.2 市民化现状 |
3.2.3 产业工人化现状 |
3.3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自身资本积累障碍 |
3.3.1 人力资本积累障碍 |
3.3.2 经济资本积累障碍 |
3.3.3 社会资本积累障碍 |
3.4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外部条件限制障碍 |
3.4.1 社会方面障碍 |
3.4.2 政府方面障碍 |
3.4.3 行业方面障碍 |
3.4.4 企业方面障碍 |
3.5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趋势预判 |
3.5.1 维持现状 |
3.5.2 改变现状 |
3.6 本章小结 |
4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解析 |
4.1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1 基于文献成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2 基于调研结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3 基于访谈结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4 关键影响因素确定 |
4.2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的递阶结构研究 |
4.2.1 解释结构模型(ISM)简介 |
4.2.2 解释结构模型(ISM)构建 |
4.2.3 解释结构模型(ISM)运算结果 |
4.3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解析 |
4.3.1 直观分析 |
4.3.2 深层次分析 |
4.3.3 系统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机理的静态实证 |
5.1 样本来源与数据统计 |
5.1.1 问卷设计 |
5.1.2 数据来源 |
5.1.3 描述性统计 |
5.2 调研数据分析与评价 |
5.2.1 人力资本的存量现状描述及评价 |
5.2.2 经济资本的存量现状描述及评价 |
5.2.3 社会资本的存量现状描述及评价 |
5.2.4 “三资”总存量现状描述 |
5.3 静态实证分析 |
5.3.1 Logit模型简介 |
5.3.2 Logit模型构建 |
5.3.3 Logit模型结果及评价 |
5.4 本章小结 |
6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系统的动态仿真与情景分析 |
6.1 系统动力学方法的优势 |
6.1.1 系统动力学简介 |
6.1.2 系统动力学特征 |
6.1.3 系统动力学对本文的适用性 |
6.2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系统的动态仿真 |
6.2.1 仿真模型构建步骤 |
6.2.2 人力资本子系统因果关系图 |
6.2.3 经济资本子系统因果关系图 |
6.2.4 社会资本子系统因果关系图 |
6.2.5 系统因果关系总图构建 |
6.2.6 系统存量流量图绘制 |
6.2.7 函数关系说明 |
6.2.8 系统模型检验 |
6.3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系统的情景分析 |
6.3.1 情景分析思路 |
6.3.2 情景分析方法及主要流程 |
6.3.3 仿真模拟分析与评价 |
6.3.4 资本投资总量变化情景 |
6.3.5 单位资本需要量变化情景 |
6.3.6 产业工人目标数量变化情景 |
6.4 本章小结 |
7 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对策建议 |
7.1 人力资本提升的对策建议 |
7.1.1 加快建筑业现代化转型升级 |
7.1.2 加快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 |
7.1.3 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 |
7.1.4 加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
7.1.5 加强建筑工人劳动权益保护 |
7.1.6 完善建筑工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
7.1.7 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发展体系 |
7.1.8 改善建筑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状况 |
7.2 经济资本提升的对策建议 |
7.2.1 完善建筑工人工资保障制度 |
7.2.2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7.2.3 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 |
7.2.4 建立多层次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
7.2.5 加速推行“房地产税” |
7.3 社会资本提升的对策建议 |
7.3.1 提高组织化程度 |
7.3.2 改善建筑工人工作和生活环境 |
7.3.3 促进城市社会融入 |
7.3.4 加强社会支持力度 |
7.4 实现对策建议的阶段性和时序性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论文的创新点 |
8.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B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主要课题 |
C 调查问卷Ⅰ |
D 调查问卷Ⅰ统计结果 |
E 各地“关于推进建筑产业工人转型”的工作总结(部分) |
F 基于文献成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G 调查问卷Ⅱ |
H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对生育行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数据来源 |
1.3 研究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中国朝鲜族 |
2.1.2 人口迁移 |
2.1.3 生育行为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口迁移理论 |
2.2.2 生育行为理论 |
2.2.3 迁移者生育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朝鲜族人口迁移 |
2.3.2 朝鲜族人口生育 |
2.3.3 迁移者生育行为 |
第3章 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的背景和历程 |
3.1 迁移的社会制度背景 |
3.1.1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对朝鲜人口的迁移制度 |
3.1.2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人口迁移制度 |
3.1.3 韩国外籍劳动力引进政策的变迁 |
3.2 朝鲜族人口的迁移历程 |
3.2.1 新中国成立以前朝鲜族人口迁入中国的历程 |
3.2.2 新中国成立以后朝鲜族人口的迁移历程 |
3.2.3 朝鲜族人口的跨境迁移 |
第4章 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与生育行为特征 |
4.1 朝鲜族迁移人口的特征 |
4.1.1 朝鲜族迁移人口特征分类描述 |
4.1.2 朝鲜族女性人口的迁移 |
4.2 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特征 |
4.2.1 朝鲜族人口生育特征分类描述 |
4.2.2 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的转变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影响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因素的实证分析 |
5.1 朝鲜族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模型 |
5.1.1 模型研究假设 |
5.1.2 模型变量说明 |
5.1.3 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及分析 |
5.1.4 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及分析 |
5.2 朝鲜族女性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模型 |
5.2.1 模型变量说明 |
5.2.2 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及分析 |
5.2.3 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及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风险因素的实证分析 |
6.1 朝鲜族人口初育行为的风险因素分析 |
6.1.1 模型研究假设 |
6.1.2 模型评估及变量设置 |
6.1.3 模型结果及分析 |
6.2 朝鲜族人口二胎生育行为的风险因素分析 |
6.2.1 模型研究假设 |
6.2.2 模型评估及变量设置 |
6.2.3 二胎风险模型结果及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人口迁移对中国朝鲜族人口生育行为的影响分析 |
7.1 模型基础架构 |
7.1.1 三位一体结构 |
7.1.2 公共生命历程 |
7.1.3 生命历程的常态与转折 |
7.2 朝鲜族人口迁移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
7.2.1 迁移历史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
7.2.2 不同社会背景下迁移对生育的影响 |
7.2.3 个体对时代的反应与迁移生育决策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中国朝鲜族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8.1 朝鲜族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 |
8.1.1 迁移行为产生的问题 |
8.1.2 低生育水平产生的问题 |
8.2 解决路径 |
8.2.1 社会制度 |
8.2.2 人口政策 |
8.2.3 文化传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四、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2]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王丽颖. 吉林大学, 2021(01)
- [3]“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以穆万定案为例[D]. 吴剑锋. 兰州大学, 2021(02)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D]. 宋铁勇. 长春师范大学, 2020(08)
- [6]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16)
- [7]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机理与对策研究[D]. 朱明磊. 重庆大学, 2019(01)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10]中国朝鲜族人口迁移对生育行为的影响研究[D]. 张竞月. 吉林大学, 2016(08)
标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 农村人口论文; 人口问题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