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投资行为法律调控初论(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柳明花[2](2020)在《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财务决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各国经济紧密联系,再加上各种“黑天鹅”事件频发,全球经济充斥着不确定性,谁都无法独善其身。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后,政府等职能部门先后推出了各项经济政策,这些政策工具的使用一方面刺激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却增加了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复苏进程甚至加剧了衰退。世界银行在2020年公布的《全球经济展望》中指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上升对经济增长缓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而且,经济不确定性对于企业的影响更加隐蔽,叠加起来对于国家经济的影响不可忽略。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作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中的一部分,对宏观经济和微观市场主体也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中美贸易摩擦和美联储频繁调整货币政策的背景下,中国经济也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LPR改制的关键阶段,货币政策变动以及政策工具使用存在着许多无法预测的成分,充斥着不确定性,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财务决策产生深远影响。基于此背景,论文研究了以下问题:第一,如何测算一个可以准确反映中国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的指数,该不确定性指数具有怎样的典型特征事实?第二,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将如何影响企业投资行为,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将通过什么层面、机制与渠道对企业投资行为产生作用,产权性质、地区特征以及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异质性影响。第三,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将如何影响企业债务融资,预期通货膨胀和宏观经济景气度预期又将起到怎样的调节作用,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调整速度与不同期限的债务融资需求又将有什么样的影响。第四,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将如何影响企业现金持有,在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缺陷的调节作用下,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其中可能的作用渠道。根据已有学者研究,本文选取包括货币政策、债券市场、证券市场、宏观经济、价格水平、汇率市场和政府支出7个方面的变量,通过基于吉布斯抽样的蒙特卡罗模拟方法,提取他们的共同波动,通过为不同变量的不确定性赋予不同的权重,从而获取一个总体的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以用于测度中国的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特征事实显示,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指数的峰值出现在2008-2009年的全球金融海啸区间中,其余三个次高点分别出现在2007-2008年区间、2010-2011年区间和2015-2016年区间,以上区间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指数较高主要是因为2007年的抑制经济过热与企业污染整治,2010年推出的“四万亿计划”与频繁的政策调整,以及2015年发生的A股暴跌引发的中国经济萎靡。其他时期的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指数变动与货币当局调整政策工具的频率与力度密切相关。关于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探讨了货币政策不确定性通过实物期权渠道和金融摩擦渠道对企业投资行为的作用机制,并以中国沪深A股2007-2018年上市公司为样本验证了该作用机制的有效性。同时验证了资本不可逆性和融资约束对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投资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地从产权性质、地区特征、和经济周期三个角度考察了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差异性。研究发现,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投资产生抑制作用,资本不可逆程度高、融资约束强将加剧不确定性对投资的抑制作用。这种抑制作用在非国有企业、中西部地区企业以及经济紧缩期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关于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债务融资决策的影响,由于债务融资相较于股权融资来说成本较小、门槛较低,且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审核流程繁琐复杂,效率较低,大多数企业的权益融资方式均受到一些条件限制,决定了企业的融资缺口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债务融资来解决,因此本文考察了货币政策不确定性通过影响企业层面的融资需求和外部资金供给的规模、成本和时间,对企业债务融资行为的影响效应,以中国沪深A股2007-2018年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债务融资的作用效果。结果表明,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会降低企业债务融资,通货膨胀预期上升和宏观经济景气度预期下降会加剧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此外,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显着降低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速度,在低于最优资本结构的企业中作用更加明显。同时,相对于长期债务融资来说,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短期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关于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现金持有决策的影响,考察货币政策不确定性通过预防性动机和代理动机,对企业现金持有水平产生的影响。以中国沪深A股2007-2018年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现金持有的作用效果。结果表明,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会增加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缺陷会进一步增加在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下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此外,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现金持有的一部分原因来自于企业预防性动机,一部分原因来自于企业的代理动机。本文基于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研究了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债务融资和现金持有的影响,有助于宏微观结合的公司金融研究进一步发展,并为政策制定者、公司管理者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更多理论依据与实证支持。
李博文[3](2020)在《收益率宽幅:企业僵尸化的成因与脱僵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高速度增长过程中,出现了僵尸企业和企业僵尸化的现象。实体企业的僵尸化程度不断加深,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侵占和浪费了大量金融资源、积聚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僵尸企业和企业僵尸化的成因、遏制企业僵尸化趋势是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与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举措。根据马克思的“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收益”的平均收益率理论,刺激性货币政策在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导致了货币贬值、资产价格上涨等负外部性效应,形成了不同类型资产之间的收益率差异持续拉大的收益率宽幅现象。本文探讨了如何判断企业僵尸化程度,基于“虽然是等量资本却由于资本形态不同导致的收益率差距持续拉大”的收益率宽幅现象,分析了收益率宽幅是否是企业僵尸化的成因、针对企业僵尸化的成因应该运用何种政策工具遏制僵尸化趋势以及促使企业脱僵。基于收益率宽幅的基本概念与逻辑分析框架,对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运用2008-2018年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构建了判断与衡量僵尸化程度的僵尸化指数。通过多元回归、PSM、工具变量法等方法实证检验了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利用结构方程(SEM)构建了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影响路径模型,探讨了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传导机制。实证分析了宏观经济政策与收益率宽幅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对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之间的作用机制进行研究,揭示了收益率宽幅是企业僵尸化的深层次成因,提出了遏制企业僵尸化的工具选择与激励政策,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论归纳如下:首先,利用因子分析法构建了企业僵尸化指数,对上市公司僵尸化程度的现状及分布情况进行了基本描述。运用企业僵尸化指数和3σ法确定了样本的僵尸企业预警临界值和预警区间。其次,通过面板多元回归、工具变量、PSM等方法检验了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收益率宽幅对僵尸化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收益率宽幅是企业僵尸化的深层次原因,可以通过管控收益率宽幅实现遏制企业僵尸化程度的目标。通过构建结构方程模型(SEM),探讨了收益率宽幅影响企业僵尸化的传导路径及作用机制;利用Bootstrap检验方法,比较了不同路径对企业僵尸化的影响差异。研究发现:收益率宽幅通过企业金融化与创新能力两条中介路径对企业僵尸化产生影响;其中,企业金融化是收益率宽幅对企业僵尸化产生影响的主要路径。同时,验证了收益率宽幅在不同类型企业中对僵尸化程度的影响差异。结果表明:在低内控水平企业或国有企业中,创新能力路径的中介效应影响更强,金融化对创新能力有抑制效应,加剧了企业僵尸化程度。最后,通过分析不同宏观经济政策与收益率宽幅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货币政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都会对收益率宽幅产生显着影响。按照内部控制和股权性质分组检验后发现:内控水平高的企业中货币政策对收益率宽幅影响更加显着;低内控或非国企中,政府补贴对收益率宽幅影响更加显着;相对于国企,税收优惠在非国有企业中对收益率宽幅调控作用更加显着。因此,根据实证研究结论,从货币政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四个方面提出了管控收益率宽幅,遏制企业僵尸化、激励企业脱僵的政策性措施。本文具有创新思路的研究工作量如下:其一,基于收益率宽幅的基本概念与逻辑分析框架,深入研究企业僵尸化的形成机制,发现收益率宽幅越大企业僵尸化程度越高,揭示了企业僵尸化的深层次动因。其二,利用因子分析法,构建了企业僵尸化指数和僵尸企业预警区间,为衡量、判断企业僵尸化程度提供了客观标准。其三,基于结构方程,揭示了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传导路径和调节效应影响。厘清了其中作用机制,为遏制企业僵尸化的政策工具选择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其四,实证检验了宏观经济政策与收益率宽幅的形成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为管控收益率宽幅、遏制僵尸化趋势的脱僵政策工具选择提供了经验证据和微观支撑。
吕慧娜[4](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张文[5](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林明灯[6](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提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肖虹[7](2020)在《产业政策对我国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强大引擎。党和国家持续加大投资支持力度,通过一系列产业政策安排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文化产业政策激励下,一些地方和行业也出现了“跟风投资”、“投资潮涌”现象,造成产业投资的非效率投资问题逐渐凸显。本文以我国文化产业为研究对象,以优化文化产业投资效率为切入点,立足我国文化产业的“强政策干预”背景,研究产业政策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可以有效的从政策层面破解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难度提供参考。全文重点内容包括四个部分。首先,评价文化产业省级层面及内部各行业投资效率。通过梳理我国文化产业基本特征及投资模式和文化产业政策内容,并重点对我国文化产业投资效率进行测算,并以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总收入为产出指标,以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文化项目支出为投入指标,为本文研究搭建现实背景,运用DEA模型对各省级层面文化产业投资效率进行测算分析。同时,构建SFA模型,对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及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五大类文化核心领域产业的非效率投资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其次,构建文化产业政策影响企业非效率投资的理论框架。系统阐述文化产业政策通过发放政府补助,改变行业竞争度以及其他多种渠道如何影响文化产业投资水平及投资效率的内在机理,形成相应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基于文化产业政策影响文化企业投资水平、影响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影响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的机制等维度提出一系列理论假说。再次,实证检验文化产业政策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具体影响。第一阶段,按照一定的规则,选取Wind数据库中152家国内上市公司、7902条财务数据记录组成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样本,在合理确定相关指标变量的基础上,构建横截面和时间序列数据混合模型,检验文化产业政策的实施对文化产业投资水平和非效率投资带来的影响。第二阶段,引入DID双重差分、中介效应及调节效应等模型,将研究视角延伸至政府补助在文化产业政策与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效率之间能否显着发挥中介作用,行业竞争度能否调节产业政策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关系,以及文化企业跟随产业政策投资的行为如何影响非效率投资,并对实证结果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最后,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进行归纳,针对研究结论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文化产业投资效率整体较低,省域间与行业间差异明显。总体上,我国文化产业存在较严重的非效率投资问题。分省域看,各省文化产业的文化事业经费以及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等方面都实现了技术有效性,但规模效率多数不甚理想,文化产业投资效率横向对比差距大,纵向年与年之间很不稳定。分行业看,文化及其相关产业核心领域的企业非效率投资程度较严重,行业间差距差异明显,其中,文化传播渠道行业的非效率投资问题最为突出,内容创作生产行业则相对缓和。说明我国文化产业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效率投资问题,投入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等利用率不高,投资运营管理有待改进。(2)支持性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企业特别是民营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存在激励效应。支持性文化产业政策能够为文化企业投资提供丰厚条件,显着促进文化企业投资水平提升。同时,根据政策出台层面和文化市场主体的不同,这种激励效应也会表现出鲜明的异质性。具体地,中央国家层面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在总体促进效应和边际促进效应方面都要明显强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水平的促进效应,要明显强于国有文化企业。说明民营文化企业的投资行为受文化产业政策特别是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政策影响大,投资跟风赶潮现象较普遍。(3)支持性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企业特别是民营文化企业的投资效率存在抑制效应。按照政策出台层面和文化市场主体的不同,中央国家层面出台的支持性文化产业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投资效率的抑制作用比对国有文化企业投资效率的抑制作用更加显着;地方政府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与中央国家层面政策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方向基本一致,但影响强度相对较弱。说明在产业政策引导下,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潮涌现象与非效率投资问题并存,不利于资源集约高效利用。(4)政府补助水平越高,产业政策抑制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效率的效应越强。支持性文化产业政策中往往包含发放政府补助的内容。在DID模型中引入政府补助交互项后发现,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政府补助会显着改变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程度,具体表现为政府补助水平越高,文化产业政策造成的非效率投资程度越严重,即政府补助对文化企业投资效率存在负相关关系。中介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表明,政府补助在文化产业政策和非效率投资存在桥梁的作用,即中央和地方实施文化产业政策时,都倾向于发放政府补助,而政府补助又会引发民营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问题,从而增强了DID检验结论的稳健性。可见,改善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效率的政策路径之一是合理确定政府补助水平。(5)行业内竞争程度越高,文化产业政策抑制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效率的效应越强。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在DID模型中引入行业竞争度交互项后发现,行业竞争程度越高产业政策造成非效率投资的程度就越强,即行业竞争度会显着影响文化产业政策抑制企业投资效率的效应越明显。调节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表明,行业竞争度能够显着调节产业政策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关系,即企业所处具体行业的竞争程度越高,文化产业政策就会越倾向于直接发放政府补助,而政府补助对民营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程度就越严重。这说明在制定和实施文化产业政策时,可以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适度降低文化产业内部竞争程度,进而提升文化企业投资效率。(6)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的投资效率都一定程度上受跟随支持性文化产业政策投资的压制。中央或地方文化产业政策出台后,采取跟随产业政策投资行为的文化企业,相比那些未进行跟随投资的企业,其非效率投资程度会明显增加,且这种影响在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中均显着存在。反映出文化企业受产业政策引导而产生的“跟风投资”现象,会进一步加剧非效率投资问题。基于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提高文化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投入,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重视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率。二是优化投资环境,放松政府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引入更加自由的竞争机制,增强文化产业与新兴产业跨界融合。三是在文化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减少非必要政府补助,适度提高行业集中度,弱化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别化待遇,并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与偏差修正。四是地方文化产业政策应契合当地实际,突出特色,更加细化深化,更具针对性。
耀友福[8](2020)在《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以及“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金融监管在风险防控中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正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新方向。伴随着2013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的正式实施,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线监管由“事前审核”转向“事后审核”,问询制度成为“事后审核”的重要手段。2019年以来,证监会积极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科创版试点注册制”来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使得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市场化监督机制越发重要。问询制度作为我国转型经济发展中一种非处罚性的预防监管方式,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这一理念在资本市场监管中的贯彻。问询函是一种监督公司会计政策的合规性、信息披露质量、日常投资及并购重组等重大财务决策乃至防范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资本市场监管理念转变的重要举措,问询制度的监管效果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注。具有中国特色的“刨根问底”式问询的监管效力如何呢?国内关于问询函的研究才刚刚兴起,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识别与治理效应的研究尚属空白。作为宏观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投资活动是公司价值创造的一项重要战略性决策和源动力,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国转型经济发展中,诸多上市公司面临着资源配置低效、产能过剩等的窘境;并且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深受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的重要影响。对有损公司价值创造、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以及公司过热投资所造成后果之产能过剩的情景中,问询监管政策可能会重点关注。在我国2014-2018年沪深交易所发出的年报问询函中,且存在过度投资的样本公司中,大约有46%上市公司被问询涉及“投资行为”,并购问询函数量与年报中的“投资特征”问询函数量也旗鼓相当。这一问询监管新政的实施为深入探索交易所问询机制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一线监管有效性提供了研究契机。基于问询监管的动因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架构,本文主要研究如下重要问题:(1)交易所问询函能否有效甄别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即历史过度投资行为严重的公司是否易于被监管问询?在过度投资行为后果特征之产能过剩公司中,问询监管是否给予高度关注?(2)基于过度投资行为的问询监管识别后,问询监管能否有效抑制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这种问询治理作用是否在具有“投资特征”的问询监管(包括并购问询、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中更加明显?(3)如果问询监管能够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发挥积极治理效用,问询监管影响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背后机理是什么呢?(4)在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直接效应进行检验后,本文从威慑效应视角,问询监管在资本市场中是否具有威慑性的“溢出效应”?我们将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和同一企业集团公司三个层面来探究问询监管对未被问询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溢出监管效用。本文以2014-2018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及其年报问询函和并购问询函为研究样本,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考察了问询监管的动因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1)在控制公司财务业绩和治理特征的基础上,交易所问询监管能有效甄别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具体表现为历史过度投资行为严重、产能过剩的公司更易于被监管问询。这说明,交易所在问询决策中关注了国家金融风险防控范畴中的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并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事项之产能过剩化解问题融入问询监管决策中。(2)在问询监管的经济后果方面,问询监管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治理效果,这种积极治理作用在“投资特征”问询监管情景中更加明显。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双重差分(PSM-DID)等方法控制内生性后,该研究结论亦稳健。进一步从年报问询函的文本内容,将“投资特征”的年报问询函区分为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后,发现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均具有显着的治理效用,这从问询关注公司历史性投资事项抑或瞻前性投资事项来更体现了交易所精准问询施策的路径效果。此外,当问询力度越大,问询机制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监管效用更突显。(3)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是助长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两个重要因素(Jensen and Meckling,1976;Jensen,1986;Richardson,2006)。基于这一理论路径,本文发现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治理作用在信息不对称较高(盈余信息不透明度、分析师跟踪较少和机构投资者持股较低)和代理问题突出的公司中更明显。其中,本文将代理问题刻画为代理成本考量和代理行为特征,代理行为特征包括管理层过度自信、超额现金持有和激进负债行为。代理成本考量方面,发现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在双重代理成本较严重的公司中更显着;在代理行为特征中,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在管理层过度自信较高、公司持有较多超额现金和具有较高激进负债行为的公司中更显着。(4)基于威慑效应理论,问询监管在资本市场中还具有一定的溢出威慑效力。问询监管对同行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内未被问询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治理具有“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用在“投资特征”的问询监管情景中也呈现。但本文未发现问询监管在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中的“溢出效应”。本文的研究兼具重要的学术贡献和实践价值:第一,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提供了我国交易所问询监管特色的经验证据,拓展了问询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本文基于我国注册制改革下年报问询和并购问询的监管新政,不仅发现了我国的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能力,还发现交易所结合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问询一线监管中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之一的“产能过剩”企业的投资活动更为关注。以往关于问询监管的动因研究主要从监管方的监管风格(Baugh et al.,2017;Peter and Zhang,2018)、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治理等(Cassell et al.,2013)、税收规避(Kubick et al.,2016)、盈余管理(刘柏等,2019)、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李晓溪等,2019a),以及政治关联(Heese et al.,2017;Chen et al.,2018)等方面。在转型经济发展的中国,交易所在执行问询监管时,更有可能考虑国家顶层政策设计意愿,将资本市场金融风险防范事项之公司过度投资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项目之产能过剩化解议题融入问询决策函数中,以更好推动问询制度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本文研究对融合问询函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来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通过问询机制来有效化解企业过热投资的信息风险、产能过剩风险等具有重要启示。第二,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提供了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拓展了精准问询施策的经济后果研究。以往问询监管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从公司信息披露(Bozanic et al.,2017;Brown et al.,2018;陈运森等,2018a;李晓溪等,2019a)、税收规避(Kubick et al.,2016)、盈余管理(Cunningham et al.,2019;陈运森等,2019)、分析师行为(Wang,2016;Bozanic et al.,2017)和审计师行为(Gietzmann and Pettinicchio,2014;陈运森等,2018b)等方面。本文则从公司过度投资角度分析了问询监管的治理机制,尤其是“投资特征”问询监管的治理效果,丰富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的问询政策研究,也对完善交易所问询监管的精准性和分类问询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启示。第三,丰富了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治理路径的相关研究。以往公司投资行为的治理研究主要从公司治理(Stein,2003;Chen et al.,2017;焦豪等,2017)、独立审计(Tong and Sapra,2009;Kausar et al.,2016;雷光勇等,2014;王兵等,2017)、新闻媒体(张建勇等,2014;陈泽艺等,2017)、反腐改革(钟覃琳等,2016;王茂斌和孔东民,2016)、制度环境(万良勇,2013;李延喜等,2015)等方面。本文则从交易所问询函的非处罚预防性监管视角,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框架下将问询监管制度纳入公司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治理机制中,丰富了公司投资行为治理的相关文献;同时对规范公司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投资的价值效应和防控资本市场过热投资的金融风险提供了新的实证支持。第四,基于公司过度投资形成的重要因素,从信息不对称和双重代理问题考察了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不同治理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公司过度投资的形成机制的文献,对全面解读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问询治理机制具有重要启示。在政策实践方面,交易所实施一线问询监管时要重点关注信息不对称严重、公司代理成本较高,以及管理层更具过度自信特质、公司持有大量超额现金和激进负债行为,此种公司中更有动机或能力实施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应充分发挥问询函一线监管的精准度。第五,从同行业和同一企业集团层面,发现了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治理的溢出效应,丰富了问询监管政策在资本市场中的威慑效应研究;同时也从问询机制视角对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启示。现有研究发现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存在较高的过度投资水平(Larrain et al.,2019;张会丽和陆正飞,2012;窦欢等,2014)、存在财务违规及市场风险的传染效应(纳鹏杰等,2017;刘丽华等,2019;周利国等,2019)和较高金融投资行为的传染性问题(李馨子等,2019)。本文则从交易所问询监管的信息嵌入的治理角色,考察了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溢出效应,这对防控企业集团组织内部的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企业集团的外部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经验证据。此外,关于问询溢出效应的经验证据可为监管机构在分配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问询监管效率方面提供有益参考。总而言之,本文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研究了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有效性,从问询监管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两方面拓展了非处罚性预防监管之问询制度的研究。本文研究结论对通过问询监管机制来防范公司过度投资的金融风险和化解企业产能过剩风险,以更好科学引导企业生态、健康的投资决策和提高投资效率,以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研究发现也为提高问询监管的精准性和建立分类问询监管机制,强化以交易所问询函为代表的一线监管政策提供经验支持。
范俊[9](2020)在《地方政绩诉求、财政支出波动与企业投资水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政府政绩诉求是财政支出波动的重要动因,而财政支出波动会影响企业投资水平。本文以2010-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地方政绩诉求-财政支出波动-企业投资水平这样一条宏观因素作用于微观因素所产生的经济后果的传导机制。研究发现:政绩诉求压力的增加整体上会刺激地区财政支出波动幅度的增加,经济诉求、社会诉求与环境诉求压力均与政府财政支出波动幅度呈正相关。地区相对经济增长率越好,财政压力越小,地方财政支出波动幅度会越小;当地方面临的就业压力与环境压力越大,地方政府对地区财政调控力度越大,地区财政支出波动越明显。而且,四个解释变量中,地区相对经济增长率对财政支出波动的影响最小,失业率、财政压力与环境压力的影响程度则相对更明显;不同的政绩诉求压力下,财政支出结构波动性也存在差异。进一步研究发现,财政支出波动会显着提高企业的投资水平。但是,地方财政支出波动对国有企业投资水平的提升作用显着,对民营企业不显着;五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支出中,金融监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与教育支出对企业投资水平的正向影响更大;不同地区与市场化水平下,财政支出波动对企业投资水平的影响也呈现差异。市场化水平越低的地区,企业投资水平受财政支出波动的正向影响更显着;而且,财政支出波动对东部企业投资水平无显着影响,对中西部企业投资水平影响较显着。本文为如何提升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降低政府财政支出波动对企业投资水平的调控不确定性风险提供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决策依据,也为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多目标协调发展和调控力度等提供了有益的政策启示:(1)地方政绩诉求不仅仅是官员个人晋升诉求的体现,作为区域制度的提供者,地方政府应立足于更广的着眼点,而不仅仅是政治晋升。应在肯定政绩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与体系;(2)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的不足会增加企业投资风险,而且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市场化水平、不同地区的企业获取政府财政政策信号及利用该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的水平存在差异,不利于竞争中性原则实现。应当完善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科学决策机制,使得财政支出政策为市场中不同市场化水平下,各种产权性质和各类地区的企业创造平等市场主体的竞争地位;(3)财政行为总额和结构波动有利于提高产业技术复杂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及促进地区企业投资。在发挥该作用的同时,应加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财政支出的协调与合作,欠发达地区则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力度,提高财政公共服务支出使用效率,更好地促进本地区及周边地区企业的投资活动。
刘畅[10](2019)在《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全球经济仍然在艰难复苏中前行,国内经济继续承压。作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企业无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附加于财富创造之上的企业税负,也触及到多数企业的发展“痛点”,并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近年来,社会各界针对企业税负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从“中国税负比美国高出35%”之说,到“死亡税率”之辩,无不彰显出各个界别对企业税负这一热点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于我国而言,超过90%的税收直接由企业提供,叠加当前低迷的经济境况,使企业发展面临着空前的风险与挑战,并将可能引致企业主体行为对税收负担的敏感度进一步提升,从而致使企业行为发生扭曲与偏转,影响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调节效果。但现有理论与实证研究对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作用关系及其影响机制,尚未提供系统全面的解释。为此,本文以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引致效应为研究重心,依次选取了与当前经济环境及发展诉求相契合的企业金融化行为、创新研发行为和环保行为等三类较具典型性的行为,针对企业税负对不同类型企业行为的作用机制、施力方向及引致结果展开深入探究。本文主要回答了以下研究问题:企业税负是否是影响企业行为取向的重要动因?在异质性特征影响下,两者作用关系是否稳定?对于经济属性存在差异的三类企业行为,企业税负的施力方向是否一致?在实体经济企业日渐艰难的语境下,税收负担能否成为倒逼实体经济企业向金融投资领域进军的重要因素?经济高质量发展引领下,创新驱动发展被摆在异常突出的位置,而税负是否会削弱微观企业创新研发的内生激励?身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同样不可忽略的是,需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旧有发展路径,而企业税负对环保行为的引致效应又遵循何种轨迹?此外,如何优化企业税负,从而有效改善企业行为并增强税收的调节效果?为此,本文沿循“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理论界定→企业税负影响企业行为的作用机制→我国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特征分析→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引致效应的实证考察→优化税负调节企业行为的对策建议”这一逻辑主线展开相关探讨。具体观之,在理论上对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进行厘定,深入揭示企业税负对不同类型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基于对企业税负及企业行为之总体布局及异质性特征的深入考察,厘清差异化税负背后的企业行为表征。在实证层面,细致挖掘企业税负对其行为组合及行为变动趋势的作用方向及施力结果,探究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引致效应,并提炼出一般特征规律,继而打开企业税负之行为路径及行为效应的“黑箱”,为优化税收负担在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理调配,继而因势利导调节企业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与经验证据。从作用路径而言,明晰企业税负对其行为选择的影响机制,是在实证层面探究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引致效应的先决条件。从企业金融化行为看,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下,不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现金流向及水平,动摇企业盈余水平与利润留存,还将改变企业对投资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预期,并改变投资方向以寻求利润补偿,引导资金从“高负担-低回报预期”领域向“低负担-高回报预期”领域流动,籍此形成企业金融化的行为趋势。对于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创新研发行为而言,企业税负对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影响路径主要包括:一是引致创新研发的成本扩增效应,拉低企业盈余水平;二是强化企业现金流约束。两者产生叠加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将放大企业创新研发的行为风险,进而引导企业探索降低经营风险的路径,调整各类行为权重,形成对创新研发行为的抑制效应。就环保行为而言,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一项非经济行为,其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主要目标选择。当企业面临经济行为与非经济行为的权衡选择时,企业通常在经济性投资及生产活动方面赋予较大权重,而对于环保行为,则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遵从弹性。而企业税负的刚性支出属性,也将压力下传至财务层面,形成对环保行为的挤出效应。围绕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之引致效应的实证分析,主要得出如下结论:从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作用效果而言,税负攀升将显着促进企业的金融化行为,而减轻企业税负,将对实体经济企业“脱实向虚”产生明显的抑制效应;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税负变动,对其金融化行为的影响更为深刻。在企业创新研发行为方面,减轻企业税负,对其创新研发行为提升具有较为显着的激励效应;就创新环节而言,企业一旦做出创新投入决策并进入创新研发过程,企业税负减轻所带来的创新数量和质量提升更为明显;区分产业而言,相较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企业税负变动对其创新研发的反向作用效果更为显着。在环保行为方面,企业税负对其环保行为具有较为显着的抑制效应,而企业现金流和利润水平在企业税负和环保行为之间产生中介传导作用,强化了企业税负对环保行为的引致影响;非污染企业较之于污染企业,在践行环保行为时,受其自身税负水平的影响更为深刻;区分股权性质看,民营企业较之于国有企业,受其自身税负水平的影响更为显着。籍此,提出如下可资参考的对策建议:以减轻实体经济税负为突破口,缓解企业金融化倾向;以更为聚焦的财税激励,提升企业创新研发的“量”与“质”;兼顾企业异质性特征,因势利导优化企业环保行为;协调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优化企业行为取向。同时,以中国版CRS实施为契机,优化企业与自然人的税负配置;完善自然人税收制度设计,稳定企业发展预期;规范并强化自然人税费征管,逐步降低企业税负痛感。此外,优化政府行为,减少不规范的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提升社保资金征缴效率,促进企业社保负担调减;优化经济主体成本费用负担,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在本文研究中,主要采用以逻辑演绎归纳为基础的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统计与计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等方法展开论述。在规范分析层面,运用归纳与逻辑演绎法,从理论上框定了微观企业税负、企业行为与税收效应的模式类型,对企业税负影响企业行为的作用机制进行理论抽象,从而更具针对性地提出企业税负调整及企业行为优化的对策建议。在特征分析层面,综合运用分位数估计、核密度估计、泰勒指数测算等统计方法,对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股权性质企业之税负及行为状况,挖掘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布局特征与分布规律,以期立体勾勒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选择的“全景图”。在实证分析维度,综合使用双重差分、广义矩估计、工具变量等方法进行计量分析,着力探究企业税负对不同类型企业行为的施力方向与引致结果,为进一步厘清企业税负与其行为选择的具体作用路径提供数据支撑与经验证据。
二、政府投资行为法律调控初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投资行为法律调控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财务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创新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不确定性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货币政策的微观影响效应 |
2.1.2 不确定性的分类与度量 |
2.1.3 不确定性的影响效应研究 |
2.2 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因素 |
2.2.1 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因素 |
2.2.2 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因素 |
2.2.3 企业现金持有的影响因素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的测度 |
3.1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的测度方法 |
3.2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的计算框架构建 |
3.3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测度的变量选取 |
3.4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的结果分析 |
基本结论 |
第4章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投资决策 |
4.1 问题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投资行为 |
4.2.2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资产不可逆性与企业投资行为 |
4.2.3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融资约束与企业投资行为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4.3.2 变量定义 |
4.3.3 模型设定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多元回归分析 |
4.4.3 稳健性检验 |
4.5 拓展性研究 |
4.5.1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投资行为:产权性质的差异性分析 |
4.5.2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投资行为:地区特征的差异性分析 |
4.5.3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投资行为:经济周期的差异性分析 |
基本结论 |
第5章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债务融资决策 |
5.1 问题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债务融资 |
5.2.2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预期通货膨胀与企业债务融资 |
5.2.3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宏观经济景气度预期与企业债务融资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5.3.2 变量定义 |
5.3.3 模型设定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多元回归分析 |
5.4.3 稳健性检验 |
5.5 拓展性研究 |
5.5.1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资本结构调整速度 |
5.5.2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债务期限选择 |
基本结论 |
第6章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现金持有决策 |
6.1 问题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现金持有 |
6.2.2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经营风险与企业现金持有 |
6.2.3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公司治理缺陷与企业现金持有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6.3.2 变量定义 |
6.3.3 模型设定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多元回归分析 |
6.4.3 稳健性检验 |
6.5 拓展性研究 |
6.5.1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现金持有:预防性动机的中介效应 |
6.5.2 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现金持有:代理动机的中介效应 |
基本结论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致谢 |
(3)收益率宽幅:企业僵尸化的成因与脱僵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研究视角与研究现状 |
1.2.2 文献评述 |
1.2.3 收益率宽幅概念界定 |
1.2.4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收益率宽幅现象与企业投资行为 |
2.1.1 会计计价模式与收益率宽幅 |
2.1.2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资产配置 |
2.1.3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经营利润中的现金含量 |
2.2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作用机制分析 |
2.2.1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金融化的促进效应 |
2.2.2 收益率宽幅与创新能力的抑制效应 |
2.2.3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成因分析 |
2.2.4 收益率宽幅与不同类型企业的僵尸化影响分析 |
2.3 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收益率宽幅的成因分析 |
2.3.1 货币政策与收益率宽幅的形成机制 |
2.3.2 政府补贴与收益率宽幅的相关关系 |
2.3.3 税收优惠与收益率宽幅的之间的调节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指数的构建 |
3.1 收益率宽幅及其测度 |
3.1.1 收益率宽幅的度量方法 |
3.1.2 上市公司不同类型资产的收益率差异与收益率宽幅现象 |
3.1.3 收益率宽幅现状及分布情况 |
3.2 企业僵尸化指数构建与僵尸化程度测度 |
3.2.1 企业僵尸化指数的构建 |
3.2.2 企业僵尸化程度的测度 |
3.2.3 企业僵尸化指数与僵尸化程度的实证检验 |
3.2.4 上市公司僵尸化程度的现状与分布 |
3.3 企业僵尸化指数与僵尸企业预警 |
3.3.1 僵尸企业预警临界值及预警区间 |
3.3.2 预警区间的分布 |
3.3.3 收益率宽幅与僵尸企业预警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
4.1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关系的研究设计 |
4.1.1 收益率宽幅对企业僵尸化的影响模型 |
4.1.2 内生性问题 |
4.1.3 研究样本选取 |
4.2 收益率宽幅对企业僵尸化的影响分析 |
4.2.1 多元回归检验结果 |
4.2.2 稳健性检验结果 |
4.3 模型内生性问题分析 |
4.3.1 工具变量法检验结果 |
4.3.2 倾向得分匹配法检验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影响路径分析 |
5.1 研究设计 |
5.1.1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传导路径模型 |
5.1.2 不同调节效应下的传导路径模型 |
5.2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传导路径分析 |
5.2.1 结构方程模型及配适度检验 |
5.2.2 传导路径的检验结果 |
5.2.3 收益率宽幅与企业僵尸化的中介路径效果检验 |
5.2.4 中介路径影响程度检验 |
5.3 内部控制调节效应下的传导路径分析 |
5.3.1 结构方程模型及配适度检验 |
5.3.2 内部控制调节效应的检验结果 |
5.3.3 不同内控水平下的中介路径影响差异检验 |
5.4 股权性质调节效应下的传导路径分析 |
5.4.1 结构方程模型及配适度检验 |
5.4.2 股权性质调节效应的检验结果 |
5.4.3 不同股权性质下的中介路径影响差异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宏观经济政策与收益率宽幅关系的实证分析 |
6.1 宏观经济政策与收益率宽幅关系的研究设计 |
6.1.1 宏观经济政策对收益率宽幅的影响模型 |
6.1.2 主要变量选择 |
6.1.3 样本选取及描述性统计 |
6.2 宏观经济政策对收益率宽幅的影响分析 |
6.2.1 实证检验结果 |
6.2.2 稳健性检验 |
6.3 不同类型企业中宏观经济政策对收益率宽幅的影响分析 |
6.3.1 基于内部控制分组的检验 |
6.3.2 基于股权性质分组的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管控收益率宽幅、遏制实体企业僵尸化的政策工具选择 |
7.1 管控收益率宽幅、遏制实体企业僵尸化的货币政策选择 |
7.1.1 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 |
7.1.2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畅通资金渠道 |
7.1.3 货币政策调控过程中配合宏观审慎政策 |
7.2 管控收益率宽幅、遏制实体企业僵尸化的政府补贴政策选择 |
7.2.1 加强对实体行业的补贴力度 |
7.2.2 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用途的监管 |
7.2.3 实施差异化的补贴措施 |
7.3 管控收益率宽幅、遏制实体企业僵尸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 |
7.3.1 从结构性减税到实质性减税 |
7.3.2 按照企业研发创新实施阶段实行差别化税率 |
7.3.3 对资本利得征收差异化的累进税率 |
7.4 管控收益率宽幅、遏制实体企业僵尸化的金融市场化发展政策选择 |
7.4.1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养理性长期投资者 |
7.4.2 鼓励和引导发展民营银行,建立多层次银行体系 |
7.4.3 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控金融系统风险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7)产业政策对我国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理论基础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研究安排与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非效率投资的研究 |
2.1.1 国外关于非效率投资的研究 |
2.1.2 国内关于非效率投资的研究 |
2.2 关于产业政策的研究 |
2.2.1 国外关于产业政策的研究 |
2.2.2 国内关于产业政策的研究 |
2.3 关于产业政策影响非效率投资的研究 |
2.4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第3章 我国文化产业及其投资效率评价 |
3.1 我国文化产业及其投资模式的特征 |
3.1.1 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 |
3.1.2 我国文化产业投资模式的特点 |
3.2 我国文化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 |
3.2.1 我国文化企业治理目标的特殊性 |
3.2.2 我国文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特殊性 |
3.3 对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梳理 |
3.4 我国各省份文化产业投资效率评价 |
3.4.1 投资效率测量的DEA法 |
3.4.2 对各省份文化产业投资效率的测量 |
3.5 我国文化产业内各行业投资效率评价 |
3.5.1 投资效率测量的SFA法 |
3.5.2 我国文化产业内部各行业非效率投资情况 |
第4章 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 |
4.1 理论逻辑分析 |
4.1.1 产业政策影响文化产业投资水平及效率 |
4.1.2 政府补助对文化产业投资水平及效率的影响 |
4.1.3 行业竞争度对文化产业投资水平及效率的影响 |
4.2 研究假说 |
4.2.1 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企业投资水平的影响 |
4.2.2 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 |
4.2.3 文化产业政策影响投资效率的机制 |
4.2.4 跟随文化产业政策投资对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 |
第5章 产业政策对我国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影响实证分析 |
5.1 研究模型 |
5.2 样本构成与数据来源 |
5.3 变量选取 |
5.3.1 支持性产业政策 |
5.3.2 跟随产业政策投资 |
5.3.3 投资水平 |
5.3.4 投资效率 |
5.3.5 微观机制 |
5.3.6 控制变量 |
5.4 变量描述性统计 |
5.5 实证检验与经验结果分析 |
5.5.1 文化产业政策与文化产业投资水平 |
5.5.2 文化产业政策与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 |
5.5.3 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企业非效率投资影响的机制 |
5.5.4 跟随文化产业政策投资与文化产业投资效率 |
5.6 稳健性检验 |
5.6.1 内生性问题检验 |
5.6.2 改变投资效率衡量方式的稳健性检验 |
5.6.3 改变行业竞争强度衡量方式的稳健性检验 |
5.6.4 改变跟随产业政策投资衡量方式的稳健性检验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我国各省份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情况 |
6.1.2 我国文化产业各行业非效率投资情况 |
6.1.3 产业政策对我国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 |
6.2 政策建议 |
第7章 结束语 |
7.1 研究不足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发现 |
第三节 研究贡献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问询监管的制度背景 |
第一节 主要国家问询监管模式的演进 |
一、美国SEC问询函的制度概要 |
二、澳大利亚交易所的问询制度 |
三、中国问询监管的制度概要 |
第二节 主要国家问询监管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管制理论的研究 |
一、政府管制的重要性 |
二、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 |
三、政府管制的经济后果 |
第二节 问询监管的研究 |
一、问询监管的影响因素 |
二、问询监管的经济后果 |
第三节 过度投资的研究 |
一、过度投资的形成动因 |
二、过度投资的经济后果 |
三、过度投资的监管治理 |
第四节 文献评述 |
第四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历史性过度投资的甄别分析 |
二、问询监管对产能过剩的甄别分析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历史性过度投资的甄别检验 |
二、问询监管对产能过剩的甄别检验 |
三、问询监管对综合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二、更换过度投资指标 |
三、拓展年报问询函区间的检验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五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 |
二、问询监管、信息不对称与公司过度投资 |
三、问询监管、代理问题与公司过度投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检验 |
二、信息不对称下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的检验 |
三、代理问题下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的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内生性控制 |
二、过度投资的替代变量检验 |
三、拓展年报问询函区间的检验 |
四、问询力度的检验 |
五、考虑公司治理的检验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六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同行业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二、问询监管对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三、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内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同行业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二、问询监管对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三、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内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更换过度投资指标 |
二、重新定义企业集团成员公司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七章 全文总结 |
第一节 主要研究发现 |
第二节 研究贡献与启示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展望 |
一、研究局限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9)地方政绩诉求、财政支出波动与企业投资水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1.5 重要概念界定 |
1.5.1 政绩诉求 |
1.5.2 财政支出 |
1.5.3 企业投资水平 |
2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1 企业投资 |
2.2 政府干预与企业投资 |
2.3 政绩诉求与经济增长 |
2.4 文献述评 |
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相关理论基础 |
3.1.1 政治锦标赛理论 |
3.1.2 政府干预理论 |
3.1.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4 信贷配给理论 |
3.2 制度演进 |
3.2.1 政企关系之制度演进 |
3.2.2 财政分权之制度演进 |
3.3 研究假设与论证逻辑 |
3.3.1 地方政绩诉求与财政支出波动 |
3.3.2 财政支出波动与企业投资水平 |
3.4 研究分析框架 |
4 地方政绩诉求、财政支出波动与企业投资水平 |
4.1 构建计量模型 |
4.1.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1.2 核心变量选取与说明 |
4.1.3 模型设定 |
4.1.4 基础性分析 |
4.2 实证检验与回归分析 |
4.2.1 地方政绩诉求、财政支出总额波动的实证分析 |
4.2.2 财政支出总额波动、企业投资水平的实证分析 |
4.3 财政支出结构的进一步检验 |
4.3.1 地方政绩诉求、财政支出结构波动的实证分析 |
4.3.2 财政支出结构波动、企业投资水平的实证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5 结论与启示 |
5.1 结论 |
5.2 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10)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企业税负 |
二、企业行为 |
三、税收效应 |
第二节 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衡量 |
一、企业税负的衡量 |
二、企业行为的衡量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 |
一、企业税负对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影响机制 |
二、企业税负对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影响机制 |
三、企业税负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机制 |
第二章 我国企业税负与企业行为的现状梳理 |
第一节 我国企业税负现状 |
一、我国企业税负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税负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税负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税负的分经济区域分析 |
五、我国企业税负的分行业性质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现状 |
一、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分经济区域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现状 |
一、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分行业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第四节 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现状 |
一、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样本选取及测算依据 |
二、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总体状况分析 |
三、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分行业性质分析 |
四、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分所有权性质分析 |
五、我国企业环保行为的分经济区域分析 |
第三章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分析框架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计及变量选择 |
三、样本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四、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 |
第二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实证结果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实证检验 |
二、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金融化行为的主要结论及判断 |
第四章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分析框架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计及变量选择 |
三、样本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四、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 |
第二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实证结果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实证检验 |
二、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创新研发行为的主要结论及判断 |
第五章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分析框架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计及变量选择 |
三、样本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四、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 |
第二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实证结果 |
一、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实证检验 |
二、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主要结论及判断 |
第六章 优化税负调节企业行为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以科学的税负配置促进企业行为切合政府预期 |
一、以减轻实体经济税负为突破口,缓解企业金融化倾向 |
二、以更为聚焦的财税激励,提升企业创新研发的“量”与“质” |
三、兼顾企业异质性特征,因势利导优化企业环保行为 |
四、协调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优化企业行为取向 |
第二节 以自然人税收比重提升推动企业税负调降 |
一、以中国版CRS实施为契机,优化企业与自然人的税负配置 |
二、完善自然人税收制度设计,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
三、规范并强化自然人税费征管,逐步降低企业税负痛感 |
第三节 “减税”与“降费”并重,减少企业行为扭曲 |
一、优化政府行为,减少不规范的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 |
二、提升社保资金征缴效率,促进企业社保负担调减 |
三、优化经济主体成本费用负担,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政府投资行为法律调控初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财务决策研究[D]. 柳明花. 吉林大学, 2020(03)
- [3]收益率宽幅:企业僵尸化的成因与脱僵政策研究[D]. 李博文. 河北大学, 2020(02)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7]产业政策对我国文化产业非效率投资影响研究[D]. 肖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8]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D]. 耀友福.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9]地方政绩诉求、财政支出波动与企业投资水平[D]. 范俊.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10]企业税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D]. 刘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