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论文文献综述)
谭柏平[1](2022)在《后疫情时代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优化——基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解读》文中研究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对于维系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并且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有效防范与化解。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就执法现状而言,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理念、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体制、公众参与等各方面仍有较大优化空间。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及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应正确解读。后疫情时代应赋予执法以新的内涵,即以执法手段阻隔自然界病毒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传染链条,保证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为此,执法部门应贯彻《决定》精神,根据新发展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切实优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2021)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中认为京绿办发[2021] 241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喻海松[3](2021)在《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文中指出现有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实际,宜"废旧立新",革新规则体系。新近相关立法的调整,彰显公共卫生安全成为动物犯罪的保护法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虽有重合,但不能作同一认定。而且,就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言,亦应区分出境和入境确定犯罪对象范围。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为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两者之间亦存在一定交叉关系,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加以界分。基于行政犯的属性,尚不能将人工繁育动物排除出"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但应当对相关案件确立综合评判规则,着重考量相关物种人工繁育情况。对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应当由数量标准转变为以价值为基准的多元模式,确保案件的处理契合民众的法感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夏亮[4](2021)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刑法之协调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除养殖水产品和畜禽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在法律上属于野生动物。刑法主要以资源保护、财产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及公共卫生保护等模式对此类动物进行保护。从行刑协调角度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受刑法保护,既受收购、运输、利用等相关前置行政管制规范制约,也受到双轨制管理模式及名录制度的深刻影响。现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制度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法存在一定的抵触,应做调整。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在两栖爬行类动物人工种群保护方面可能发生竞合,使同一行为受到截然不同的刑法评价。建议最高立法及司法机关对此类人工繁育动物的刑法保护制度予以明确。
余越洋[5](2021)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订之防疫“二罪”的教义学检视》文中研究说明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预防性立法,即通过修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构建了二元的涉疫情犯罪刑事防治路径。但由于本次修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应激性,相关条文的适用问题尚需一步研究。基于立法目的考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该罪保护的公共卫生安全与公共安全属于交叉关系,对疑似病例的认定也须依据《诊疗方案》的科学标准进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更应在确立法益的前提下,明确前置法与保护对象范围。刑法在面对社会风险时,须将谦抑思想贯穿始终,促成前置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确保刑事判罚的正义性、合理性与合目的性。
周铭川[6](2021)在《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文中认为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予修改完善。其中,《决定》中规定"加重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无法遵照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罪刑设置不合理、表述不准确等问题,应当将持有、食用、加工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司法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存在将"收购"的事后帮助行为或"出售"的预备行为解释为"出售"的实行行为等问题,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加工时有"利用行为";将"运输"解释为包括利用他人运送也混淆了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概念。
孙煜华[7](2021)在《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文中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应增加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之立法目的。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包括至少四个漏洞:首先,分类分级基于珍贵、濒危程度,缺乏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重视;其次,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缺乏限制性规定;再次,家畜检疫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未作区分;最后,对人畜共患病的防治缺乏专门机构和高级别协调机制。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既符合科学规律,又具有正当性。它同时可以得到自然疫源地规律和生态系统正义两方面支持。在立法目的调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做相应的制度调适,将《陆生养殖动物遗传资源目录》列入野生动物除外范围,并制定《高风险野生动物名录》。同时,有必要建立高风险野生动物处置许可制度,按照生物风险等级分类规范特种养殖行业的检疫程序,在疾控中心下设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对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协调机制。
刘柳[8](2021)在《习俗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习俗与法律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在于界定习俗的概念与类别。习俗是个体习惯与习俗性规范之间的中间状态,习俗的类别可以分为良俗、陋俗与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食用、利用野生动物陋俗与刑法博弈背后彰显的是个体法益观向双重法益观的转变。法律向食用、杀害野生动物的陋俗挥剑,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习俗因素对野生动物犯罪条款进行修改,最终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驯养繁殖普通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出罪妥协。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可以用来界定宠物与在野外生长野生动物的概念,以此在刑法上作为出罪依据或者量刑依据。在推动陋俗及其社会观念转型时,亟须建立刑法罪名条款设置的类型化并以实质解释衡量刑法第341条罪名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
刘方可[9](2021)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具体犯罪对象含混与重合的问题。需从食用可能性、野生性、自然性三个特征判断是否属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同时从与人类的亲缘关系、驯养成熟性两个方面排除一部分犯罪对象。以目的解释作为原则,将本罪法益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需注意,在判断"食用目的"与"食用管理秩序"时警惕陷入主观归罪,坚持客观到主观判断进路。"情节严重"必须在前置法与保障法协同意义上进行理解,其具体内容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相互衔接基础上细化为10种情形。
湖北省林业局[10](2021)在《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鄂林规范[2021] 54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4月7日湖北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5月31日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二、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论文提纲范文)
(1)后疫情时代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优化——基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时代背景 |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要特色及执法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要特色 |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存在的不足 |
1.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执法目的亟待修正 |
2.执法依据不够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仍需修订 |
3.执法方向发生偏差,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
4.执法能力需要加强,执法体制有待完善 |
5.民间志愿者参与执法,法律风险需要防范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解读: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提出新要求 |
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优化的法律建议 |
(一)执法应遵循“合法行政”要求 |
(二)执法依据应协同修订,形成制度协调机制 |
(三)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四)执法新政应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五)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协同作用 |
(六)鼓励公众参与野保执法,防范和化解志愿者参与的法律风险 |
结 语 |
(3)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司法规则的革新思路 |
(一)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建构成型 |
(二)动物犯罪刑法与前置规定的新近修改 |
(三)动物犯罪司法规则的局部调整 |
(四)动物犯罪司法规则的系统革新思路 |
三、动物犯罪的对象厘清 |
(一)《刑法》第151条第2款与第341条第1款犯罪对象的界分 |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可以理所当然成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珍贵动物” |
2.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能否直接成为走私珍贵动物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 |
(二)《刑法》第341条第2款与第3款犯罪对象的界分 |
1.非法狩猎罪的对象范围 |
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 |
(三)《刑法》第341条三罪犯罪对象叠加的处理 |
四、人工繁育动物的归属 |
(一)行政犯的属性与前置法的厘清 |
1.前置法关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包括人工繁育动物在内 |
2.对《刑法》规定的“珍贵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宜作与前置法不同的把握 |
(二)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区别对待与罪刑均衡 |
五、刑罚基准的体系调整 |
(一)数量标准与司法裁量空间的挤压 |
(二)价值基准与量刑标准的多元模式 |
1.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应当改采价值基准定罪量刑模式 |
2.考虑动物犯罪的司法实务和法益调整因素,应当建构多元定罪量刑标准 |
(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刑法之协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行政法地位 |
(一)“野生动物”的法律含义 |
(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
三、行政犯视角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模式 |
(一)资源保护模式 |
(二)财产保护模式 |
(三)市场秩序保护模式 |
(四)公共卫生保护模式 |
四、影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刑法保护的行刑互动特别问题 |
(一)前置行政管制规范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刑法保护范围的影响 |
(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对案件刑事化的影响 |
(三)双轨制管理模式对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刑法保护的影响 |
1. 双轨制管理模式对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种群刑法保护的影响 |
2. 双轨制管理模式对CITES附录物种人工种群刑法保护的影响 |
五、结论 |
(5)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订之防疫“二罪”的教义学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防疫“二罪”的立法背景评判 |
(二)防疫“二罪”的司法困境论评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客观方面及条文关系的认定 |
(一)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争议及评析 |
(二)未经医学确认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司法认定争议及评析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厘清 |
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法益的确立与前置法的衔接 |
(一)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明晰 |
(二)新修刑法与前置法的有效衔接 |
结语 |
(7)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利用而轻安全的野生动物立法 |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之“名”与“实” |
(二)野生动物利用制度中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
1.分级分类不包括高致病性传染病风险的动物 |
2.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缺乏限制性规定 |
3.没有专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范 |
4.对人畜共患疾病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野生动物立法与公共卫生安全 |
(一)将有害动物作为单独类别加以规制 |
(二)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设定许可 |
(三)对家畜检疫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作区分 |
(四)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有完善的协调机制 |
三、将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立法之正当性基础 |
(一)立法的正当性应建立在客观规律和相应正义观的基础上 |
(二)公共卫生安全入法的自然规律基础——自然疫源地规律 |
(三)公共卫生安全入法的正义观基础——生态系统正义 |
四、公共卫生安全立法目的之制度调适 |
(一)规定《陆生养殖动物遗传资源目录》 |
(二)列举《高风险野生动物名录》 |
(三)建立高风险野生动物处置许可制度 |
(四)按照公共卫生风险等级分类规范特种养殖行业的检疫程序 |
(五)设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 |
(六)对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协调机制 |
(8)习俗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习俗与刑法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观念转型与案例反思 |
(一)习俗与法律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 |
(二)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透视习俗与刑事立法博弈的法益观流变 |
(三)“掏鸟窝案”后续案件之习俗与刑事司法博弈再审视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立法目的、司法解释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立法目的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
(二)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目的、司法解释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
1. 以饲养宠物习俗反思《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目的合理性 |
2. 以野生动物制品交易价值习俗窥见原司法解释之矛盾 |
三、习俗与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对抗关系的历时性及其制度完善 |
(一)刑法案例背后之法律与习俗对抗关系的历时性 |
(二)以司法理念完善缓解习俗与立法二元对立的制度设计 |
1. 刑法第341条类型化设计与实质性司法解释 |
2. 完善刑法第341条司法解释 |
3. 基于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设定出罪或量刑依据 |
四、结语 |
(9)《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为对象的统筹保护:分类分级保护之完善与不足 |
(一)野生动物保护分类分级的确立 |
(二)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扩展 |
(三)野生动物犯罪保护对象厘定 |
1.保护对象的重合与含混 |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能否食用? |
3.新增罪名犯罪对象的确定 |
二、保护法益的新设: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秩序法益确立及其运用 |
(一)确定法益的途径 |
(二)新增罪名保护法益的识别 |
(三)“食用管理秩序法益”确立的意义 |
1.正确理解新增罪名的目的犯性质 |
2.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3.限定犯罪成立范围 |
4.正确处理法条竞合问题 |
(四)新设法益的认定态度:严防主观归罪 |
三、“情节严重”的规定及具体化 |
(一)“情节严重”的规定突出罪量要素的重要性 |
(二)何谓“情节严重” |
四、结语 |
四、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论文参考文献)
- [1]后疫情时代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优化——基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解读[J]. 谭柏平.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2]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的通知[J].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45)
- [3]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J]. 喻海松.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6)
- [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刑法之协调为中心[J]. 夏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5]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订之防疫“二罪”的教义学检视[A]. 余越洋.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1卷——刑法研究会卷, 2021
- [6]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J]. 周铭川. 青海社会科学, 2021(05)
- [7]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J]. 孙煜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8]习俗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视角[J]. 刘柳. 江汉论坛, 2021(10)
- [9]《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理解与适用[J]. 刘方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10]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J].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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