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拘留期限重新计算”(论文文献综述)
叶如凡[1](2020)在《欧盟移民遣返法律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将外国人遣返是一国的主权体现,但遣返外国人与人权保护时有冲突矛盾的地方。许多国际性人权文件和区域性人权文件都确定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原则,这些国际公约中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中,也涵盖了与外国人入境、居留有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外国人的遣返也关系到一国的安全、经济等诸多利益,如何在遣返外国人时在确定遣返对象方面、遣返方式的适用方面以及遣返中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制度设计方面实行人权保护与国家利益维护的平衡考量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欧盟颁布的《欧盟遣返指令》涉及到遣返制度的许多方面,一是通过人权保护原则为遣返对象的确定提供弹性认定方式,二是在不同遣返方式上优先适用自愿离境,三是对移民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通过拘留期限、拘留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设计了完善的程序保障。欧盟对于移民问题倾向于以人权保护原则为指导,保护了移民的基本权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国家安全和本国国民权益,如何在国家利益和人权保护二者之间寻求平衡至关重要。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等法律对遣返制度都有所规定。在遣返对象方面,我国规定违反外国人停居留管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的外国人,可以被遣返;在遣返方式方面我国分为限期出境、遣返出境和驱逐出境;在遣返强制措施方面我国有拘留审查和待遣羁押制度。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遣返对象的认定方式弹性规定不够;限期出境作为一种自愿离境方式的法律规制不够详细;强制措施存在较多程序瑕疵。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关于遣返的规定更多侧重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符合我国国情,但我国也可以对这些方面的立法和政策进行人权保护的考量。这需要我们立足于当前立法、司法现状,结合欧盟此方面的经验、教训加以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遣返制度,在遣返对象方面,我国应在国家安全利益的考量下借鉴《欧盟遣返指令》中以人权保护原则为确定我国遣返对象的“弹性规则”;在遣返方式方面,应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遣返方式,对威胁我国安全的情况下适用强制离境(即遣返出境和驱逐出境),在人权保护理念下对不威胁我国安全利益的外国人应优先适用自愿离境(即限期出境),明确自愿离境期限,对其设置诸如定期报告、缴纳保证金的义务;在遣返前的强制措施方面应加强人权保护,建立明确的待遣羁押制度,给待遣羁押设置一定的期限,还应完善待遣羁押的场所,以体现对被遣返人员的人文关怀。
杨家明[2](2020)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强制执行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上指出,“执行难”的首要问题是查人找物难,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的隐匿财产、隐藏行踪以规避执行。为了快速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国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近期江苏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制度适用情况的专项调研表明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不尽人意,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率十分低下。这是因为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当事人与法院沟通渠道不畅通、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员对制度的认识不足、相关的社会制度不完善等一些列问题导致的。本文第一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通过梳理制度的实践沿革,探讨制度的价值功能,对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一个基础把握;第二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反思,通过专项调研,分析制度的实践困境,并对制度失灵的原因进行多元剖析;第三部分是以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及代宣誓保证制度为例,考察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机制构建,对设计制度运行模式和完善相关社会制度提出建议,希望使法律规定得以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并充满生命力,为制度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陈彦羽[3](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范凯迪[4](2020)在《我国临时寄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临时寄押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异地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后,送交抓获地的看守所暂时看守,等待办案机关押解回案件管辖地的一种临时性羁押制度。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犯罪嫌疑人作案逃窜后,一旦在异地被其他公安机关抓获,抓获机关通常会先将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于抓获地看守所,以等待办案机关前来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这一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控制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比如临时寄押制度节省了办案机关的侦查成本、抓获单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成本、减少抓获单位的看管风险等等。但这一制度却加剧了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与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紧张关系。本文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临时寄押的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对于临时寄押制度的规定只存在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内部文件中,这些规章和文件没有对临时寄押制度进行明确的程序规定,临时寄押在执行程序上缺少法律层面上的规制,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人权保障不到位、超期羁押等诸多问题。被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需要在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中得到完善和保障。本文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追求实体公正与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平衡视角出发,对临时寄押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使临时寄押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更加程序化与合法化的运行。文章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文章研究的对象,对临时寄押制度的概念、发展沿革、产生背景及国外相关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主要从法理与刑事诉讼理论出发,对临时寄押的功能和性质进行分析,探讨临时寄押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主要阐述临时寄押在当前环境下存在的问题,包括羁押期限超期、律师会见权得不到保障、文书制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第四章是基于前述研究与论证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角度对临时寄押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最后的结论是对文章整体进行的总结与对临时寄押制度未来发展的展望。
蒋晓波[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反贪反渎案件的自侦权被剥离,批捕权和公诉权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捕诉关系改革成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与此同时,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将试点了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被具体化、制度化到日常办案中。在认罪认罚从宽成为新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捕诉合一制度的优势和问题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建议,希望能为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捕诉合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38000字左右。第一部分是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题目来源、背景、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主要研究方法,对前期文献与资料进行分类综述。第二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概述,主要从侦查部门职能、公诉部门职能、检察机关捕诉关系进行简要介绍。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内容为刑事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其职能内容体现出权力制约、正当程序、人权保障价值。公诉部门的职能内容为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及审判监督,体现出诉讼监督、分流案件、维护正义的价值。无论是侦查监督职能还是公诉职能,都体现了我国检察权的程序正义、保护人权的属性。纵观我国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批捕”与“公诉”两个内设机构的配置,适用的是不同的模式。1949年至1996年,我国主要使用捕诉合一模式,1996年至2008年,我国主要适用捕诉分离的配置模式,从2018年年底开始,我国检察机关重新确立了“捕诉合一”的权力配置模式。各地也纷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下,探索捕诉合一的新运行模式。第三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优势。从捕诉合一机制下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数据呈现、捕诉合一机制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优势两个方面展开。本文以S市P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数据对捕诉分离、捕诉合一两种办案机制下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数据进行分析,从实践角度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特性。根据统计,捕诉合一后,审查起诉周期为20.4天,办案周期缩短,效率提升显着;检察官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上取得一定成效,案件退查率大幅下降;捕后轻刑率呈缓降趋势;一些隐藏较深的漏罪、漏犯被深挖,出现了追捕、追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的情况。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只需重点审查新的证据材料,避免了重复阅卷,实现权力运行效能的最大化,并且由于职能的合并,检察官形成了持续审查动力,案件流转之间建立了有机联系,避免案件被无谓的搁置,因此捕诉合一机制在缩短审查起诉时限、避免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空转角度有助于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捕诉合一后,对于当事人有意愿,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可以并且有动力在审查逮捕阶段即促成退赔或进行调解,促进和解协议的达成,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的核心价值,并且检察官在是否适用逮捕考虑更全面、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彻底、对刑事拘留期限监督更密切;在捕诉合一机制下,检察官对案件的把握以一贯之,保持了证据标准传递的连续性,有助于形成稳定、持久的检警微观联系通道。除此之外,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势必会转变办案理念,以更高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另外,捕诉合一的检察官能提前预判案件风险,这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在确保批捕后侦查的有效性、提高提前介入的有效性方面有助于认罪认罚案件的侦查引导;在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回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中契合了司法改革的要求。第四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问题。主要从检察官权力制约机制弱化、办案质量风险提升、检察官能力适配出现新挑战三个方面展开。检察官权力制约机制弱化体现在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弱化上:捕诉合一改革后,原本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之间的办案监督也不复存在,特别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从宽幅度等方面,检察官有极大的裁量权,廉政风险骤然上升。办案质量风险上升主要体现在捕诉证明标准混同风险增加、冤假错案的发生风险增加上:捕诉合一下,检察官为了避免发生自己批准逮捕的案件无法起诉的情况,不自觉的会将批捕证明标准趋同于公诉证明标准。另外,认罪认罚案件,在偏信口供的错误办案思想下,更容易产生疏于收集客观证据、疏于研判言辞证据的情况,从而造成冤假错案。检察官能力适配出现新挑战主要体现在办案节奏的挑战,检察官能力挑战上。同一承办检察官在同一时间有可能既有批捕案件又有起诉案件,既有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又有重大复杂案件,这就要求承办检察官既要适应起诉的“精准性”,又要适应批捕的“快节奏”,既要把握住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效率,又要保障好重大复杂案件的办案质量,并需要在不同“频道”间不断切换,轻重缓急的节奏难以把握。第五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完善。主要从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配套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侦查引导机制等三个方面展开。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第一,细化权力清单方面:提出在对拥有特殊司法属性的刑检部门进行权力配置时,可将案件审查决定权交由检察官,而对于重大、复杂及疑难案件则需要成立检察官办案小组作出最终决定,在必要情形下提交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检察官办案组对职务犯罪类案件拥有承办权,设立一名主任检察官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而关键性决策事项则由检察长决定;按照诉讼监督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选择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小组进行审理。而以检察院名义提出的抗诉或纠正类违法意见等监督类的决策文件,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进行审核,最终给出签发意见。第二,建立符合办案规律的案件分配机制,提出探索符合办案规律的人工调整与智能分配相结合的分案机制,对追捕、追诉、提前介入以及立案监督后批捕等案件按照自动分配的原则,交由原检察官负责审理,而其他类案件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案件最优匹配。第三,提高检察官员额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性,对检察官员额实施动态监管,利用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明确办案责任和问责程序等,提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程度。第四,检察信息化办案平台方面,提出通过利用轻微刑事案件远程提讯和大数据平台技术,实现案件办理的真正高效化。完善内外监督机制的内容主要涵盖:就内部监督而言,第一,应做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以优秀侦查监督员、优秀公诉人作为案管部门流程监督岗的补充力量,增强案管部门与刑检部门的联动性,并将监督结果反映在检察官个人业务考核上。第二,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并通过智能系统减少人为操作空间。第三,以司法改革需要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案件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各类案件审核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标准。外部监督方面包括对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拓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等等。完善侦查引导机制包括:第一,把握提前介入的程度,遵循适度原则,避免提前介入演化成全面介入,混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第二、建立公检衔接机制,保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对案件信息的顺畅沟通。第三、提高侦查引导质量,通过提高捕后侦查引导的说理性,将批捕环节引导侦查的工作做到位,同时做好不捕案件的沟通协调工作,体现检察机关的大控方格局。第四,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察引导侦查量刑情节证据的相关体制机制,把握好捕诉合一后引导侦查职能自然向前延伸的优势,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确立引导量刑情节证据取证机制。
杨正万[6](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毛丽娜[7](2019)在《未决羁押期限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决羁押制度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尖锐矛盾,一方面它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临时性地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未决羁押期限是未决羁押制度的核心,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化对于防止羁押权力滥用、保障人身自由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之上,对比借鉴了域外国家羁押制度的有益经验,进而对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最后提出改革的具体构想,以期对我国羁押期限立法及司法有所助益。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未决羁押期限设置的理论基础。合理的未决羁押期限设定应体现刑事诉讼谦抑理念和诉讼主体性理念,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诉讼及时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第二部分对未决羁押期限进行了域外考察。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分别进行考察,总结其优良做法,以期对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未决羁押期限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主要存在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一、羁押期限无上限规定、羁押期限的延长具有任意性、司法审查以及比例原则的缺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第四部分从指导原则、具体措施以及配套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改革构想: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诉讼及时原则及比例原则;其次应实现“两个分离”、明确规定最长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及完善羁押期限的程序性救济;最后还应完善取保候审措施、探索建立认罪案件非羁押机制。
马婷婷[8](2019)在《侦查比例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行为应兼顾行为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实现目标的手段可能有损相对人的权益,则应尽可能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将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和采取的手段应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相同有效的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相称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为追求一定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手段的强度及其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可见,比例原则的基本意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以预防其过度侵犯公民权利。在刑事程序中,能够对公民权利构成直接的,且较为激烈侵犯的主要是侦查中的各种取证行为、强制措施,以及武力使用的行为。用比例原则约束这些行为可以令侦查立法更为合理,亦可促进侦查执法更为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可见,对侦查比例原则开展系统研究,对侦查立法和实践皆有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五章展开论述,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比例原则萌芽于朴素的正义观。经过古希腊诸位先贤的论证,合比例思想逐渐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比例原则的实在法渊源起步于限权理论、确立于警察规范、经由1858年的“药房案”上升到宪法位阶。而后,比例原则的适用扩展到多个领域,这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侦查程序。虽然,这些扩张颇具争议,但侦查中诸项行为和措施的涉权特点决定了依据比例原则对侦查加以规制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选择。总的来讲,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比例原则多数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德国、法国、都在其“宪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比例原则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虽未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英国和美国刑事程序中贯彻的“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混合制诉讼模式下,日本和意大利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比例原则都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对比例原则的贯彻亦较为彻底;诸多国际人权法都或显性、或隐性的规定了比例原则。自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伊始,侦查规范中就蕴含了合比例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的规范亦有合比例的设计;新中国成立后,从《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有关侦查比例原则的设计越发增多,2012《刑事诉讼法》相关设计最为详细和具体,2018年对侦查行为的微调亦有比例原则的设计。侦查中各行为和措施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特殊目的是预防罪案的发生和继续。在上述目的下,侦查的适当性原则是指侦查取证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设置和设计应当有利于实现侦查目的;侦查必要性原则是指应当在设置强弱不同等级的侦查行为和措施之后,尽量选择侵害性较小的为之;侦查相称性原则是指侦查行为和措施的设置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匹配。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发挥着对侦查行为和措施设置和设计的指引作用,在执法中则发挥着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第二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比例原则落到实处的前提首先是要进行系统的程序设计。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时间不仅仅局限于立案后,初查中的行为亦需遵循比例原则;其规制对象包括所有侦查行为和措施,即侦查取证行为和人身强制措施。此外,侦查执法武力使用虽然并不属于侦查行为,但其实施却是侦查达成目的的重要保证,故亦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侦查比例原则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所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比例原则并将之作为规范设计的工具;侦查机关应当在内部审批中严格落实比例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法中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切实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同时,还应当通过加强辩护权、侦查公开、程序性制裁和国家赔偿等方式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配套救济。第三章的内容是“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取证行为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对此,应当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在具备取证可能且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取证行为;在对侦查取证行为进行强弱分类后,应尽量选择侵害较小的行为;在取证时,应当使用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相匹配的侦查取证行为。在常规侦查取证行为中,应当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明确身体采样的目的,将身体采样行为类型化,并对其实施程序进行轻缓化设计;应当对被采样人的罪行、危险性及采样手段进行评估,以避免采样行为过度。对于搜查行为,应当在明确搜查目的的情况下,设置紧急搜查制度;应严格限制搜查强制手段的使用;一般的搜查行为应当在具备合理根据时才能使用,无证搜查的启动也要严格掌握紧急情况的范围。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应当在厘清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通过明确适用对象、限制适用期限、限定使用条件的方式令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特殊侦查取证行为中,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厘清其目的;应当将其适用时间提前,并对其适用程序进行细化,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最后手段原则、将技侦措施层次化、限制其整体的适用期限,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设计技术侦查措施的危害性条件和危险性条件,以令具体操作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诱惑侦查,应当明确诱惑侦查的目的;建立完善的案件保密制度以避免证人因惧怕而拒绝提供证言;应将诱惑侦查作为最后手段,尽量选择诱惑程度较小的行为,并需设置时间限制;应当为诱惑侦查设定底线,并根据罪行的危害性和危险性适用相称的诱惑侦查措施。第四章的内容是“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其原因既有主观认识不足、亦有法条规范缺失;既有程序设计缺陷、又有配套制度缺位。对此,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整体要求应当是,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完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形成强弱不同的强制措施等级、明确侵害程度的标准、明确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以使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拘留比例原则实现的前提首先就应当令拘留目的回归。应当设置无证拘留以满足其紧急状态下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的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拘留的羁押时间应尽量缩短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对无证拘留和有证逮捕的适用对象进行调整,令二者适用对象符合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特征,以满足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羁押比例原则而言,首先应当明确最长的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制法官对羁押时间的迁就,还要严格把握羁押适用的刑罚条件、危险性条件,以此实现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对于取保候审行为,应当在厘清取保候审目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加大对违反义务的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处罚力度,避免脱保现象发生,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增加取保候审的方式,并尽量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避免收取过高保证金和随意没收保证金现象,同时,还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以便降低羁押率。对于监视居住措施,应当在厘清其目的的前提下避免其成为“羁押”行为。应当对一般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通过加大技术手段的运用以满足监视居住的设计目的;应当避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羁押混同,可以借鉴英国的保释公寓制度,形成“一般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的强弱阶梯,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改革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以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第五章的内容是“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应当通过树立正当性意识、完善武力使用立法、厘清武力使用的性质、加强武力使用专业培训、提高武力使用公开性的方式达到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要求;还应当确立“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在将武力划分等级的前提下,尽量使用伤害较小的武力手段,以符合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设定武力使用的紧急性条件、人身危险性条件和涉嫌罪行条件以构建武力使用的相称性原则。开枪属于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对于鸣枪示警,应谨慎用之。应当对开枪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设计以避免实践中的弃用或滥用,以保证适当性原则的实现;开枪时应尽量避免击打要害部位,以实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开枪行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不应成为开枪的唯一理由,应当要求开枪所保护的权益大于开枪行为造成的损害,以便实现开枪的相称性原则。
曾志勇[9](2019)在《论我国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文中提出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被确定为有罪之前,被采取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方面,审前羁押具有诉讼程序性功能和犯罪预防性功能,因而为世界各国所广泛使用。另一方面,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适用不当甚至错误羁押,则会对其人身自由权造成难以挽回的实质性损害,因而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普遍采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对审前羁押进行必要的控制,以防其被滥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由法院对审前羁押进行控制,并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主要采取检察监督的模式对审前羁押进行控制,集中表现为由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目前我国对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在广度上较以前有明显拓展,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刑事拘留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进行检察监督等方式对审前羁押进行控制,这些检察监督手段对于控制审前羁押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审前羁押率仍然居高不下。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深受前苏联模式影响,我国对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直接导致我国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经常出现制度性失灵。在我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应当着力完善非羁押诉讼的相关配套机制,为广泛适用非羁押诉讼提供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持续推进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程序诉讼化转型,构建侦辩双方相对平衡、检察机关居中裁判的办案模式,这样才能有效应对各方对检察机关继续行使审前羁押决定权的质疑。
高嘉蓬[10](2018)在《侦查监督问题的法解释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无论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都需要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增强人权保障理念,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逮捕、拘留后羁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人身自由,关系到侦查羁押期间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等重要问题。介入侦查作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手段,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赞同,但也一直没有上升到法律规范。正视并解决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侦查监督的范围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侦查发现真实、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更高层次上的平衡。
二、质疑“拘留期限重新计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质疑“拘留期限重新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移民遣返法律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移民遣返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移民遣返的国际法基础 |
一、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
二、人权保护对传统观点的冲击 |
第二节 遣返领域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 |
一、迁徙自由原则 |
二、难民不推回原则 |
三、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
四、家庭生活权利原则 |
第三节 移民遣返制度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
一、移民遣返对象的确定问题 |
二、移民遣返方式的适用问题 |
三、移民遣返前强制措施的程序问题 |
第二章 欧盟移民遣返法律制度变迁 |
第一节 欧洲移民遣返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欧盟遣返指令》的相关规定 |
一、《欧盟遣返指令》中有关遣返对象的规定 |
二、《欧盟遣返指令》中有关遣返方式的规定 |
三、《欧盟遣返指令》中关于遣返前强制措施的规定 |
第三节 对欧盟移民遣返法律制度的评析 |
一、人权保护原则为遣返对象的确定提供了弹性空间 |
二、将自愿离境放在遣返方式的首位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 |
三、详尽完备的移民拘留规定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
四、反思 |
第三章 欧盟遣返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移民遣返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遣返对象确定方面的规定 |
二、遣返方式方面的规定 |
三、遣返前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对我国移民遣返制度的评析 |
一、遣返对象的确定条件较为宽泛但规定模糊且缺乏弹性 |
二、遣返方式适用方面规定不够详细 |
三、遣返前的强制措施存在程序瑕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移民遣返立法的建议 |
一、为遣返对象的认定确立弹性原则 |
二、细化规定不同遣返方式的适用情况 |
三、完善遣返前强制措施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与实践演进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性质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演进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沿革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动向 |
第二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分析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情况的数据统计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产生的危害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申请执行人与法院沟通不畅 |
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
三、执行人员对制度不够重视 |
四、立法供给不足 |
五、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启示:以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为例 |
第一节 修改前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在《德国民诉法》中的内容架构 |
二、旧法中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弊端 |
第二节 修改后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修改的内容 |
二、德国法学界对新法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为财产查明机制的核心 |
二、强化被执行人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
三、赋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程序启动权 |
四、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 |
五、增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行长效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化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模式优化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程序优化 |
第二节 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文书有效送达协同机制 |
二、健全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 |
三、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临时寄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临时寄押制度概述 |
1.1 临时寄押制度的概念 |
1.2 临时寄押制度的发展沿革 |
1.3 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
2 临时寄押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临时寄押的功能 |
2.1.1 临时寄押的控制功能 |
2.1.2 临时寄押的预防功能 |
2.1.3 临时寄押的程序保障功能 |
2.2 临时寄押的性质 |
2.2.1 临时寄押与通缉、网上追逃的比较 |
2.2.2 临时寄押与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比较 |
2.2.3 本文关于临时寄押的性质界定 |
2.3 临时寄押制度应当体现的原则 |
2.3.1 程序法定原则 |
2.3.2 司法审查原则 |
2.3.3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3 临时寄押制度在我国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临时寄押在我国适用的现状 |
3.2 临时寄押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对被临时寄押人的讯问流于形式 |
3.2.2 临时寄押犯罪嫌疑人时法律文书不规范 |
3.2.3 临时寄押与押解的期限规定不明确 |
3.2.4 被临时寄押人的律师会见权得不到保障 |
3.2.5 被临时寄押人难以实现权利救济 |
3.2.6 押解模式缺少规范化管理 |
4 临时寄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完善相关立法,提高临时寄押的法律位阶 |
4.2 完善部门规章,细化临时寄押的程序 |
4.3 建议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 |
4.3.1 建立临时寄押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2 完善临时寄押程序的检察监督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概述 |
第一节 侦查监督部门职能概述 |
一、侦查监督部门职能内容 |
二、侦查监督部门职能价值 |
第二节 公诉部门职能概述 |
一、公诉部门职能内容 |
二、公诉部门职能价值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捕诉关系概述 |
一、捕诉关系的分和历史 |
二、捕诉关系的理论争议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优势 |
第一节 捕诉合一机制下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数据呈现 |
一、审查起诉用时分析 |
二、侦查引导情况分析 |
三、诉讼监督情况分析 |
第二节 捕诉合一机制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优势 |
一、有助于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 |
二、有助于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的价值 |
三、有助于认罪认罚案件的侦查引导 |
四、有助于契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问题 |
第一节 检察官权力制约机制弱化 |
一、欠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
二、欠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办案质量风险提升 |
一、捕诉证明标准混同风险增加 |
二、冤假错案的发生风险增加 |
第三节 检察官能力面临挑战 |
一、办案节奏的挑战 |
二、复合职能的挑战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配套制度 |
一、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 |
二、建立符合办案规律的案件分配机制 |
三、完善检察官员额管理与考核 |
四、实行检察办案信息化平台 |
第二节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二、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侦查引导制度 |
一、严格遵循适度原则 |
二、健全公检衔接机制 |
三、提高侦查引导质量 |
四、建立量刑情节引导取证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7)未决羁押期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应遵循的诉讼理念 |
第二节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未决羁押期限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未决羁押期限制度之简介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规定及其运行状况 |
第二节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革新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指导原则 |
第二节 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我国刑事诉讼未决羁押期限一览表 |
附录二:96年以来我国未决羁押相关法规统计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侦查比例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厘定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及发展 |
一、比例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 |
三、侦查比例原则域内外适用及发展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内容 |
一、侦查的正当目的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含义 |
第三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功能 |
一、对侦查立法的指引功能 |
二、对侦查执法的指引功能 |
第二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一、时间范围 |
二、规制对象 |
三、保护范围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程序 |
一、立法设计 |
二、执法落实 |
三、司法适用 |
四、配套保障 |
第三章 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侦查取证行为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常规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身体采样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三、搜查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四、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特殊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技术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诱惑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章 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强制措施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拘留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羁押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取保候审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监视居住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五章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第三节 开枪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开枪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开枪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开枪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我国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 |
2.1 概念、主要方式、特征及功能定位 |
2.1.1 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的概念 |
2.1.2 我国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
2.1.3 我国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的主要特征 |
2.1.4 我国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 |
2.2 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的主要法理依据 |
2.2.1 人权保障原则 |
2.2.2 权力制约原则 |
2.2.3 无罪推定原则 |
2.2.4 比例原则 |
2.3 当前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控制审前羁押的模式 |
2.4 比较分析 |
2.4.1 法院批准模式还是检察批准模式 |
2.4.2 “捕诉一体”模式还是“捕诉分离”模式 |
第3章 我国审前羁押检察监督的发展特点及主要问题 |
3.1 发展特点 |
3.1.1 监督领域不断拓展 |
3.1.2 监督手段不断丰富 |
3.1.3 司法属性逐步增强 |
3.1.4 监督成效逐步显现 |
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检察监督制度性失灵 |
3.2.2 检察监督行政化明显 |
3.3 问题成因 |
第4章 完善我国审前羁押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控制审前羁押的法律规范体系 |
4.1.1 逐步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 |
4.1.2 赋予检察机关变更逮捕的决定权 |
4.1.3 构建重计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制度 |
4.1.4 构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 |
4.2 构建非羁押诉讼配套制度体系 |
4.2.1 增设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罪 |
4.2.2 广泛运用智能科技监管手段 |
4.2.3 做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
4.2.4 建立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非羁押诉讼风险评估制度 |
4.3 推进审前羁押决定程序诉讼化转型 |
4.3.1 大力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 |
4.3.2 全面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司法化 |
4.3.3 探索推进批延审查司法化 |
4.4 理顺审前羁押检察监督机制 |
4.4.1 明确刑检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地位 |
4.4.2 推进监督刑事拘留违法事项案件化办理 |
4.4.3 推动公检刑事案件信息共享 |
4.4.4 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
4.5 加强审前程序的刑事辩护 |
4.5.1 适当提前证据开示时间 |
4.5.2 调查取证权行使阶段前移 |
4.5.3 建立对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 |
4.5.4 明确值班律师为准辩护人的法律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侦查监督问题的法解释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现行逮捕后羁押的法律监督制度 |
(一) 逮捕后羁押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 逮捕后羁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二、建立刑事拘留及拘留后羁押监督制度 |
(一) 我国刑事拘留及拘留后羁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建立健全我国刑事拘留及拘留后羁押制度 |
三、通过明确介入侦查的法律地位完善侦查监督 |
(一) 介入侦查的目的和必要性———在“介入”与“超然”之间 |
(二) 介入侦查的范围和方式———在“应然”与“实然”之间 |
结语 |
四、质疑“拘留期限重新计算”(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盟移民遣返法律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叶如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D]. 杨家明. 江苏大学, 2020(05)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我国临时寄押制度研究[D]. 范凯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D]. 蒋晓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7]未决羁押期限研究[D]. 毛丽娜.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8]侦查比例原则研究[D]. 马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我国审前羁押的检察监督[D]. 曾志勇. 湖南大学, 2019(07)
- [10]侦查监督问题的法解释学分析[J]. 高嘉蓬. 政法论坛,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