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及转让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段佳伟[1](2021)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文中指出我国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适时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新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建立探讨中,在宏观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基本宅基地权利架构下,直接修改原有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另一种思路则是在法律上新设一种权利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的“使用权”。两相比较,第二种路径能够在激活闲置宅基地利用的同时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是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的较优路径。对于“使用权”应被构造为债权还是物权或是其他权利,学者们各抒己见,相较而言“用益物权说”更胜一筹。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法律制度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完成宅基地政策法律构造,首先需要选择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改革路径。其次,要明确在选择的改革路径之中“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最后,则是完成“使用权”具体制度的构建。第二部分,两种宅基地政策转化路径的具体操作方式的阐述以及对其的评析。“两权分离”的框架下重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方式本质上是要让农户完全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清除宅基地上他物权的影子,然后形成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与社会经营主体宅基地用益物权结构,以此达到利用农村土地的目标。“三权分置”的法律方式是让农户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使农户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够衍生出新权,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受让取得这一新权利从而参与宅基地利用。相较而言,第二种路径更为合理。第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属性辨析与定位。“债权说”认为宅基地政策法律转化不应大幅改动既存的法律制度,在保持原有宅基地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赋予社会主体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实现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政策意旨。对于债权自身具有的无法登记公示的缺陷,可以参照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的的土地经营权制度对达到一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权赋予登记能力。“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说”是将政策中“资格权”理解为农户在将房屋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之后,可以再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其主张以这种权利来保障农户的权益。而社会主体从农户手中获得的则是直接来源于集体所有权的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物权说”认为物权本身具有债权无法涵盖的权能,物权是支配权,能够排除任何第三人对其权利的干预,将“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能够保障“使用权”受让人的权益。在宅基地权利体系中集体与农户所享有的均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如仅将政策中的“使用权”构建为法律上的债权,则“使用权”人难以与集体和农户形成“三权分置”的权利格局。只有将其构建成物权,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乃至对抗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法律效力。若此项使用权被设计为物权,其必然是用益物权,即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相较而言,“用益物权说”更具合理性。第四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制度构建。“使用权”是国家政策上的表述,在法律上可将其命名为宅基地经营权。从宅基地经营权取得方式上来说,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获得宅基地经营权。并且可以取得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不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为对获得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充分赋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宅基地经营权的内容应包括宅基地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收益权、宅基地处分权、优先续期权。
祝洪章[2](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蒋崧韬[3](2021)在《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农业经营总体上呈现出分散、细碎的小农经济格局。传统产权理论认为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的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果。然而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却与传统理论相悖,在农地权利被清晰界定后,农地产权的整合仍然面临障碍,小农格局被长期固化。对于我国农业为何长期受困于小农格局,既有研究至今没有形成一致的解释。本文聚焦这一问题,从体制的角度出发,将我国的农业体制归纳为“小农体制”,并第一次较为系统的阐述了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即小农体制下农户始终拥有土地承包权,农地整合只能依靠派生于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由于经营权派生于承包权必然具有期限性,当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必须向土地承包权回复,因此农地整合后的产权格局就不具有终局性且存在向承包权回复的体制性动力,进而导致我国小农格局的固化。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因此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就不仅是分散、细碎的农地产权格局,导致农地产权格局向分散、细碎的初始赋权状态回复的动力机制才是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症结”之所在。本文随后从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出发进一步分析了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指出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会给市场交易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对冲”市场机制整合农地的动力,同时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也会导致为整合农地而支付的交易成本不具有永久性效果以及因农地整合而提升的农业效率难以得到有效的积累。为了验证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本文就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和农业生产效率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在经营体制方面,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始终面临交易成本高、运营成本高以及地权稳定性弱等困境。而在农业效率方面,本文运用我国2004-201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小农体制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小农体制的表征还是小农体制的实质都对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本文的分析表明,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如果不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发挥作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将始终受到束缚。考虑到西方农业发达国家(新大陆国家除外)在经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也曾经经历过改造小农的历程,而我国各地农业现代化发展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多种应对小农体制的办法,因此本文对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进行了梳理,以便从中找到参考和借鉴。从法国、德国、荷兰以及日本这几个主要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历程来看,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刺激、引导农场规模扩大,做好农户退出农业的安置工作以及出台限制农业分散的政策法规是被实践检验有效的通行做法。此外,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产权整合、降低农地产权整合的交易成本也是各国的共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土地私有制下农地产权能够被终局性整合是上述国家改造小农格局成效显着的关键因素。从国内应对小农体制的实践来看,虽然各地实践模式有所不同,但由于通过农地自发流转很难打破分散、细碎的产权格局。因此,各地大多由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来负责农地要素的整合、集中。然而,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作为农地整合机构也面临短板和困境:首先,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受其行为能力限制,在农地整合过程中只能发挥居间作用,相较于农业发达国家承担相应职能的农地中介机构而言,其职能单薄难以承载更多的期望。其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本身不是农地产权整合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其整合农地的动力可能并不来自于市场机制,这种权利义务配置的扭曲可能诱发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行为的失范。再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大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在农地整合过程中难以对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负责,农户成为相关风险的主要转嫁对象,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并不能解决小农体制下农地产权整合的非终局性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在借鉴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该对策建议的思路是通过新的制度供给来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总体制度构想为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来充当土地流转中介。围绕这一总体制度构想,本文就该制度下如何保持农地产权的稳定、如何保障农民的主体性(包括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农民的耕地需求等)、如何低成本实现土地供应以及如何保障市场交易双方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来参与农地要素交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本文根据该制度设计之初拟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对该制度设计的效果进行了检验并就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展开了必要的讨论。
邢伟[4](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冀玄玄[5](2020)在《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纵览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史,农业增长与其相吻合的阶段性特征跃然纸上。但随着农地“两权分离”制度红利的消耗殆尽,已无法再为农业绩效提供内生增长动力,且其所蕴含的农业生产关系也不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民渴求占有使用权能稳定的同时对农地处分权能的需求增大,此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及时对其作出了回应。农地“三权分置”强调了农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权能的重要性,实现了农地保障属性与生产属性的分离,即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分离,成为提高农业增长和发展农地集体经济的必要条件。自推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以来,2013-2017年间农业产值从3775.9亿元增长至4513.8亿元,年均增速相较于前一阶段的4.1%回升至4.7%,可见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提高农业绩效作用明显,显化农地产权结构与农业绩效的关系尤为关键。本文聚焦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变化的视角,探究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影响。对于理论分析而言,在梳理农地产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产权结构—主体行为—要素效率—农业绩效”的分析框架,探析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生产绩效的影响机理。对于现状分析而言,基于产权的排他特性系统测度了农地产权结构,并据此对比分析农地产权结构与农业绩效的基本现状与趋势联系。对于实证分析而言,以1978-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通过引入产权变量、要素变量以及交互项等进行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内在影响路径问题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农地产权的排他性程度总体上呈现出增强趋势。其次,随着农地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排他性程度的增强,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变动趋势存在不同,即农业生产要素对农业绩效的边际影响变化趋势存在不同。最后,从区域层面上看,不同地区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作用存在差异。为显着提高农业绩效,应加快农地的确权登记速度,增强产权排他性程度。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托农地集体所有制与农地市场化原则,遵循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变化的思路,充分考虑同一要素的生产与配置效率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要素之间效率的联动变化关系。这就要求在确保农户承包权稳定的基础上,既要加速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又要提供指导培养专门人才,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效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发展。
韩青[6](2020)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两权分置下的宅基地制度一直致力于实现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农村安稳的社会秩序,但随着工业生产活动逐步取得主导地位,且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原有的宅基地制度变成了社会发展的约束。呈现的现象主要有:首先是很多农村的人离开农村去城里找工作,甚至很大一部分已经定居于城市,但是农村的宅基地由于无偿取得致使宅基地只进不退,致使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空心村现象频现;其次是城市化的发展使宅基地的区位优劣显化,农户对宅基地的诉求发生了分化,宅基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功能间的冲突加剧。而随着宅基地保护进入到《物权法》,宅基地的私权保障力度不断增强,而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宅基地的经济功能进行探索,对宅基地财产潜力不断挖掘。出于建立契合客观社会条件变化的农村宅基地调整机制,党中央根据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出的经验,于2018年确切的说到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并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乡村振兴的总要抓手。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剖析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问题,然后试图结合政策国情找到解决的办法。本文总共分文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属性进行探索,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把宅基地所有权作为定盘星,以宅基地资格权为农村集体成员可持续发展的提供有限支撑,从而确保挖掘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不引起社会利益冲突。去除了身份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引入第三方主体,突破宅基地本集体组织流转的范围,以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目标。通过对宅基地产权理论的透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理论支持,用法治理念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驾护航。第二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演进。本部分以历史演进都角度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变化方式进行明细,论述宅基地制度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变化的表现、方式等,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现实的依据,同时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发展变化,得出基地三权分置未来发展的法定化趋势,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的大背景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问题研究。本文通过对浙江义乌、云南大理、江西余江的试点经验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对他们的做法进行评析,同时从宅基地试点实践中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所面临的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效果差异大,宅基地退出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居住保障和财产流转之间冲突激烈等。第四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路径。本文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类整合,从而在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中选择最根本的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通过对宅基地资格权中资格标准的量化和内容的明确以及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来发挥宅基地资格权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功能;通过把握宅基地所有权这个土地制度的中心以及对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来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钱娇娇[7](2020)在《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使得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又使得土地资源愈发紧张。而且,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并选择落户城镇,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农村宅基地被闲置荒废,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资产功能的实现。基于此,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既要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功能,又要充分利用紧缺的土地资源,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功能。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是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为集体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在农民进城落户后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意蕴中,从农民视阈看要尊重农民意愿为农民提供进城失败后回到农村继续生活的退路保障,并且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进城落户生活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从农民集体视阈看可以避免农村房屋闲置,真正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其次,通过梳理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全国性规定及一些试点地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对进城落户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都很模糊。在试点地区为保证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最主要措施就是完善补偿机制,使得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各地方就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均有所不同,并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退出使用宅基地权利的路径缺失。基于此,在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中,应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并且就进城落户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路径做区别规定。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是进城落户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资格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在退出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进城落户农民意见以及退出过程中尊重进城落户农民意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也体现出其用益物权的资产功能。因此,可以统一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内容,提高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标准,丰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方式。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视为非本集体成员享有使用宅基地之权利,因主体身份属性的变动,将其享有使用宅基地之权利性质定位为直接派生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借鉴宅基地“三权分置”之使用权思路处理,确定使用期限以及缴纳一定费用并予以登记。
邓杉杉[8](2020)在《“三权分置”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研究 ——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宅基地是农户重要的生存空间亦是农户重要的财产,因此宅基地流转关系农户基本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两方面,对农户生存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早期我国农村宅基地主要功能是保障农户生存权益,因此我国对于宅基地流转主要是禁止流转和限制流转为主。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闲置宅基地数量不断增加,农户对调动宅基地和农房财产功能的要求不断增加,“三权分置”顺应农户需求而提出,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流传制度产生系列新要求。本文以“三权分置”为视角运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从现有宅基地流转机制、流转调研两大方面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进行研究。以义乌市、大理市“三权分置”流转制度改革作为典型案例,对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结合流转机制、调研分析和典型案例借鉴对宅基地流转政策法律、流转机制、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等进行完善。本文共8章:绪论、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我国宅基地流转的现行制度、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案例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分析、“三权分置”试点区宅基地流转经验与启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对策、研究结论和展望。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研究创新不足和国内外文献综述。国外文献从土地产权界定、土地流转管制、农户利益保护三方面进行梳理,国内文献主要分为宅基地流转争议及现状、使用权人流转因素、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宅基地退出机制、宅基地流转管理机制、宅基地流转机制改革几方面进行梳理归纳,为本文研究做好文献资料基础。第2章主要对农村宅基地流转、“二元”结构等概念进行介绍,明确了我国现行所有权、使用权二元结构的法律属性及权能。介绍了“三权分置”政策沿革、含义和对宅基地流转制度产生的新要求。运用马克思土地理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应的法律属性和权能进行初步界定,并对二元结构和“三权分置”具体的权能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在权能内涵、权能主体方面的差异性。通过比较分析明确“三权分置”对现行宅基地流转提出强化集体主体地位、扩展宅基地使用权能、激发使用权财产功能等新要求。第3章和第4章通过理论和调研两方面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现行制度进行系统分析。第3章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政策、流转机制进行理论分析。通过文本分析了解现有“二元结构”下宅基地流转法律政策现状,明确法律政策体系的主要特征。并从流转形式、流转市场、典型流转模式系统的构建了宅基地流转机制,介绍了出租、买卖、退出多种流转形式、三级宅基地流转市场、几种典型流转模式—重庆地票、天津置换、浙江联众。第4章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对宅基地流转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围绕梁平区流转政策、流转服务体系、流转现状三大方面介绍流转制度在地方的具体实施情况。第5章综合前面的文献分析、现行制度分析和调研分析得出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在法律政策方面存在法律政策滞后、法律政策认知度不高;确权工作方面存在欠缺;流转机制方面存在流转形式单一、流转市场不健全、农户利益缺乏保障;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健全等问题。第6章对义乌市、大理市“三权分置”中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措施进行分析,从流转政策、流转机制、管理服务机制对改革区流转制度进行系统介绍,并得出以法律政策完善为前提、以居住功能为流转底线、以市场构建为关键环节等经验。第7章结合试点区经验和第5章的现状问题分析对未来“三权分置”下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提出对策建议,构建由法律政策体系、取得机制、确权机制、流转机制、管理服务机制共同构成的流转制度。文章最后得出我国农户需求与现行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差异、“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流转机制是改革核心等结论。
梁玉[9](2020)在《“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实现,造成了大量宅基地的闲置,不仅阻碍了城乡资源的流动,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的实现。中央提出的宅基地改革将从制度上为逐步开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打下基础,解决实践中诸如由“隐形流转”造成司法问题及土地执法问题、加快乡村城镇化进度、赋予了农村新的发展机遇。本文基于对多名学者观点的总结与分析,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与界定,认为“三权分置”应理解为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的权利结构。宅基地所有权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集体内部规约使用和经营宅基地的权利,其性质应界定为新型总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解应采取狭义理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民为实现其财产权益而进行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变动。“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在制度与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主体界定不清、使用权利期限缺乏界定、一些规定不符合“三权分置”政策、以及流转配套措施不完善的一些问题。本文基于宅基地试点改革措施的分析,分别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和试点配套措施立法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放面提出:1.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通过明确“户”的构成人员和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引入我国共有制度,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不明问题。2.完善宅基地初始取得制度。赋予村委会审查权,并赋予村民大会最终决定权对村委会进行监督,赋予村民要求解释和公开,提起集体诉讼的权利,保障民主制度正常运行。3.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存续期限,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期限为70年,流转期限以农户剩余期限为限。在配套措施方面结合试点实践情况提出了制度和立法完善建议:1.提出应建立专业、公平、公正的宅基地价值评估体系。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由政府建立专门机构负责评估其所在地区宅基地,并由经济较为发达的上级政府通过第三方审核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2.完善宅基地回收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利益范围,保证农民自由选择权利,确认宅基地所有权人建设主体地位,保证集体及其成员利益。3.完善流转后保障制度。明确流转后保障主体,使制度做到有的放矢。建立流转价款保障公积金制度,提高流转后保障水平。
薛思宇[10](2020)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村村民集体的非农用途土地,村民集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收益性保障。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强人民财产性权益的必要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在我国虽然初具规模,并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予以确认,但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入市”予以确认后的可操作性规程指引。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完善的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所涉主体存在入市所涉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具体为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以及主导部门与协同部门权责界定不明、成员权认定标准和成员权的行使以及撤销权的标准不统一、缺失独立技术第三方主体的必要规定等问题;所涉资金层面存在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收益用途限制标准不统一、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规制制度普遍残缺不全、政府定价无统一标准、其他相关制度设定不全面等问题;所涉运作程序存在权益保障性不足,具体为程序环节设置未能充分彰显农民权益必要保障以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入市过于重视政府职能和公众参与相关规定不足、一级市场构建出让方式设定不完整、二级市场构建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归责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条款过于零散缺乏高位阶法规指引,具体为中央层面归责机制条款设定不明晰和地方层面规范设定差异较大、配套制度及其责任的规定较少等问题。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矫正路径的重要前提。以法释义学范式及体系思维范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进行阐释,通过内涵界定、条款罗列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机制。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各位阶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门条款以及各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一定关联程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整合并分析,通过明晰问题以提供矫正路径。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主导部门职责,具体为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界定和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与入市相关辅助部门权责界定、完善集体成员权资格设定具体为统一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行使相关规范和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相关规定、补足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款,具体为补足地价评估主体相关条款和健全价格规制主体相关条款设定。完善程序环节设置,具体为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统一收益用途限制相关规定、完整设定中央层面价格规制制度以为地区条款设定提供依据。健全入市程序设计,重点考量农民利益、弱化“政府管理”,增强“公众参与”、补全流转方式相关规定。提供归责机制规范设定高位阶法律法规指引、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方式建立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体系。
二、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及转让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及转让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两权分离”或“三权分置” |
(二) “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三) “使用权”的具体制度 |
二、新设“使用权”之必要性 |
(一)重塑路径的分析与评价 |
1.重塑路径在试点中的形态 |
2.理论上的对应 |
3.重塑路径在实践中缺乏基础前提 |
4.重塑路径在理论塑造上具有盲目性 |
(二) “三权分置”之必然选择 |
1.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超载 |
2.试点地区的有益经验需要法律依据 |
三、“使用权”法律属性辨析与定位 |
(一)前提讨论:“资格权”含义之厘清 |
(二)“使用权”之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说 |
1.新型不动产有益物权的产生缺乏现实基础 |
2.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权能上的差异缺乏法理依据 |
(三)债权说 |
1.针对当事人的违约救济效力有限 |
2.针对第三人侵权的救济效力有限 |
3.抵押融资功能难以实现 |
(四)用益物权说 |
1.用益物权可分离出用益物权: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类推适用 |
2.并存的两项用益物权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
3.用益物权客体的扩张 |
4.“双层用益物权”结构在立法上已有先例 |
四、宅基地“使用权”之具体制度构建 |
(一)“使用权”法律名称的选择:宅基地经营权 |
(二)宅基地经营权的取得与主体范围 |
1.宅基地经营权的取得 |
2.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 |
(三)宅基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与存续期限 |
1.宅基地经营权的内容 |
2.宅基地经营权的期限 |
(四)宅基地经营权的抵押 |
1.抵押权的设立 |
2.抵押权的实现 |
(五)宅基地经营权的终止 |
1.宅基地经营权终止的情形 |
2.宅基地经营权的终止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小农经济理论 |
1.4.2 关于中国农业的小农经济特征 |
1.4.3 关于我国小农格局的成因 |
1.4.4 关于小农格局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
1.4.5 关于小农格局的破除 |
1.4.6 关于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实践经验 |
1.4.7 文献评述 |
1.5 本文创新点 |
1.6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技术路线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农业现代化理论 |
2.1.2 产权理论 |
2.2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3章 小农体制概述 |
3.1 中国农业体制的性质 |
3.1.1 关于经济体制 |
3.1.2 中国农业体制为何是小农体制 |
3.2 我国小农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
3.2.1 我国农地制度的沿革 |
3.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沿革及性质辨析 |
3.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性质导致了小农体制的形成 |
3.3 相关概念界定 |
3.3.1 “小农体制” |
3.3.2 “小农经济”与“小农格局” |
3.3.3 其他相关概念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分析 |
4.1 从“科斯定理”看我国的小农格局 |
4.1.1 关于我国农地产权界定的讨论 |
4.1.2 关于农地要素流动交易成本的讨论 |
4.1.3 小农体制的作用“对冲”了市场机制对农地的整合效果 |
4.2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 |
4.2.1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特殊方式——土地流转 |
4.2.2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后果的不确定性 |
4.2.3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交易成本花费的无效率 |
4.2.4 小农体制下农业效率积累困难 |
4.2.5 小农体制导致小农格局被固化难以打破 |
4.2.6 关于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期限的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小农体制与农业经营体制 |
5.1 小农体制如何影响我国农业经营体制 |
5.1.1 小农体制的表征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5.1.2 小农体制的实质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5.2 小农体制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
5.2.1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农地整合的交易成本高 |
5.2.2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成本高 |
5.2.3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弱 |
5.2.4 从农业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看我国小农体制的特殊性 |
5.3 小农体制下的农业合作 |
5.3.1 普通农户间的合作难以达成 |
5.3.2 大户领办的合作——合作社的异化 |
5.3.3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分析 |
5.4 小农体制下的社会化服务 |
5.4.1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历史沿革 |
5.4.2 小农体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困境 |
5.4.3 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自身的生存、演化逻辑看小农体制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
6.1 相关理论和研究设计 |
6.2 研究方法和变量选取 |
6.2.1 方法简介 |
6.2.2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6.3 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与分析 |
6.4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6.4.1 模型参数估计 |
6.4.2 稳健性检验 |
6.5 估计结果分析与结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 |
7.1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相关经验 |
7.1.1 法国 |
7.1.2 德国 |
7.1.3 荷兰 |
7.1.4 日本 |
7.1.5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经验借鉴 |
7.2 国内应对小体制的实践尝试 |
7.2.1 “联耕联种”模式 |
7.2.2 “虚拟地块”模式 |
7.2.3 “土地信托”模式 |
7.2.4 “土地银行”模式 |
7.2.5 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经验总结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对策建议 |
8.1 根本方向:通过新的制度供给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8.2 制度供给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8.2.1 价值取向 |
8.2.2 基本原则 |
8.3 总体制度构想: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充当土地流转中介 |
8.3.1 农地经营机构的基本功能:承担农地要素流动的中介 |
8.3.2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独立承担中介职能避免政府干预 |
8.3.3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 |
8.4 农地经营机构的具体制度设计 |
8.4.1 保持农地产权稳定的相关制度设计 |
8.4.2 尊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和保障农户耕地需求的制度设计 |
8.4.3 保障低成本土地供应的相关制度设计 |
8.4.4 保障农户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流转土地的制度设计 |
8.5 对制度设计效果的检验 |
8.5.1 新的制度安排能否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8.5.2 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能否被实现 |
8.5.3 提出的基本原则能否被贯彻 |
8.6 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 |
8.6.1 运营成本过高的风险 |
8.6.2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
8.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农地产权结构的研究 |
1.2.2 农业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3 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影响的研究 |
1.2.4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影响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农地产权内涵 |
2.1.2 农地产权结构细分 |
2.1.3 农业绩效的界定 |
2.2 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 |
2.2.2 现代产权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 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的机理分析 |
2.3.1 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基本作用途径 |
2.3.2 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分析 |
2.3.3 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影响机理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农地产权结构与农业绩效的现状分析 |
3.1 农地产权结构的测算 |
3.2 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农地产权结构现状分析 |
3.2.2 农地产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农业绩效现状分析 |
3.4 农地产权结构与农业绩效的现状对比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数据来源与说明 |
4.2 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
4.2.1 变量选择 |
4.2.2 描述性统计 |
4.2.3 模型设计与估计方法 |
4.3 基本回归分析 |
4.3.1 长面板数据检验 |
4.3.2 模型估计 |
4.3.3 稳健性检验 |
4.4 边际影响分析 |
4.4.1 生产要素对农业绩效的边际影响 |
4.4.2 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生产要素效率的调节效应 |
4.4.3 不同地区农地使用权与处分权的作用差异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5.2.2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 |
1.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内涵 |
1.1.1 宅基地所有权 |
1.1.2 宅基地资格权 |
1.1.3 宅基地使用权 |
1.1.4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关系 |
1.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
1.2.1 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1.2.2 完善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
1.2.3 集约利用宅基地 |
1.2.4 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1.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支撑 |
1.3.1 农村宅基地产权理论透视 |
1.3.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理念贯彻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变迁 |
2.1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化 |
2.1.1 权利主体的变化 |
2.1.2 权利内容的变化 |
2.1.3 权利分置背景的变化 |
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变迁 |
2.2.1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容演进 |
2.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定化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 |
3.1 试点地区的典型实践 |
3.1.1 浙江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2 云南省大理市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3 江西省余江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2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面临的问题 |
3.2.1 宅基地改革效果差异大 |
3.2.2 宅基地退出机制运行受阻 |
3.2.3 宅基地管理遇困境 |
3.2.4 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有阻碍 |
3.2.5 宅基地使用权存在流转困局 |
3.3 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出现的原因 |
3.3.1 居住保障与财产流转之间的矛盾 |
3.3.2 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健全 |
3.3.3 宅基地资格权欠缺立法衔接 |
3.3.4 宅基地治理能力面临考验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解决路径 |
4.1 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
4.1.1 保持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 |
4.1.2 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 |
4.1.3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 |
4.2 发挥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功能 |
4.2.1 量化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 |
4.2.2 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 |
4.2.3 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 |
4.3 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
4.3.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
4.3.2 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4.3.3 防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研究现状 |
二、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界定及政策意蕴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界定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界定 |
二、“退出”的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政策意蕴 |
一、农民视阈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政策意蕴 |
二、农民集体视阈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政策意蕴 |
第三章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现行规定 |
一、全国性规定 |
二、地方性规定 |
第二节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存在问题 |
一、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模糊 |
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不完善 |
三、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宅基地权利退出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完善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宏观思路 |
第一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完善思路 |
一、保障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
二、积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完善思路 |
一、视为非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权利 |
二、借鉴宅基地“三权分置”之使用权思路处理 |
第五章 完善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的确定 |
一、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
二、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程序 |
第二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建议 |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内容 |
二、提高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标准 |
三、丰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方式 |
第三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不自愿退出宅基地权利的对策 |
一、明确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性质 |
二、确定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期限 |
三、厘清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缴费 |
四、完善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登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三权分置”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研究 ——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宅基地概念 |
2.1.2 宅基地“二元结构”概念 |
2.1.3 宅基地流转概念 |
2.2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2.2.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主要内容 |
2.2.2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启示 |
2.3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 |
2.3.1 宅基地“三权分置”内涵 |
2.3.2 宅基地“三权分置”提出的新要求 |
3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 |
3.1 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政策 |
3.1.1 相关法律法规 |
3.1.2 行政规章 |
3.2 宅基地流转机制 |
3.2.1 农村宅基地多级流转市场 |
3.2.2 农村宅基地流转形式 |
3.2.3 农村宅基地流转典型模式 |
4 农村宅基地流转实践分析—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 |
4.1 梁平区农村基本情况 |
4.2 梁平区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与服务体系 |
4.2.1 宅基地流转政策现状 |
4.2.2 服务体系 |
4.3 梁平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调研分析 |
4.3.1 宅基地使用现状 |
4.3.2 流转政策认知现状 |
4.3.3 宅基地流转现状 |
4.3.4 地票退出现状案例分析 |
5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 政策设定及普及度不足 |
5.1.1 法律政策不完备 |
5.1.2 政策认知度不高 |
5.2 合法确权难完成 |
5.2.1 确权工作仍欠缺 |
5.2.2 违建现象难解决 |
5.3 流转机制不完善 |
5.3.1 流转形式单一化 |
5.3.2 流转市场不健全 |
5.3.3 农户利益保障欠缺 |
5.3.4 机制运行战线长 |
5.4 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 |
5.4.1 集体组织作用被虚化 |
5.4.2 管理服务机构不齐备 |
6 “三权分置”试点区宅基地流转经验与启示 |
6.1 “三权分置”试点典型地区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 |
6.1.1 浙江省义乌市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 |
6.1.2 云南省大理市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 |
6.2 试点区宅基地“三权分置”流转改革的启示 |
6.2.1 以政策法定化为流转前提 |
6.2.2 以居住功能为流转底线 |
6.2.3 以资格产权界定为必要条件 |
6.2.4 以市场构建为关键环节 |
6.2.5 以城乡互联为未来改革方向 |
6.2.6 以强化管理服务为保障 |
7 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优化对策 |
7.1 建立“三权分置”下的流转法律政策体系 |
7.1.1 出台权能明确的中央法律政策 |
7.1.2 出台地方特色流转政策 |
7.2 完善资格权取得和产权确权机制 |
7.2.1 建立“标准+动态”取得机制 |
7.2.2 加快确权实现产权合法化 |
7.2.3 建立多样化有偿制度 |
7.3 建立科学系统的城乡互联流转机制 |
7.3.1 结合需求丰富流转形式 |
7.3.2 建立城乡统一流转市场 |
7.3.3 建立特色搭配式退出模式 |
7.3.4 完善流转机制配套措施 |
7.4 健全“集体+政府+社会”的管理服务机制 |
7.4.1 发挥基层组织主体作用 |
7.4.2 强化政府主导的管理服务 |
7.4.3 建立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
7.4.4 发展社会服务机构 |
8 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村集体组织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认知调查问卷 |
附录 2 农户关于宅基地流转现状认知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9)“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念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
2.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概念 |
2.1.1 三权分置的概念 |
2.1.2 宅基地的概念 |
2.1.3 宅基地所有权概念 |
2.1.4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
2.1.5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 |
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制度规定 |
2.2.1 宅基地所有权自由流转时期相关法律规定 |
2.2.2 宅基地使用权变相流转时期相关法律规定 |
2.2.3 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时期相关法律规定 |
3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证研究 |
3.1 大理试点改革实践 |
3.1.1 落实集体所有权 |
3.1.2 保障农户资格权 |
3.1.3 流转风险防范 |
3.2 义乌试点改革实践 |
3.2.1 宅基地入市制度 |
3.2.2 农房抵押贷款制度改革 |
3.2.3 创新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
3.3 大足区试点改革实践 |
3.3.1 探索宅基地流转新模式 |
3.3.2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
3.3.3 盘活土地促进多元化利用 |
3.4 余江区试点改革实践 |
3.4.1 落实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3.4.2 保障农户资格权 |
3.4.3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土地使用权 |
3.5 试点评析 |
3.5.1 制度优点 |
3.5.2 制度缺点和不足 |
4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4.1.1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缺乏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存在缺陷 |
4.1.3 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期限缺乏界定 |
4.2 使用权流转配套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4.2.1 宅基地使用权评估实施困难 |
4.2.2 宅基地使用权回收制度尚不完善 |
4.2.3 流转后保障措施及水平不足 |
5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建议 |
5.1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建议 |
5.1.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 |
5.1.2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程序立法 |
5.1.3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存续期限 |
5.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配套措施立法建议 |
5.2.1 完善宅基地价值评估体系 |
5.2.2 完善宅基地回收制度立法 |
5.2.3 完善流转后保障措施立法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研究路径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整全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完善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利益表达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凸显利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保障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存在的问题_ |
(三)增强保障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完善进路 |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可操作性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细化操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四、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及转让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之法律构造[D]. 段佳伟. 海南大学, 2021(02)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蒋崧韬. 四川大学, 2021(12)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影响研究[D]. 冀玄玄. 湘潭大学, 2020(02)
- [6]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D]. 韩青. 河北大学, 2020(08)
- [7]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D]. 钱娇娇.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8]“三权分置”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优化研究 ——以重庆市梁平区为例[D]. 邓杉杉. 广东海洋大学, 2020(02)
- [9]“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梁玉.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D]. 薛思宇. 西南大学, 2020(01)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宅基地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宅基地使用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