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向及预防对策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秦章鑫[1](2021)在《恩施州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以近十年典型案例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张鹏[2](2021)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高宏[3](2021)在《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研究 ——以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已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一直深受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等多个方面导致的,单靠司法机关的帮教难以更好地促进其回归社会,因而社会工作介入帮教服务,对于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有着很大的帮助。目前,我国不断加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建设队伍,司法社工参与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也越来越受社会的推崇,社会工作成为整个帮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有效的支持力量,因而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需要在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助力下完成。本文通过对国内及国外有关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和分析,从失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帮教需求以及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分析了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性。笔者通过在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将近半年的实习,参与了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本文以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为研究对象,借助实地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帮服工作进行深入剖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对自我认识的偏差以及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根据预估其原因所在制定帮教计划,从而按照帮教计划进行介入,主要采用小组工作方法介入。通过研究笔者认为,该中心在实务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在原因分析基础上,就改进和改善该中心帮教服务工作给出了几方面的建议。本研究对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帮教服务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启发意义,对于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问题研究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本文由绪论、三章及总结部分构成。绪论部分针对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第一章,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的重要性,从失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及帮教需求和重要性两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帮服失足未成年人案例分析,选取六名案主作为帮服对象,对六名案主进行帮教服务;第三章就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帮教过程缺乏持续性、社会工作者缺乏自主及介入缺乏创新、专业人才队伍缺乏及缺乏强有力资金支持等问题,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一、注意帮教服务的持续性,增强社会工作者自主性;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创新帮教服务模式;四、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产品的供给体制。总结部分针对帮教服务的整个过程及结果进行概括。
刘伟[4](2021)在《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少年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国际少年司法理念的更新,对韩国少年司法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少年司法模式从原先的传统刑罚模式与福利模式,转向恢复性少年司法模式。其将视角转向加害少年、被害人以及社区三方主体,体现对话与恢复效果。能够更为合理地对非行少年进行保护处遇,以及帮助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将被害人的需求与损失恢复考虑进少年司法过程之中,将社区作为非行环境影响者以及非行少年侵害者置于少年司法之中,实现少年司法的恢复性司法效果。恢复性少年司法能够更为适宜地选择少年司法程序,达到预防犯罪、恢复损失、复归社会的目标。本文以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进程为主线,研究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萌芽阶段、导入阶段以及探索与反思阶段。通过分析每一阶段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原因、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应的改革措施以及未来改革方案的设想,勾勒出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的发展脉络。同时,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恢复性少年司法模式与具体措施进行介绍。并且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改革措施的相关评价也一并纳入到分析范围。试图比较全面地展现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特点与经验。在研究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过程之前,首先介绍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概况。通过分析恢复性司法、恢复少年司法、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三个概念,厘清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具体内涵。同时分析了作为恢复性少年司法中的主要对象,即非行少年的相关界定,交代韩国少年年龄范围、非行少年种类与相关的少年案件程序,能够更加宏观统领性地掌握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要领。最后,通过梳理韩国少年法的法律体系,从少年司法、少年保护与福利法、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三个分类标准,展现了韩国少年法体系的整体立法框架。接着,分析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先阐述了少年司法的传统理念,包括国家亲权思想、教育思想以及少年保护主义;后介绍了韩国少年司法理念的特点,通过具体的原则进行展现;最后分析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为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具体分析进行铺垫。本文最后通过研究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试图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有益经验与制度特点展现出来,供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参考。在两国文化基底、法律体系、地缘临近的基础上,能够使我国在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时,更好地借鉴韩国经验与规避类似问题,从而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丰富少年司法实践内容,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建立面向未来的法治国家而提供一些参考。
张鹏[5](2021)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叶勇明[6](2020)在《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考察》文中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持续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开放文化蔓延影响,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完整、生理心理不成熟、人格尚不健全,主观因素与社会客观环境综合作用,造成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量持续居高不下、高位徘徊,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趋势。江西省近十年未成年犯罪人数30266人,占全省犯罪总人数7.95%,未成年犯罪人员基数总量仍然较大、需矫治改造人员较多、犯罪防控面临诸多新问题。可以说,如何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当前政府和学者们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课题。未成年犯罪防控工作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需要汇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学校家庭及个人等多元化主体的资源与力量,以期实现遵守规则、配合紧密、协作高效、共同推进的未成年犯罪协同防控格局。江西省在未成年犯罪协同防控工作方面,从结构性上和程序性上保障协同顺利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同时还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职责分工不明确,协同意识不积极,协同形式较随意,机制建设较滞后等现实问题。通过总结分析南昌、新余、吉安、景德镇等4个试点城市以“五类重点未成年群体”为对象,开展协同防控工作的具体案例,探索多元主体中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学校家庭等在协同防控中的职能定位、职责任务和成效作用。本文以江西省为例,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协同防控,以期能够为江西省本地及其他省份做好未成年犯罪防控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本文在学习和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了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当前现状、总体趋势,分析了江西省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成因,针对性研究了江西省未成年犯罪协同防控工作的总体现状和存在问题,并以四个试点城市为具体案例深入分析,随后在借鉴国内外防控未成年犯罪的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具体对策建议:加快健全完善立法、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发挥家庭预防作用、强化学校重点教育、提升自我防护意识。
黄俊平[7](2020)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未来,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决定这一个国家,甚至整个社会的命运。完善司法制度,建立专业化队伍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明确细化,有利于更加科学地预防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对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交由国家行政机构处理,对于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尝试追究家湖人刑事责任。应当明确教师教育权包括适度的惩戒权;对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风险预警评估长效机制,对于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进行预警评估,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丁建文[8](2020)在《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究与立法设计》文中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现行规定,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达到了十四周岁,但是还没有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了特定的八种罪行时,才会负刑事责任。此种规定虽然初衷是为了对未成年人来进行保护,但是,伴随着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正在呈现出一种逐渐上升的趋势,也开始出现了越来越多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长期以来,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方面,我国一直所坚持的和秉承的是“以教育为主,而惩罚为辅”的观点,而且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过程当中,也必须要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场。然而,由于最近几年当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势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而且还出现了种种耸人听闻的犯罪案件,其行为的恶劣性、手段的残忍性,并不亚于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甚至犹有过之。正是因为如此,许多人开始对于我国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规定出现了质疑,也开始有很多人认为,可以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从而达到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出现的几率。在本文当中,采取了文献法、文本分析法、比较研究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就以下内容展开研究:1.我国的现行刑法当中,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的规定以及在司法的实践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仅将年龄因素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过于单一。2.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而且恶劣性质的案件正在增加,团伙犯罪也不断增多,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在逐渐增大,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进而引出改革刑事责任年龄的时代背景及必要性。3.支持派与否定派这两种不同阵营的观点,阐述了理论界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论焦点和各自的考量因素;从国内外两方面阐述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足点和实际行动。4.对当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方式提出了一些现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旨在推动我国法律的进一步改革。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本文并不是仅仅只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这一社会问题进行解决,更需要深入这种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如果想要从最根本上来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实际多发而逐渐呈现出来低龄化趋势的种种现象,还需要法律以及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从总体上进行管理,而不能单纯的通过刑罚措施来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
彭晓萌[9](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有法律制定之初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建设者,其成长与发展对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是每一个国家、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自改革开放时将其设定为14周岁以来,一直都存在着是否需要降低的争论。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近年来日益严重,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实施何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的争议越来越激烈,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此展开了广泛讨论,社会公众迫切地希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何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在立法层面,关于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立法规定零散分布在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几部法律之中,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在司法层面,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空白”地带,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既无处罚也无教育,基本“一放了之”,造成了“养猪困局”。基于目前的困境,法学界对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有三种不同学说:“不变说”、“降低说”“弹性说”,其中以借鉴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弹性说”近两年热度有所上升。但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应当有稳定性,关乎未成年人的法律变动要谨慎,尤其是对刑罚的适用更要慎之又慎。当前的“不变说”是符合我国的刑法的精神的,是可以兼顾社会防卫和自由意志两种功能的。在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下,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加以辅助。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家庭、社会多方面共同承担责任。针对暴露出来的的问题,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下,建立起完整的少年法律体系;明确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的条件,将收容教养纳入司法程序之中;大力发展强制性亲职教育,提升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养能力;推动发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矫治作用。通过发挥动员各方力量,多管齐下,创建宽严相济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刘赛[10](2020)在《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文中提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一直是世界关注的重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更是关注重点中的难点所在,如何有的放矢的解决此类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律界关注的热点。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针对解决未成年人低龄化这类犯罪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判断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重点把握分析个案中未成年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当时是否存在“恶意”,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拥有辨认与控制的能力,给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应对依据,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不再仅是依据单纯的生理年龄作为界定标准,解决刑事法律规定与个体实际之间存在差距而产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僵化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状之间的矛盾,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缺乏一种有效的规范机制。另外,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立法实际上过于保护作为加害者的未成年人,最应该保护的受害者的权益反而被忽略了,因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中,未成年人的身份不仅仅只是加害者,受害者也有可能为未成年人,因此不能只把保护的目光盯在作为犯罪实施者的未成年人身上,作为被害者的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同等程度的保护。针对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无法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之规定内涵,进行本土化的立法改造,结合我国的法律背景,确立一个适合我国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刑事规则。在我国刑法中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一条例外规则来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僵化,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意”进行个别界定,确定“主观恶意”的评判标准、针对该规则可以适用的年龄阶段以及可以适用的刑罚种类,使得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灵活,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规范体系。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向及预防对策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向及预防对策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3)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研究 ——以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讨论 |
1.国内研究概况 |
2.国外研究概况 |
(三)理论依据及主要研究方法 |
1.理论依据 |
2.主要研究方法 |
一、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的重要性 |
(一)失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及帮教需求 |
1.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
2.帮教对象需求 |
(二)社会工作对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的重要性 |
1.社会工作介入帮教服务的优势 |
2.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的重要意义 |
二、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帮服失足未成年人案例分析 |
(一)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概况 |
1.成立时间及机构性质、组织结构 |
2.工作对象、成效及业内和社会影响 |
(二)X中心对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的案例分析 |
1.案主背景 |
2.接案、预估、计划 |
3.介入、评估 |
三、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的总结与反思 |
(一)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存在问题 |
1.帮教过程缺乏持续性 |
2.社会工作者缺乏自主、介入方式缺乏创新 |
3.专业人才队伍缺乏及强有力资金支持问题 |
(二)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改进建议 |
1.注意帮教服务的持续性,增强社会工作者自主性 |
2.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创新帮教服务模式 |
3.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产品供给体制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访谈提纲 |
附录2:实地采集图片、照片等 |
(4)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别研究现状 |
二、以韩国《少年法》为框架的少年司法研究 |
三、我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现状及现实需求 |
第三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韩国《少年法》的制定修改进程与发展趋势 |
二、对韩国少年司法的批判反思——融入恢复性司法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概述 |
第一节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内涵 |
一、恢复性司法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 |
三、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 |
第二节 韩国少年相关概念之界定 |
一、少年的年龄范围 |
二、少年司法的保护对象 |
三、少年案件的种类 |
第三节 韩国少年法的体系与特点 |
一、少年法法律体系 |
二、少年法体系特点 |
三、少年法体系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 |
第二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念 |
第一节 韩国少年司法的传统理念 |
一、国家亲权思想 |
二、教育思想 |
三、少年保护主义 |
第二节 韩国少年司法理念的特点 |
第三节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
一、参与者的自律性 |
二、化解矛盾为导向 |
三、强调非行的赔偿 |
四、重视社会共同体作用 |
第三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萌芽阶段(2000 年前) |
第一节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萌芽 |
一、受害者学的影响 |
二、少年法的确立 |
三、保护处分的少年化 |
四、保护观察的导入 |
第二节 萌芽阶段面临的难题 |
一、少年犯罪人数增加 |
二、非行少年呈低龄化趋势 |
三、少年犯罪动机复杂 |
四、非行少年教育程度向高中集中 |
五、少年犯罪再犯率增加 |
第三节 萌芽阶段的改革措施 |
一、《少年法》的前三次修订 |
二、社会服务命令和听课命令的引入 |
三、少年院课程项目的衔接 |
四、判决前调查制度的设立 |
第四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导入阶段(2000—2007 年) |
第一节 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导入 |
一、社会事件的催化 |
二、刑事调解制度的雏形 |
三、以学者为中心的讨论 |
四、保护观察组织机构革新的要求 |
五、以《少年法》为代表的导入 |
第二节 导入阶段面临的难题 |
一、少年犯罪现象特征突出 |
二、适当性待遇处分和待遇阶段不足 |
三、缺乏明确而一贯的少年司法理念 |
四、立法原则缺乏明确性和优先性 |
五、对受害者缺乏关心和认识 |
第三节 导入阶段的改革措施 |
一、学者建议 |
二、法律修订 |
三、新增和解劝告制度 |
四、少年院课程设置更丰富 |
五、恢复性司法模型下的实践 |
第五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探索与反思阶段(2008 年至今) |
第一节 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反思 |
一、少年暴力事件的激化 |
二、少年犯罪问题深化 |
三、保护观察压力增大 |
四、社会服务命令和听课命令的执行主体缺乏规定 |
五、恢复性少年司法应用范围有待拓宽 |
第二节 当前阶段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举措 |
一、以警察为主体的恢复性少年司法项目 |
二、保护观察的恢复性司法改善 |
三、社会服务命令与听课命令的恢复性司法方案 |
四、多方合作的恢复性少年司法项目 |
第三节 对恢复性少年司法未来方案的探索 |
一、提高少年司法人员的广泛性与专业性 |
二、设立医疗少年院以建立更系统、专业的待遇体系 |
三、完善少年院的事后管理项目 |
四、构建少年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共享体系 |
第六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经验及借鉴价值 |
第一节 韩国经验总结 |
一、恢复性少年司法实施的体系性 |
二、少年案件分类审查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借鉴价值和可行性 |
一、我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现状 |
二、借鉴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借鉴的主要内容 |
一、将恢复性理念贯穿少年司法体系 |
二、实现少年司法保护全覆盖与针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 |
1.4.2 研究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未成年人犯罪 |
2.1.2 协同防控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理论 |
2.2.2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 |
2.2.3 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理论 |
2.2.4 协同防控理论 |
3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与成因分析 |
3.1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
3.1.1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
3.1.2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趋势 |
3.2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
3.2.1 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趋势发展 |
3.2.2 未成年人犯罪结伙性作案特点明显 |
3.2.3 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性犯罪为主要形式 |
3.2.4 未成年人犯罪有较强的报复性逆反心理 |
3.3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
3.3.1 家庭环境因素 |
3.3.2 社会风气因素 |
3.3.3 学校教育因素 |
3.3.4 未成年人主观因素 |
4 江西省未成年犯罪防控现状、问题及试点分析 |
4.1 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的总体现状 |
4.1.1 组建了临时工作机构 |
4.1.2 制订了防控工作方案 |
4.2 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部门间协同还不到位 |
4.2.2 学校、家庭沟通未形成常态 |
4.2.3 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 |
4.2.4 工作机构及机制建设较滞后 |
4.3 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试点经验分析 |
4.3.1 南昌市:协同矫治“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
4.3.2 新余市:探索“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就业协同服务 |
4.3.3 吉安市:打造“留守未成年”协同帮扶机制 |
4.3.4 景德镇市:协同服务管理“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
5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考察 |
5.1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国外经验 |
5.1.1 构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 |
5.1.2 各具特色的教育感化措施 |
5.1.3 逐步强化的惩戒处罚措施 |
5.2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国内实践 |
5.2.1 广东江门“三位一体”协同观护帮教 |
5.2.2 北京海淀开展“临界预防”观护 |
5.2.3 湖北省统筹协调推进犯罪防控 |
5.2.4 吉林长白建立协同帮教“绿色家园” |
6 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对策建议 |
6.1 加快健全机构完善立法 |
6.1.1 完善未成年保护的系统性立法 |
6.1.2 健全成立未成年保护综合性机构 |
6.2 坚持全社会综合协同治理 |
6.2.1 完善协同管理机制 |
6.2.2 强化社会环境治理 |
6.2.3 坚持惩治与教育并重 |
6.3 发挥家庭预防作用 |
6.3.1 合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
6.3.2 形成良好的教养方式 |
6.3.3 正确处理家庭结构变化 |
6.4 强化学校重点教育 |
6.4.1 协同开展针对性教育 |
6.4.2 强化日常跟踪管理 |
6.4.3 畅通家校沟通渠道 |
6.5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
6.5.1 主观上要坚定 |
6.5.2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状 |
1.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状 |
1.1.1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 |
1.1.2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 |
1.2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龄化原因分析 |
1.2.1 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 |
1.2.2 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
1.2.3 法律规定不完善 |
1.2.4 其他社会原因 |
第二章 我国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合理性分析 |
2.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引发的社会大讨论 |
2.1.1 未成年人制造的重大案件 |
2.1.2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大讨论 |
2.2 我国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合理性 |
2.2.1 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
2.2.2 符合联合国鼓励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趋势 |
2.2.3 符合未成年人年龄阶段特点 |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对策建议 |
3.1 发挥家庭的堡垒作用 |
3.2 堵塞校园监管漏洞 |
3.3 专门法律制度的完善 |
3.4 其他辅助措施 |
3.4.1 发挥社区矫正及帮教观护作用 |
3.4.2 完善专门学校、帮教观护基地的“专业化、标准化”建设 |
3.4.3 健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究与立法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
二、实践价值 |
三、现实意义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研究现状 |
(二)外国的研究现状 |
五、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
一、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合实际 |
二、现有惩罚措施无法达到威慑作用 |
第二章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 |
一、降低年龄否定论 |
二、降低年龄肯定论 |
第三章 立法设计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
二、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
三、分类管教,防止“交叉感染” |
四、强制保证金 |
五、前科保密制度 |
六、刑罚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
(一) 现实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暴力事件频发 |
(二) 立法规定问题:存在立法缺陷 |
(三) 惩处制度问题:缺乏针对性 |
二、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标准问题的争议 |
(一)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学说 |
1、降低说 |
2、不变说 |
3、弹性说 |
(二) “不变说”符合我国刑法的精神 |
1、“降低说”违背刑罚的目的 |
2、“弹性说”可能引起刑罚权的滥用 |
3、坚持“不变说”的理由 |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的完善措施 |
(一) 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
1、审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成效和不足 |
2、建议:构建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 |
(二) 引入保安处分制度,将收容教养纳入司法程序 |
1、审视:收容教养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2、建议: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
(三) 深化家庭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 |
1、审视:亲职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2、建议:构建强制性亲职教育 |
(四)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
1、审视: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现状及不足 |
2、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f答辩情况表 |
(10)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理论创新 |
第一章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基本概念 |
第一节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 |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含义 |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作用 |
一、补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则 |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体系 |
三、缓和社会矛盾与维护稳定与公平 |
第三节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特色 |
一、行为与品格并举 |
二、宽容与严管并济 |
三、成文与判例并行 |
第二章 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 |
一、消除规定僵化与犯罪现实之间的矛盾 |
二、逆转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偏差 |
三、平衡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保护之间的需求 |
第二节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可行性 |
一、理论融合可行 |
二、立法条件可行 |
三、司法认定可行 |
第三章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争议与完善意见 |
一、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争议 |
二、构建我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第二节 严格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一、严格“恶意”证明 |
二、限制刑事责任范围 |
三、限制刑罚处罚程度 |
四、与收容教养制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向及预防对策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恩施州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以近十年典型案例为例[D]. 秦章鑫. 湖北民族大学, 2021
- [2]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之研究[D]. 张鹏.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3]社会工作介入失足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研究 ——以太原市X青少年关护服务中心为例[D]. 高宏.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1(09)
- [4]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研究[D]. 刘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之研究[D]. 张鹏.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6]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考察[D]. 叶勇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7]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黄俊平. 河北大学, 2020(03)
- [8]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究与立法设计[D]. 丁建文. 青岛大学, 2020(02)
- [9]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D]. 彭晓萌. 山东大学, 2020(10)
- [10]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D]. 刘赛.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