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改革新条款缺憾多多(论文文献综述)
刘克江[1](2020)在《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宽大制度是利用案件参与人的“囚徒”心理,鼓励其成为“告密者”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免除对其的刑事惩罚或者减免经济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由颇具实用精神的美国人所创设,在欧盟得以发展与创新,到2017年为止,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在内,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与宽大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我国2008年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也设立了宽大制度。近几年,宽大制度成为各国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的主要工具,在查办、瓦解与抑制垄断组织形成方面起到了非凡的作用。2017年经合组织秘书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加拿大、智利、德国、韩国和新西兰,大约45-55%的卡特尔案件是在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帮助下被调查的,在欧盟,这个比例达到80%,而美国司法部处罚的90%的卡特尔案件与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协助调查有关。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已经十多年,但是宽大制度尚处于雏形阶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需要从制度整体到细节进行研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评析,利用实用的研究方法,创新性的研究宽大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实施。从理性的角度看,宽大制度之设计灵感源于理论更甚于源于实践。因为有博弈理论与囚徒困境理论为其提供稳固的支撑,可以说,两大理论足以引发任何情境的共鸣,无论是制度、社会情形还是日常生活,更兼有经济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佐证其正当性。理论和实践促成了各国执法机构纷纷采用宽大制度,但是宽大制度通过诱导和逼迫,激发宽大申请者对同行进行举报,道德和正义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就反垄断来说,如果没有严格的量化解析或数字说明,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往往被无由的放大,执法机构所倚重的是反垄断法本身形成的机制实现对卡特尔等反垄断行为的打击,此举,总是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被“错杀”或“漏杀”,这不仅会造成实体法上的效果不彰显,还会弱化和缩小对反垄断法的价值评价。宽大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反垄断法制度的缺陷。在进行理论证成的同时,必然涉及到制度的发端。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方面,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架构的应然方面给予了详细描述及较全面的探讨。探讨了宽大制度构成的实体问题,如适用主体、适用标准、处罚幅度、处罚数额,还考查了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制度;同时,对宽大制度的程序构成进行了深度设计,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和解制度,进行了应然性探讨。除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构成,进一步对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对宽大制度构成的应然性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配套立法的修订有所帮助,但各项论证尚需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传统工作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如文中提到的宽大升级及惩罚升级制度。反垄断领域一直的由某个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独立的实施,维护本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宽大制度执行中的国际合作存在诸多的挑战。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一直是反垄断法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涉及反垄断违法行为横跨各个法域,同时对于反垄断领域的理论研究,也需要各个法域的执法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合作。本章开始就国际合作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行阐述,主张与我国经济往来密切的国家之间应当建立双边合作机制,重点加强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尤其是涉及到核心卡特尔、合并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出各国在通报机制、信息交流和礼让原则上建立国际合作。同时,对宽大制度的合作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中多边竞争规则的谈判,努力推动国际竞争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同时,必须以缩小因为理论、理念、法律、政策等原因带来的差异作为前提,而后才可能建立国内、国际双轨制。我国宽大制度实施期限短,执法机构经验不足,梳理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宽大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具体案件来发掘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例如通过透视奶粉案的处理结果,找出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制度的司法态度。对于传统上的诸多观点,也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如批评了国外额外处罚制度的“禁止申请宽大”及“加倍处罚再一次涉案数额”,代之以允许申请及补齐上次减免数额的建议。再如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在研究中提出适用何种主体是一个问题,借鉴和参考德国与欧盟立法上的细节,并非将组织者、强迫者绝对的排除在宽大待遇之外。可以将其排除在免除处罚之外,而考虑给予减轻处罚。除了实体问题,也对程序问题和责任体系进行了梳理。在研究欧美和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宽大制度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为了对我国宽大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宽大制度的责任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标准,还是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和解机制以及具体实施程序提供了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也提供了创新的观点。减免的人数和幅度方面,提出只有明确的数值,才算是达到宽大制度的确定性与透明性,而对此最低要求、待遇之大小是该制度的最具“魅力”之处。就幅度而言,设计有两套参考方案,分别是参照韩国,区别于启动调查前与后;参照美国,要求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差异性;参照欧盟及受到我国最近出台的《关于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初稿)〉意见的函》中的处罚空间的启发,不是绝对化的一个数值,而是设定有减轻处罚的空间或幅度。第二套方案的设计是:顺位+证据标准+配合及协助。在此结构中,前者体现为客观性,后者既对申请宽大者的主观态度提出要求,又要求其客观表现,既要考察其悔过态度及配合的积极性,又要在过程中考察其参与调查的工作量及贡献。所以,集中表现为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宽大制度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赦免企业,而在于威慑和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福利,并对民事索赔诉讼提供支撑。因此,当已有足够证据对卡特尔行为进行确认时,便没有必要再给与宽大待遇。为了更有效地查处垄断协议等合谋行为,明确建议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宽大制度,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申请条件、处罚设置、宽大幅度、宽大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借鉴欧美等国家实施宽大制度的经验,提高宽大制度实施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徐念丹[2](2018)在《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文中提出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作为中国保险业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被寄托着从源头治理屡禁不止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告知等市场乱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使命,并在实施近一年来,受到监管方、保险人、保险消费者、市场其他各方的高度关注。然而在此背后,可回溯管理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欠缺,以及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其难以充分发挥原初期望的功效。鉴于保险纠纷发生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尚难以对该规定的实际实施效果作出实证角度的分析与评估。因此,研究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可回溯管理的定义与内涵入手,同时详尽分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探究了可回溯管理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的现状。在此基础上,通过《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文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形成了对可回溯管理实施目的和实施方法的准确、全面的理解。然后分析了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不足。最终提出了下阶段完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可回溯管理的起源、定义、特征与实质。其次,通过分析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与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件日增这一对矛盾,剖析了保险纠纷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藉此揭示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引入背景。最后,介绍了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为下文讨论相关规定的制定、内容及条款比较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本部分首先从介绍可回溯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开始。并比较了正式发文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内容,从中归纳总结出两者三方面的主要差别,随后逐一进行详尽分析。第三部分是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本部分首先辨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不仅介绍了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进而阐明了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原理与意义。最后,指出了可回溯管理有待改进之处,包括记录的关键环节信息量不足,对保险消费者隐私权关注度不够等。第四部分是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形式与内容;其次,应注意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管理宣传教育;再次,应充分发挥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最后,应考虑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等。
郑远齐[3](2017)在《小组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留守妇女群体是我国社会工作的重要活动群体。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探讨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金融服务是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地有益尝试。本文基于永新农商银行的客户调查情况,运用小组工作方法介入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金融服务,就如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出对策及建议,旨在帮助农村留守妇女群体提升有效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综合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金融服务存在以下问题:(一)留守妇女群体自身文化层次低、易上当受骗、对新型金融工具运用生疏等;(二)银行层面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基础设施不完善;(三)政府整治金融乱象及惠民财税政策的力度亟待加强,等等。结合上述讨论,本文探讨了社工介入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以下三个层面提出改善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从帮助农村留守妇女群体自身来说,提升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技能,引导农村留守妇女防范金融诈骗等;从联合银行完善服务方面来说,社会工作者必要时进驻银行,帮助提升农村留守妇女金融需求服务满意度,拓展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形式,协助银行应对农村留守妇女金融诈骗;从倡议政府和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方面来说,倡议政府出台相应的金融法规,大力整治农村金融乱象,建议政府在农村一些优质投资项目上给予金融机构以财税优惠政策。
张晓宇[4](2013)在《保险监管有效性分析 ——从成本收益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监管部门的权力却并非越大越好,过分扩张的监管范围和刚性的监管手段,往往会适得其反,因此,探讨现行保险制度和政策的有效性,寻找改进的空间,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本文选择保险监管制度的成本和收益作为切入点,分析保险监管制度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收益,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得出监管制度有效与否的结论,进而探讨监管政策的合理性,这是本文的写作思路。然而,保险监管制度内容庞杂,头绪繁多,巨细靡遗的剖析监管制度的各个方面并不现实,因此在确定研究视角的同时,笔者也通过分析保险监管分支制度的内在逻辑联系,筛选研究对象,最终将偿付能力监管、费率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纳入研究范围。本文的写作结构包括七章,第一章引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思路,对和保险监管效率相关的文献作出梳理,理顺写作脉络。本文的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对国际保险监管体制进行评述,尤其是IAIS中关于保险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以此作为中国保险监管政策的参照系。本文的第三章主要阐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偿付能力是监管制度核心,一直为监管部门所重视,在监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偿付能力指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至关重要,可以说,它是监管体系的轴心,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能够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另外几个监管制度与其密切相关。偿付能力监管的社会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与社会成本三部分。监管部门为偿付能力监管支付的人员开支、费用开支等是直接成本,这一部分开支的边际成本很小,监管部门无需增加太多开支便能够完成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而被监管者可能会采用多种方法躲避监管,从而产生被监管者的额外开支,形成偿付能力监管的间接成本。偿付能力监管成本的重点在于其机会成本,由于监管部门有不断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以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的趋势,因为这种做法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更容易,也更容易操作,所以现行的保险监管偿付能力标准有可能偏高,这点在保险实践中也得到验证,偏高的标准使得保险人被迫不能进行更大规模的保险投资,影响了保险人的盈利,最终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受惠于保险投资,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尽管有偏误,然而其社会收益也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对偿付能力标准的严格监管,我国保险业没有出现保险人破产现象,保险市场运行较为稳定,保险公司的资本数量也在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下不断提高,扩大了保险人的资本规模,有利于保险人的经营。对比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得到结论,在防止公司破产,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方面,偿付能力监管政策是有效的,然而,偿付能力监管的社会成本还有继续降低的空间,目前的监管政策是低效的。本文第四章重点研究保险费率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费率监管是保险监管中的热点研究问题,费率监管的社会成本相当显着,目前实施的严格管制费率的政策本意是防止恶性竞争,在保险发展的历史阶段上,费率管制确实起到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前进,依然采用费率的严格管制手段,显得不合时宜,它削弱了后进入保险市场的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可能会引发垄断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费率管制还使消费者不能依靠价格信号选择保险产品,这使得价格机制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被抹杀,结果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充分行使他们的选择权。另外,在严格的费率管制前提下,监管者出于对新型产品的不了解,可能不会批准保险人的产品创新,从而打击了保险人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使保险人因循守旧,不能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需求设计新险种,由此造成保险险种老化,不再适应市场需求,保险供给和保险需求产生矛盾,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然而费率监管并非全无好处,它也取得了一定社会收益,如: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防止竞相降价的恶性竞争的发生;促使监管者提高监管水平。然而和费率监管政策造成的社会成本相比,其社会收益显得微乎其微,而且,采用其它监管政策同样可以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可以得到结论:费率监管是无效的。第五章的写作内容是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IAIS的监管重点,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构成了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保险市场行为可以依据行为主体和行为内容划分为几个类别,有鉴于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笔者将写作重点放在保险中介行为、违约行为、欺诈行为方面。目前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取得了一定收效,而其成本只有直接社会成本和监管带来的交易成本增量两部分,总体来说,监管收益要大于监管成本,因此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是一种有效的监管,应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为偿付能力监管打好基础。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对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有很大益处,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理顺保险公司内部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科学的权力划分体系,解决股东、董事会、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安全而高效,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从中得益。同时,规范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整个宏观保险市场。本文第六章是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有效性的分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安全性是监管部门的指导原则,然而,过分重视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却是以牺牲保险资金的盈利性为代价的,这正是保险投资监管的成本所在。由于对保险资金运用有诸多限制,导致保险公司错失许多投资良机,降低资金使用效率,间接影响了偿付能力,而投资渠道和投资结构的局限性更使这一问题雪上加霜,因此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成本实际上是巨大的,这彻底暴露了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低效率,当然,这不能全部归咎于监管部门对资金运用的严格监管,金融市场宏观环境对保险投资有重要影响。但是监管部门应该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放松投资结构的限制十分必要。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总体来说,现行的保险监管措施虽然部分有效,但其效率却相对低下,有鉴于此,笔者在第七章内提出一些政策和建议以供参考。首先,变革监管理念势在必行,监管部门以往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模式对保险业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对可能出现的状况缺乏预见性,对已经出现的监管问题一味采用堵的办法,这使得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显得十分被动,因此,变“亡羊补牢”为“曲突徙薪”以及变“威逼”为“利诱”对于监管部门格外重要,此外,监管部门还应该维持政策的独立性,不能过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如:过于注重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忽视了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实现以上监管观念的变革,提高监管水平是必要条件。监管者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应该高于被监管者,这样才能从宏观层面上把握政策走向,从而制定高效的监管政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监管部门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出现了被监管者的专业水平高于监管者的现象,由此产生的结果有两个,一是监管者被保险公司牵着鼻子走,四处救火;二是监管者不顾保险业发展的固有规律,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行监管政策,妨碍保险业发展。所以,监管者应该正视自身的缺陷,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吸纳一批具有丰富保险工作经验的人员进入监管队伍,建立与学界专家互动,听取其意见的长效机制。最后,笔者认为,解决现存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还要采取一些实际措施,包括:放松费率的严格监管;坚持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深化监管内涵;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水平和研究时间所限,没有考虑再保险政策,这是笔者在后续研究中的努力方向。
曹雅琪[5](2013)在《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机动车在人类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机动车的普及对社会经济生活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信息,截止2012年底,我国机动车总保有量已达2.4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6亿人。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2010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0.6万件,2011年达到422.4万件;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12596件,2011年为74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1可以看出,机动车普及的过程便是机动车事故受害人问题日益凸显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转移交通事故损失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03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第一次用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06年,在《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交强险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2012年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稍作修改,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再限定于中资,保险公司经营及交强险运营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然而我国交强险制度起步较晚,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一是受害人的有关规定不合理,受害人的范围过小,导致单车事故中的本车人员和无偿搭乘者无法受到交强险保护并依法获得赔偿,而且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也很模糊,增加了受害人的索赔难度;二是交强险赔偿规范不合理,损害赔偿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失,范围过宽,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负担,《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漏洞,出现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分项责任限额设置不合理,费率浮动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社会救助基金缺乏可操作性,救助条件界定不严密,无垫付限额,基金来源有限且救助范围过窄,使具有实践性、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难以建立。相对而言,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早,立法健全,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手段来分散致害人的损害赔偿风险,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对我国的交强险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国家,也是较早推行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930年就颁布了《第三人直接求偿法》,明确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保险业属于州政府行政管辖的范围,但纵观美国各州,为完善未投保车辆问题,不仅推出低成本保单来扩大投保率,而且对未投保车辆都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日本是亚洲最早开办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国家,也是亚洲最早实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中规定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并由政府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费用。我国台湾地区自1954年开始进行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尝试,交强险适用限额无过错责任,费率厘定采取“从人”兼“从车”因素。通过对比研究英美日国家和台湾地区的交强险法律制度,我国应借鉴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加快完善我国《交强险条例》。首先应该拓宽受害人的范围,明确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其次将财产损失剔除损害范围,对人身损害适用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取消责任限额的分项限制,使受害人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为了实现投保人之间的实质公平,进一步细化费率厘定因素;最后通过重构救助基金的使用条件、拓展基金来源、扩大救助范围来健全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做好交强险的后备补充工作,以给受害人提供更加快速全面的救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陶娜[6](2012)在《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011年,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寿险业发展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宏观经济形势和保险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寿险业发展的影响持续显现,寿险行业随之进入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转型时期前所未有的困难与考验,中国人保(PICC)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各种不利因素对业务发展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推动了业务的持续发展,实现并保持了开业以来累计盈利的历史性突破,但发展中暴露出来的很多行业共性的问题,全国各分支机构增长乏力、费差管控压力加大的现状,引起中国人保(PICC)高度关注与深刻的思考,在结合内外部环境及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PICC以渠道改进为切入点,重新调整发展思路以应对寿险业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保持在中国寿险市场的占有率,持续巩固并提升现有地位。竞争时代,渠道为王。所有能够被保险业利用的销售渠道,都在被积极探索和开发。以电话销售为代表的新渠道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正在加速行业洗牌;而银保新规和银行揽储压力导致的银保困局和渠道受限引发了市场担扰,迫使行业重新思考业务增长模式。不用怀疑,当下的渠道管理问题预示着行业巨大的转型,对此,我们理应充分关注。近年,中国人保(PICC)大力推进渠道结构优化,努力调整传统渠道的同时,电销、网销等新渠道业务作为创新产品和创新渠道,得到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并成为新的增长支撑点。但任何的渠道开发、维护和创新并不简单意味着好的预期结果,要使我们的渠道做到发扬光大,必须站在产品本身和消费的立场上,实现渠道工作中的差异化管理,逐鹿渠道,更要深耕渠道。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国人保(PICC)在新战略实施下,推出的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的问题。通过对PICC现阶段发展环境的总体把握,对PICC渠道管理的现状进行客观深入阐述,深刻剖析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这些问题背后的根源成因,在PICC新战略构想下,通过渠道管理的调整与改进,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快速推进渠道变革与创新,打破寿险业转型期压力与矛盾的双重受限,释放生产力,实现新一轮增长级,提出可供其它同业主体借鉴的渠道管理方法,使更多中国寿险企业能像PICC一样,在转折期掌好舵,为中国民族寿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王碧波[7](2012)在《反保险欺诈之对策与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总结分析国际反保险欺诈之经验,试图完善中国大陆地区人寿保险公司运行之对策与机制,全文共分为以下七章:第一章,“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从有保险之日起,保险欺诈就如影随形。保险业之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一旦保险欺诈泛滥,将会造成保险公司交易成本提升,而将该交易成本转嫁由消费者负担;对消费者而言,将可能因保险欺诈而面临保险费提高的潜在损失。长此以往,社会互助机制可能就此瓦解,从而使作为分散个体的投保人处于无避险之境地,以至于陷于更大之风险困境。正因保险欺诈涉及国家经济制度层面,自有加以抑止之必要。本文主要采用历史与逻辑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实证分析研究法等方法。第二章,“相关文献回顾与基本问题探讨”,介绍国内外保险欺诈研究之主要成果和文献,并对保险欺诈基本理论知识进行探讨。重点讨论保险欺诈之含义、保险欺诈与保险犯罪之关系、保险欺诈与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之关系、保险欺诈与道德风险之关系,并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经济学之定性与定量分析。第三章,“保险欺诈之基本要素”,以台湾地区为例,分析讨论保险欺诈之要件、保险欺诈之特性、保险欺诈之成因以及保险欺诈之类型。本文认为,保险欺诈之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客观要件,即必须保险欺诈行为人实施有欺诈行为;二是主观要件,即保险欺诈行为人必须具有欺诈之故意;三是事实要件与结果要件,即必须有保险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之结果;四是因果关系要件,即保险金赔付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欺诈之特征有四,即主体多元、二是行为复杂、危害深远、犯罪黑数高。保险欺诈之成因与类型都较为复杂。第四章,“反保险欺诈机制与立法比较研究”,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等七个国家和地区之反保险欺诈机构与机制、反保险欺诈相关立法之归纳总结与对比分析,得出各国反保险欺诈行为主要举措之一些基本特点。第五章,“保险欺诈案例特征之分析”,选取台湾地区部分人身保险典型案例,从保险欺诈行为人特征与动机、保险欺诈手法与特征等角度进行简要分析,以总结人身保险各类型欺诈之共同而又主要之特征,为本文构建中国大陆地区反保险欺诈之对策与机制进行理论与实务之准备。第六章,“中国大陆地区反保险欺诈制度之建构”,首先,就中国大陆地区反保险欺诈现行运行机制存在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其次,从政府机构、保险公司、保险教育、保险监管等角度,就完善中国大陆地区反保险欺诈运行机制提出对策建议。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总结全文之论述,并提出有关防制保险欺诈之有关建议。
刘怡[8](2011)在《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J物流公司与S保险公司的纠纷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物流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我国现代化程度的经济发展效率的重要标志。我国的物流业正以跨越式的速度发展,同时政府积极引导物流业的发展,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因此,物流业已成为现代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但伴随着物流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行业面临的许多风险也接踵而来,物流保险也因此出现了,随着物流保险市场的突飞猛进,物流责任保险由此应运而生,本文力求从一个法律的视角对物流责任保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健全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进而理顺物流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推动我国物流业迈上新的高峰。本文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物流责任保险发展的研究背景及新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以及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回顾了与物流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相关的研究文献。通过对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等方面进行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物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障——物流法的定义及特征、物流保险的法律意义、物流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物流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保险条款,为下文物流责任保险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物流保险中典型的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概述其概念、特点、产生和发展的意义,并从四个方面探讨了物流责任保险。第五部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物流责任保险案例,结合相关的理论依据得出结论,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物流保险带来一些可借鉴的宝贵经验。第六部分主要针对前文所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物流责任保险的对策,即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完善物流企业、保险业以及人才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王启东[9](2010)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全球气候异常天灾频传,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于是联合国在1992年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在1997年于日本签署《京都议定书》,订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规范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2012年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990年的5.2%。该议定书为具有温室气体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并于2005年2月6日正式生效,开启进入全球合作抗暖化的实践阶段。随着中国的“增长”、“崛起”和“发展”作为全球化最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是国际焦点,不仅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关注,而且受到各方的重视和讨论。全球问题必须以宏观面来检视,本文从全球治理出发,以国际关系及国际法的视角考察,从历次主要国际环境会议和多方立场。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依议定书的规定有共同的责任,但不承当减量的义务。美国曾以中国没有承当义务为由退出公约,后虽然签下巴里岛路径图,但在哥本哈根会议依然掣肘中国。欧盟也软硬兼施,加上原本和中国同盟的小岛国联盟,因国土即将淹没,面临生存问题,与中国也渐生芥蒂。且中国的环境生态脆弱,近年来天灾不断,面临国内外的压力,必须严肃正视。中国高经济成长带来高污染,污染排放量跃登世界第一。然而国内还有很多人的生活落后,脱离贫穷必须经济发展。在环保与经济成长冲突下,本文检视国际合作及法律规范,国内对环境治理全面检视实践面,以及未来的走向。考察中国目前成就,展望未来以达成可持续发展成为目的。这是工业革命后,人类生活的大革命,势必无可回避。
卓宇[10](2009)在《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研究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国际经济格局,我国保险企业面对的经营环境和竞争市场越来越复杂,我国的金融保险业已经步入了融合竞争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保险企业的集团化建设己越过了“为什么要集团化”的阶段,步入了“怎样集团化”的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集团资源整合”无疑成为“怎样集团化”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课题。本文基于此,将保险集团的资源整合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视角上,本文认为,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上,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已经上升为统领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战略管理思想,也是最能体现保险企业(包括保险集团)经营特色的管理理论,因此,本文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研究我国保险集团的资源整合问题,更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引言:界定了研究的对象,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对前人就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评述,阐明了本文研究的逻辑思路和主要框架,明确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特色、创新与突破,并客观地指出本研究还存在的局限和不足。第二章是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研究的理论基础。根据研究对象分别对企业集团研究所涉及到的制度经济学、竞争学等相关理论,资源整合所涉及到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内部市场、信息经济学等理论,国际实证研究所涉及到的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和回归分析方法以及本文特色研究视角——资产负债管理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三章是国内实践: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现状研究。对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动力进行了研判,在此基础上,在企业层面,对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现有模式、具体途径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监管层面,对现有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及保险集团监管政策,特别是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监管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评析。从而指出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性。第四章是国际实践:国际金融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研究及借鉴。首先利用个案研究法对具有代表性的国泰金控、安盛集团、美国国际(AIG)的资源整合实践进行了研究,在经营范围上,这三家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均是典型的由保险公司发展而来实现了金融保险业务的综合经营;在地域上,三个案例分别来自亚洲、欧洲和美国,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经验分析上,前两家均是成功案例的代表,AIG则是反面案例的代表;在本土和国际化经营上,国泰金控是本土资源整合的代表,安盛和AIG则是跨国资源整合的代表。得出的最重要启示是要用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对于保险集团资源整合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次,在监管层面对美国、欧盟、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金融混业经营比较成熟国家和地区的行业监管政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际借鉴的经验。第五章是资产负债管理视角下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这是全文研究的核心。本文首先利用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将保险集团的资源分为资产资源和负债资源两大类,并按照资产资源的整合、负债资源的整合以及资产资源和负债资源的整合这三条基本思路,构建了基于资产负债管理视角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三条基本思路中的前两种都对基本方式和风险规避进行了阐述,其中,第三条思路是贯穿保险集团经营管理体系的一根红线,也是统领整个保险集团资源整合全过程的战略规划。第六章是对基于资产负债管理视角下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的计量检验。即是对第五章所提出的理论框架的实证证明。首先,利用计量经济学中的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对19个国家的114家国际金融保险机构分金融混业集团、保险混业集团、专业保险公司、银行、投资银行,对他们的经营效率进行了实证比较研究,证明了本文定义的保险集团的经营效率高于专业性金融机构,而这种优势主要来自资源整合,也就证明了资源整合能够提升保险集团的竞争优势,即保险集团的资源整合有效率。其次,利用计量经济学中的回归分析方法,分析了11个国家的24家国际保险多元化集团、金融多元化集团资产负债管理效果与资源整合效果之间存在正向的回归关系,证明了保险集团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资源整合有效率。上述两个层次证明了第五章所提出的理论框架的有效性。第七章是微观企业层面的应用——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企业流程设计。这是第五章在我国微观企业层面的应用。其中,母公司通常作为资源整合的组织者和评价者,子公司通常作为资源整合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角色扮演是不同的。基于此,本章主要框架分为母公司层面和子公司层面。根据我国保险企业的现实特点,母公司在资源整合中的角色又分为看得见的手——权威配置,及看不见的手——内部市场配置。子公司在资源整合中的角色根据第五章模型,分为资产类子公司之间的资源整合,负债类子公司之间的资源整合,以及资产类和负债类子公司之间的资源整合。第八章是产业政策层面的应用——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监管政策建议。这是第五章在我国监管层面的应用。本章首先对我国保险集团监管政策的沿革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我国保险集团监管现存的盲点和应该明确的重点,最后从监管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三个方面,基于保险集团的资产负债管理经营特点,对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第九章是总结与展望。首先对本课题研究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对本研究未来深化及丰富的方向进行了展望。从逻辑上讲,引言是提出问题部分,第二至四章属于分析问题部分,第五至八章属于解决问题部分。从方法论上看,第二章是理论介绍,第三、四章是分析实践,用第一章的理论来分析第三、四章介绍的实践,得出新的理论框架即第五章,第六章用实践数据来检验这个新的理论框架,第七章和第八章就是将经过验证的新理论框架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研究方法上,单一的研究方法往往具有逻辑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力求通过两种相对的研究方法的互补和组合,使其扬长避短。主要包括: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经济学分析方法与管理学分析方法相结合,案例分析与计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研究创新上,一是研究对象创新——首次系统地研究我国保险集团的资源整合问题;二是研究视角创新——将资产负债管理作为战略思想而不是战术方法来构造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三是研究成果创新——构建出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并加以应用。此外,在文中还存在其他创新点:一是分别利用计量经济学中的面板数据理论和回归分析方法,对19个国家的114家国际金融保险机构9年的经营效率进行了实证比较研究,对11个国家的24家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的资产负债管理效果与资源整合效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无论是数据样本量还是研究思路应该算作一次创新尝试。二是运用经济学理论总结分析了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现有模式。三是运用综合评价方法,构建了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讨论其指标权重赋值、评价流程等问题等。
二、车险改革新条款缺憾多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车险改革新条款缺憾多多(论文提纲范文)
(1)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制度缘由 |
1.1.2 理论困境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 |
1.3.2 国外相关文献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析 |
1.4 研究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宽大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实践 |
2.1 宽大制度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
2.1.1 宽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宽大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意义 |
2.2 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法理基础 |
2.2.2 道德基础 |
2.2.3 经济学基础 |
2.3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1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2 宽大制度的实践效果 |
小结 |
第3章 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
3.1 宽大制度实施的实体规则构成 |
3.1.1 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
3.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标准和条件 |
3.1.3 宽大制度的处罚幅度设置 |
3.1.4 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 |
3.2 宽大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则构成 |
3.2.1 宽大制度的申请 |
3.2.2 宽大制度的受理 |
3.2.3 宽大制度的审查 |
3.2.4 和解制度 |
3.3 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 |
3.3.1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与宽大制度的价值冲突 |
3.3.2 平衡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3.4 宽大制度与刑事处罚 |
3.4.1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责任 |
3.4.2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处罚标准 |
小结 |
第4章 宽大制度实施中的国际合作 |
4.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 |
4.1.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 |
4.1.2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政策调整 |
4.1.3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实践 |
4.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
4.2.1 通报机制 |
4.2.2 信息交流 |
4.2.3 礼让原则 |
4.3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 |
4.3.1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3.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4.4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
小结 |
第5章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宽大制度的现状 |
5.1.1 我国宽大制度的立法现状 |
5.1.2 我国宽大制度的实施环境 |
5.1.3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5.2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实体法问题 |
5.2.2 程序法问题 |
5.2.3 责任体系问题 |
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
6.1.1 宽大制度适用的责任范围 |
6.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条件 |
6.2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标准 |
6.2.1 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 |
6.2.2 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 |
6.3 明确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 |
6.3.1 行政责任 |
6.3.2 民事责任 |
6.3.3 刑事责任 |
6.4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 |
6.4.1 确定罚款的数量 |
6.4.2 免除与减轻处罚 |
6.4.3 额外宽大与额外处罚 |
6.5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和解机制 |
6.5.1 域外和解制度 |
6.5.2 我国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
6.6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
6.6.1 申请程序 |
6.6.2 决定公告与救济 |
6.6.3 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6.6.4 保密及保护 |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期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译着及原着 |
五、外文期刊论文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 |
(二)保险销售中引入可回溯管理的背景 |
(三)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 |
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
(一)制定过程与条款内容 |
(二)与《征求意见稿》比较:监管尺度 |
(三)与《征求意见稿》比较:隐私权保护 |
(四)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其他调整 |
三、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
(一)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 |
(二)可回溯管理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意义 |
(三)《暂行办法》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 |
四、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建议 |
(一)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
(二)提升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意识 |
(三)加强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
(四)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3)小组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1. 农村留守妇女的界定和现状 |
2.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研究 |
3. 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研究 |
4. 研究方向 |
(三)研究目标及内容 |
1. 研究的目标 |
2. 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 概念界定 |
2. 理论基础 |
二、永新县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现状 |
(一)永新县农村留守妇女分布及统计情况 |
(二)永新县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现状 |
1. 访谈情况 |
2. 调查问卷情况 |
三、影响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的问题分析 |
(一)农村留守妇女文化层次总体偏低,金融知识不足 |
(二)农村留守妇女使用便捷新型金融工具的比率低 |
(三)农村留守妇女被卷入金融诈骗案件频发 |
(四)农村留守妇女享受金融服务机会少、时间短 |
四、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必要性分析 |
1. 有利于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金融素养 |
2. 有利于保障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权益 |
3. 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工作服务 |
(二)可行性分析 |
1. 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迫切需要 |
2. 金融机构的现实需求 |
3. 社会工作者专业价值的体现 |
五、小组活动的实施过程 |
(一)小组方案背景及预估 |
1. 小组方案背景 |
2. 预估 |
(二)服务计划 |
(三)服务过程 |
1. 组员招募 |
2. 第一节活动 |
3. 第二节活动 |
4. 第三节活动 |
5. 第四节活动 |
6. 第五节活动 |
7. 第六节活动 |
8. 第七节活动 |
(四)结果评估 |
1. 小组活动目标实现程度评估 |
2. 小组活动满意度评估 |
六、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的对策与建议 |
(一)帮助农村留守妇女群体提升自我 |
1. 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金融技能 |
2. 引导农村留守妇女防范金融诈骗 |
3. 弥补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金融服务缺失 |
(二)联合金融机构完善服务 |
1. 提升农村留守妇女金融需求服务满意度 |
2. 建议银行拓展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形式 |
3. 联合银行应对农村留守妇女金融诈骗 |
(三)倡议政府和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
1. 倡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大力整治农村金融乱象 |
2. 倡议政府在农村部分优质投资项目上给予金融机构以财税优惠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保险监管有效性分析 ——从成本收益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背景之一:保险业发展迅速凸显保险监管的重要性 |
1.1.2 背景之二:保险市场自行纠偏成本过高 |
1.1.3 背景之三:保险监管力度加大 |
1.1.4 背景之四:保险监管效率有待提高,谁来监管监管者? |
1.2 监管与管制 |
1.2.1 管制与监管概念溯源 |
1.2.2 二者主体广度不尽相同 |
1.2.3 二者严格程度不相同 |
1.2.4 二者有静态和动态的区别 |
1.2.5 管制强调过程,监管强调结果 |
1.2.6 本文对两个概念的使用说明 |
1.3 研究目的、思路和创新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3.4 不足之处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监管基础理论的研究 |
1.4.2 国内相关研究 |
2 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
2.1 保险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
2.1.1 美国保险监管体制概况 |
2.1.2 英国保险监管体制概况 |
2.1.3 日本保险监管制度概况 |
2.2 国际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
2.2.1 IAIS |
2.2.2 IAIS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原则 |
2.3 国际保险业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研究 |
2.3.1 保险投资的准则 |
2.3.2 衍生产品 |
2.4 国际保险业市场行为主体监管研究 |
2.4.1 IAIS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规定 |
2.4.2 市场行为监管的具体规定 |
3 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
3.1 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3.1.1 偿付能力的概念 |
3.1.2 偿付能力与费率、市场行为、资金运用的关系 |
3.1.3 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 |
3.2 偿付能力监管的社会成本 |
3.2.1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历程 |
3.2.2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直接与间接成本 |
3.2.3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机会成本 |
3.2.4 政策的偏误性 |
3.3 偿付能力监管的社会收益 |
3.3.1 防止保险公司破产 |
3.3.2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安定 |
3.3.3 扩充保险人资本 |
3.3.4 结论 |
4 对费率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
4.1 费率监管制度综述 |
4.1.1 保险费率的内涵 |
4.1.2 费率监管成本——收益分析的理论概述 |
4.2 费率监管政策的成本 |
4.2.1 政策回顾 |
4.2.2 抑制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
4.2.3 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时得到的信息不充分 |
4.2.4 费率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
4.3 费率监管政策成本的实证分析 |
4.3.1 严格费率监管降低中小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
4.3.2 严格费率监管对保险人业务范围影响的实证分析 |
4.4 费率监管政策的收益分析 |
4.4.1 防止恶性竞争 |
4.4.2 促进监管者提高监管水平 |
4.4.3 结论 |
5 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
5.1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概述 |
5.1.1 保险市场行为的定义 |
5.1.2 保险市场行为的分类 |
5.1.3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产生原因 |
5.1.4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理论分析 |
5.1.5 我国目前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 |
5.2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
5.2.1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成本 |
5.2.2 保险中介监管的收益 |
5.2.3 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监管的收益 |
5.3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成本——收益分析 |
5.3.1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内涵 |
5.3.2 IAIS的监管理念 |
5.3.3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
6 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
6.1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概述 |
6.1.1 保险资金运用的内涵 |
6.1.2 保险资金监管的原则和意义 |
6.1.3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演变 |
6.2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成本 |
6.2.1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机会成本 |
6.2.2 投资比例被限定使保险公司不得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 |
6.3 保险资金监管的收益 |
6.3.1 资产管理产品推陈出新 |
6.3.2 股权结构多元化发展 |
6.3.3 银行、券商参与险资管理 |
6.3.4 资产管理范围逐步扩大 |
7 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的建议与对策 |
7.1 变革监管理念 |
7.1.1 变“亡羊补牢”为“曲突徙薪” |
7.1.2 变“威逼”为“利诱” |
7.1.3 确立市场机制在监管中的地位 |
7.1.4 充分考虑保险合同双方权益 |
7.2 坚持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 |
7.2.1 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 |
7.2.2 在动态监管中充分考虑系统风险 |
7.3 放松费率监管,加速费率市场化进程 |
7.4 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 |
7.5 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
7.5.1 重视对并购行为的监管 |
7.5.2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
7.5.3 打击保险欺诈,保护保险人利益 |
7.6 提升监管者水平和专业素养,切实做好依法监管 |
7.6.1 用法律监管监管者 |
7.6.2 构建公共责任制度 |
7.6.3 提升监管者的专业素质 |
附录1:费率监管实证分析的原始数据(1) |
附录2:费率监管实证分析的原始数据(2) |
附录3:费率监管实证分析的原始数据(3)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一、 建国后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 我国现行交强险立法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 低端机动车投保率低 |
二、 交强险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持续亏损 |
三、 交强险诉讼率大,赔偿协议难以达成 |
第二章 我国交强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交强险受害人的有关规定不合理 |
一、 受害人的范围过小 |
二、 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模糊 |
第二节 交强险赔偿规范不合理 |
一、 交强险损害赔偿范围过宽 |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缺陷 |
三、 分项责任限额设置不合理 |
四、 保费规定不够灵活 |
第三节 社会救助基金缺乏可操作性 |
一、 救助条件界定不严密,无垫付限额 |
二、 救助基金来源偏少,比例规定不明确 |
三、 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过窄 |
第三章 国外和台湾地区交强险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日交强险法律制度及其评论 |
一、 英国交强险法律制度及其评论 |
二、 美国交强险法律制度及其评论 |
三、 日本交强险法律制度及其评论 |
第二节 台湾地区交强险法律制度及其评论 |
一、 台湾地区交强险的立法演进 |
二、 台湾地区交强险的立法特点 |
第三节 国外及台湾地区交强险立法经验借鉴 |
一、 以“法律”形式制定交强险 |
二、 实行完全商业化的运营模式 |
三、 强化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 |
四、 加大对未投保车辆的处罚力度 |
五、 确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补充地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重构受害人范围及请求权规范 |
一、 拓宽受害人的范围 |
二、 明确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
第二节 整合交强险赔偿规范 |
一、 排除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
二、 确定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 取消赔偿限额的分项限制 |
四、 制定更加灵活的费率机制 |
第三节 健全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一、 重构救助基金的使用条件 |
二、 拓展救助基金的来源 |
三、 扩大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6)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0.2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0.3 研究的框架 |
第1章 渠道管理理论及其发展 |
1.1 渠道管理基础理论概述 |
1.1.1 营销渠道的含义及功能 |
1.1.2 营销渠道成员及结构关系 |
1.1.3 营销渠道管理的内容与原理 |
1.1.4 营销渠道新变化 |
1.2 渠道设计与战略选择 |
1.2.1 渠道设计基本原理 |
1.2.2 渠道规模设计 |
1.2.3 渠道组织设计 |
1.3 渠道控制与管理 |
1.3.1 渠道成员的选择与激励 |
1.3.2 渠道成员的绩效评估与调整改进 |
1.3.4 渠道成员流程管理 |
1.3.5 渠道信息与危机管理 |
第2章 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的现状 |
2.1 PICC及金鼎富贵E款产品发展概述 |
2.1.1 PICC发展概述 |
2.1.2 金鼎富贵E款产品发展概述 |
2.2 传统渠道发展受限 |
2.3 专业中介渠道保费占比偏低 |
2.4 交叉销售渠道日益受到重视 |
2.5 电话营销渠道发展迅速 |
2.6 电子商务渠道成为业务新增长点 |
2.7 直销渠道再度兴起 |
第3章 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 传统渠道同质化竞争严重 |
3.2 专业中介渠道管理混乱 |
3.3 交叉销售停留在政策指令操作层面 |
3.4 电话营销渠道与传统销售渠道冲突加剧 |
3.5 电子商务渠道尚未找到网民所普遍接受的运作模式 |
3.6 直销渠道与传统零售终端的冲突加剧 |
第4章 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问题的成因 |
4.1 转变增长方式倒逼传统渠道创新 |
4.2 专业中介渠道发展不足 |
4.3 交叉销售渠道缺乏以关系和联盟为重心的环境 |
4.4 电话营销渠道规范不足 |
4.5 电子商务渠道接受度较低 |
4.6 直销渠道成本增加效益不足 |
第5章 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的完善 |
5.1 差异化渠道管理避免渠道冲突 |
5.1.1 精耕传统渠道实现优势叠加 |
5.1.2 产销分离加速专业中介渠道发展 |
5.1.3 联结共生体发挥交叉销售渠道集群效应 |
5.2 个性化渠道管理拓展业务圈 |
5.2.1 电话营销渠道实现社会化细分销售 |
5.2.2 加强电子商务渠道终端建设 |
5.2.3 建立直销渠道消费联盟 |
5.3 创新一揽子服务加速新渠道建设 |
5.3.1 股权投资建设专属可控渠道 |
5.3.2 搭建保险超市与门店销售平台 |
5.4 多元化渠道组合突出效益最大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反保险欺诈之对策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1.2.1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2.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基本问题探讨 |
第一节 相关文献回顾 |
2.1.1 国外保险欺诈研究概述 |
2.1.2 国内保险欺诈研究概述 |
第二节 保险欺诈之含义 |
2.2.1 基本含义 |
2.2.2 狭义保险欺诈与广义保险欺诈 |
2.2.3 严格保险欺诈与不当使用保险欺诈 |
2.2.4 财产保险欺诈、责任保险欺诈和人身保险欺诈 |
2.2.5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
2.2.6 本文之含义 |
第三节 保险欺诈与保险犯罪之关系 |
2.3.1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之联系 |
2.3.2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之区别 |
第四节 保险欺诈与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之关系 |
2.4.1 据实说明义务之含义 |
2.4.2 保险欺诈与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之联系 |
2.4.3 保险欺诈与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之区别 |
第五节 保险欺诈与道德风险之关系 |
2.5.1 道德风险之含义 |
2.5.2 道德风险之特点 |
2.5.3 道德风险与保险欺诈之关系 |
第六节 保险欺诈行为之经济学分析 |
2.6.1 保险市场之信息不对称性 |
2.6.2 保险欺诈之博弈论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保险欺诈之基本要素 |
第一节 保险欺诈的损失 |
第二节 保险欺诈之要件 |
3.2.1 保险之含义与要件 |
3.2.2 欺诈之含义与要件 |
3.2.3 保险欺诈之要件 |
第三节 保险欺诈之特性 |
3.3.1 主体多元 |
3.3.2 行为复杂 |
3.3.3 危害深远 |
3.3.4 犯罪黑数高 |
第四节 保险欺诈之成因 |
3.4.1 保险业历史成因分析 |
3.4.2 保险自身特点成因分析 |
3.4.3 社会大众心理成因分析 |
3.4.4 有关政策法规成因分析 |
3.4.5 有关具体成因之分析——以台湾地区人寿保险为例 |
3.4.6 有关保险环节成因之分析 |
3.4.7 有关当事主体成因之分析 |
第五节 保险欺诈之类型 |
3.5.1 以行为主体分类 |
3.5.2 以行为态样分类 |
3.5.3 依保险时程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反保险欺诈机制与立法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 |
4.1.1 反保险欺诈之机构与机制 |
4.1.2 反保险欺诈之主要法律法规 |
第二节 英国 |
4.2.1 反保险欺诈之机构与机制 |
4.2.2 反保险欺诈之主要法律法规 |
第三节 |
4.3.1 反保险欺诈之机构与机制 |
4.3.2 反保险欺诈之主要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日本 |
4.4.1 反保险欺诈之机构与机制 |
4.4.2 反保险欺诈之主要法律法规 |
第五节 美国 |
4.5.1 反保险欺诈之机构与机制 |
4.5.2 反保险欺诈之主要法律法规 |
第六节 台湾地区 |
4.6.1 反保险欺诈之机构与机制 |
4.6.2 反保险欺诈之主要法律法规 |
第七节 中国大陆地区 |
4.7.1 反保险欺诈之机构与机制 |
4.7.2 反保险欺诈之主要法律法规 |
第八节 综合评析 |
4.8.1 各国反保险欺诈行为之主要举措 |
4.8.2 各国保险行为法律规范之特色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保险欺诈案例特征之分析——以台湾人身保险案例为视角 |
第一节 台湾寿险业业务发展近况 |
第二节 寿险欺诈案例分析 |
5.2.1 行为人特征与动机 |
5.2.2 欺诈手法与特征 |
5.2.3 实务见解 |
第三节 伤害险欺诈案例分析 |
5.3.1 行为人特征与动机 |
5.3.2 欺诈手法与特征 |
5.3.3 实务见解 |
第四节 医疗险欺诈案例分析 |
5.4.1 行为人特征与动机 |
5.4.2 欺诈手法与特征 |
5.4.3 实务见解 |
第五节 各类型人身保险欺诈案件之共同特征 |
事前多经缜密规划,多属智能型保险犯罪 |
欺诈者短时间、多家保险公司密集投保 |
投保后短时间发生,并且迅速申请理赔 |
主体通常不只一人,目标均为高额理赔 |
伪造相关单据凭证,浮报损失情况严重 |
只关心理赔进度,对事件发生漠不关心 |
保险公司时而放纵,行为人屡试相同手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大陆地区反保险欺诈制度之建构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地区反保险欺诈运行机制存在之问题 |
6.1.1 缺乏统一之专门反保险欺诈政府机构 |
6.1.2 缺乏统一之专门反保险欺诈民间协会 |
6.1.3 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
6.1.4 反保险欺诈之社会舆论与环境尚欠佳 |
6.1.5 缺乏统一开放反保险欺诈资料与数据库 |
6.1.6 反保险欺诈新技术尚需进一步开发运用 |
6.1.7 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之能力尚待提高 |
第二节 完善中国大陆地区反保险欺诈运行机制之建议 |
6.2.1 建立全国统一之专门反保险欺诈机构 |
6.2.2 建立统一开放之反保险欺诈民间协会 |
6.2.3 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保险欺诈相关法规 |
6.2.4 营造反保险欺诈之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
6.2.5 加大公安司法机关打击保险欺诈力度 |
6.2.6 建立统一开放反保险欺诈资料与数据库 |
6.2.7 广泛开发运用反保险欺诈新技术新手段 |
6.2.8 保险公司要提高自身反保险欺诈之能力 |
6.2.9 大力加强反保险欺诈国际交流与合作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7.1.1 关于保险欺诈之含义 |
7.1.2 关于保险欺诈之要件 |
7.1.3 关于保险欺诈与保险犯罪之区别 |
7.1.4 关于保险欺诈之成因 |
7.1.5 对于保险欺诈之类型 |
7.1.6 关于反保险欺诈机制与立法比较研究 |
7.1.7 关于人身保险欺诈案例之共同特征 |
第二节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J物流公司与S保险公司的纠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6 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 |
1.6.1 物流的定义 |
1.6.2 物流保险基本概念 |
1.6.3 物流责任保险的概念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物流保险三学说 |
2.2 物流责任保险研究 |
第三章 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研究 |
3.1 物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障---物流法 |
3.1.1 物流法律制度的渊源及特征 |
3.1.2 物流保险的法律意义 |
3.2 物流保险的发展现状 |
3.3 物流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 |
3.4 物流保险相关的保险条款 |
第四章 物流责任保险 |
4.1 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产生 |
4.2 物流责任保险遵循的原则 |
4.3 对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探讨 |
4.3.1 责任期间 |
4.3.2 责任内容 |
4.3.3 责任的归责原则 |
4.3.4 责任形式 |
第五章 物流责任保险的案例分析 |
5.1 J物流公司与S保险公司简介 |
5.2 案由 |
5.3 处理 |
5.4 结论 |
5.5 案件分析 |
第六章 完善物流责任保险的对策 |
6.1 完善物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6.1.1 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需要 |
6.1.2 我国物流保险法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
6.1.3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 |
6.2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
6.2.1 我国物流责任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
6.2.2 我国物流责任保险法的制定 |
6.3 制定相关的标准条款 |
6.4 完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
6.4.1 物流业方面的完善 |
6.4.2 保险业方面的完善 |
6.4.3 人才支持方面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研究范围 |
第三节、相关文献评析 |
第四节、研究方法及架构 |
注释 |
第一章 全球化治理理论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一节、全球化之概述 |
第二节、全球治理理论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二节、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三节、全球环境治理的各种组织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四节、全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五节、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温室气体减排国际义务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的减排国际义务 |
第二节、中国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实现立场的国际法分析 |
第三节、《京都议定书》项下的减排国际义务 |
第四节、《京都议定书》项下中国承担的减排义务及展望 |
注释 |
第三章 中国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障碍与发展 |
第一节、中国关于减排国际义务的国际法理论和现实根据分析 |
第二节、中国履行减排义务的障碍与基本立场 |
第三节、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发展趋势:从巴里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会议 |
第四节、欧盟地区关于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第五节、美国关于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第六节、小岛国联盟对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注释 |
第四章 中国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制度建构、成就与展望 |
第一节、理论与实践之政策工具 |
第二节、环境税收制度 |
第三节、碳排放交易制度 |
第四节、清洁发展机制 |
第五节、可再生能源制度及其它代表性制度 |
注释 |
结论 |
第一节、潮流与变迁 |
第二节、理论反思与研究发现 |
第三节、前瞻评估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历程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索引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10)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研究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对象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对象 |
1.1.3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关于金融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相关研究 |
1.2.2 国内关于金融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与突破 |
1.4.3 不足 |
第二章 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保险集团的理论基础 |
2.1.1 企业性质理论 |
2.1.2 核心竞争能力理论 |
第二节 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理论基础 |
2.2.1 企业资源理论 |
2.2.2 规模经济理论 |
2.2.3 范围经济理论 |
2.2.4 协同效应理论 |
2.2.5 内部市场理论 |
2.2.6 信息经济学理论 |
2.2.7 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面板数据、回归理论:保险集团资源整合效率实证分析的计量方法 |
2.3.1 面板数据理论 |
2.3.2 面板数据模型中的虚拟变量回归法 |
2.3.3 多元统计和多元回归分析理论 |
2.3.4 主成分分析理论 |
第四节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研究保险集团资源整合问题的新视角 |
2.4.1 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 |
2.4.2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技术发展 |
2.4.3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理论发展 |
第三章 国内实践: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现有实践 |
3.1.1 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动力 |
3.1.2 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现有模式 |
3.1.3 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具体方式 |
3.1.4 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现有模式和方式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监管实践 |
3.2.1 我国保险集团监管政策的发展脉络 |
3.2.2 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监管政策评述 |
第四章 国际实践:国际金融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研究及借鉴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保险集团资源整合个案研究 |
4.1.1 国泰金控 |
4.1.2 安盛集团 |
4.1.3 美国国际集团 |
第二节 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的监管政策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日本 |
4.2.4 我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国际金融保险集团资源整合实践的借鉴 |
4.3.1 政策层面 |
4.3.2 企业层面 |
第五章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 |
第一节 保险集团的资产资源及负债资源 |
5.1.1 保险集团资产资源和负债资源的界定 |
5.1.2 保险集团资产资源和负债资源的特点 |
第二节 保险集团的资产资源整合 |
5.2.1 主要途径 |
5.2.2 风险及规避 |
第三节 保险集团的负债资源整合 |
5.3.1 主要途径 |
5.3.2 风险及规避 |
第四节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 |
5.4.1 主要途径 |
5.4.2 风险及规避 |
第五节 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评价 |
5.5.1 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5.5.2 保险集团资源整合评价流程 |
第六章 对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的计量验证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保险机构效率比较分析 |
6.1.1 保险企业效率分析文献综述 |
6.1.2 本次实证分析的目的和方法 |
6.1.3 研究指标的确定和数据来源 |
6.1.4 模型的建立与结果报告 |
6.1.5 模型的经济释义 |
第二节 保险集团资产负债管理与资源整合效率关系实证研究 |
6.2.1 相关文献综述 |
6.2.2 本次实证分析的目的和方法 |
6.2.3 研究指标的确定和数据来源 |
6.2.4 模型的建立以及结果报告 |
6.2.5 模型的经济释义 |
第七章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企业流程设计 |
第一节 我国保险集团母公司在资源整合中的角色 |
7.1.1 集团资源的内部权威配置 |
7.1.2 集团资源的内部市场配置 |
第二节 我国保险集团子公司在资源整合中的角色 |
7.2.1 资产资源类子公司之间的整合机会 |
7.2.2 负债资源类子公司之间的整合机会 |
7.2.3 资产类与负债类子公司之间的资源整合 |
第八章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监管政策建议 |
第一节 资产负债管理下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监管的盲点和重点 |
8.1.1 监管盲点 |
8.1.2 监管重点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监管政策的建议 |
8.2.1 确立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理念 |
8.2.2 为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
8.2.3 建立和完善跨行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
8.2.4 建立完善针对保险集团的资源整合监管体系 |
第九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的主要成果 |
9.1.1 对国内外金融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的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
9.1.2 建立了系统的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框架 |
9.1.3 计量验证了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框架的有效性 |
9.1.4 将建立的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理论框架在企业和监管层面进行了应用 |
第二节 研究成果的主要创新 |
第三节 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 |
9.3.1 研究的局限性 |
9.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获奖情况 |
四、车险改革新条款缺憾多多(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D]. 刘克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D]. 徐念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小组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妇女金融服务研究[D]. 郑远齐. 井冈山大学, 2017(07)
- [4]保险监管有效性分析 ——从成本收益的视角[D]. 张晓宇. 武汉大学, 2013(05)
- [5]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完善研究[D]. 曹雅琪. 中国海洋大学, 2013(03)
- [6]PICC金鼎富贵E款产品渠道管理研究[D]. 陶娜. 辽宁大学, 2012(05)
- [7]反保险欺诈之对策与机制研究[D]. 王碧波. 南开大学, 2012(07)
- [8]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J物流公司与S保险公司的纠纷为例[D]. 刘怡. 山西大学, 2011(05)
- [9]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D]. 王启东. 暨南大学, 2010(09)
- [10]我国保险集团资源整合研究 ——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视角[D]. 卓宇. 南开大学, 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