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漳平法院五年无重大信访事件(论文文献综述)
黄永锋[1](2020)在《审判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审判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态不但体现着国家治理能力,而且直接影响国家治理效果。鉴于审判权是一种稀缺的重要社会资源,因而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对一国良法善治的实现非常重要。为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首先要深刻认识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性状,其次要充分理解不同的约束条件必定会导致审判权不同的制度选择,再次要从权、责、利三个方面对审判权的使用者进行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实践中审判权的运行状态既有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的一面,也有相反的一面。由于存在相反的事实,因而用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来解说审判权的性质,解释力有限。无论在逻辑还是事实上,追求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且公正的审判权,都不等于审判权在实践中就一定是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且公正的。把“应然”追求当作“实然”描述,是语言误用的表现,不利于对客观现实的把握。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是审判权在更深层面且更为持久的属性。具体而言,公力性是指,审判权属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离不开公共财政和公共强制力的支撑;界权性是指,审判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争议资源/财富的产权进行界定,从而决定其归属或者分配;租值性是指,审判权本身就属于资源的范畴,具有价值和财富效应;代理性是指,审判权的使用者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审判权的运行质效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所面对的激励和约束;裁量性是指,裁判规则或者案件信息的不完备,使得审判权的运行无可避免地要受权力使用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这五个方面展开的分析,能够跨越时空解释古今中外审判权的各种运行状态,因而理论解释力更强。只有充分认识和理解审判权的这些深层属性,才能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审判权的有效使用离不开制度载体。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是交易费用决定了制度选择,因此就同一目标的实现而言,交易费用更低的制度才是更优的制度。审判权制度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有信息费用、裁决费用、执行费用、监管费用、量度费用和改制费用等六类。事实表明,审判权的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从总体上是朝着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向进行的。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在宏观层面的制度选择,取决于国家政权架构。人类社会既存在分权式也存在集权式的国家政权,两者分别适应于不同的约束条件。分权式国家政权的确立,源于不同政治团体相互僵持不下,无法形成可集中的政治力量;为避免国家分裂与战乱,各股政治力量只好以分割国家政权(权力分立)的方式相互妥协。如一国之内已形成具有压倒性优势的政治力量,集权式的政权架构就是该国必然的选择。但无论集权还是分权,制度的运行都存在交易费用。集权制的运行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权者的明智程度;而分权制则因无休止的党争与掣肘,往往难以成事。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瑕的政权组织形式,何者能够以更低交易费用实现一国的良法善治,何者就是最适合该国的制度安排。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集中制政权,是最符合我国实情、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安排;其在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了因权力分割而在中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党争、内乱、甚至战乱。因此,着眼于制度运行绩效,我国的审判权必然要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绝无可能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集权式的国家政权同样存在权力分工与监督。权力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其使用与自然资源一样,首先必须明确使用主体,否则就会因为权属不明而引发争夺,耗费社会财富。因此,明确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及其职责清单,是提高审判权运行质效的根本前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质,就是将特定纠纷的裁判权力排他性地界定给法官个人使用。这与经济领域中资源产权的界定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减少因权属不明而导致的各种交易费用和租值消散。审判权的运行必须依托法官个人的人力资本/资源(知识、技能和健康等),相应地,对审判权进行激励和约束,实质上就是要对作为权力使用者的法官形成恰当的激励和约束,最大限度实现法官的个人利益与审判权的运行质效相统一。对审判权进行激励与约束的落脚点在于法官的权、责、利三个方面:首先,法官个人权限的清晰界定,是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前提;其次,实行司法责任制,追究法官个人错误行使审判权的责任,是最大限度消除法官滥用权力的根本保证;再次,保障法官个人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利(包括货币收入与非货币收入),则是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避免法官懒用或者滥用权力的重要基础。当然,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不等于法官职位就是“铁饭碗”。只有分清功过是非,准确量度个人贡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奖惩,才会对法官个人产生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社会价值。总而言之,为在我国治理实践中最大限度实现审判权的有效使用,首先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和理解审判权在更深层面的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等属性;其次要坚持党对审判权的绝对领导,降低审判权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权力分工与监督,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再次要将法官个人的权、责、利有机统一起来,明确界定法官的权限和责任,保障法官能够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入,从而给予法官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韩锦霞[2](2019)在《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协议,不论是在我国行政法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是一个颇多争议且常话常新的论题。随着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公私合作、公共事务民营化等现代行政新型治理模式的兴起,行政协议这一“公域权力因素与私域契约自由精神相互渗透”的融合产物被广泛应用。近年来,行政协议在我国公共行政中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方式不断翻新,这种更具柔性因素的治理方式在实践运用中蓬勃发展。与此同时,行政管理领域中行政协议的普遍运用必然导致实践中行政协议纠纷的多发,行政协议争议大量涌现。但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行政协议制度,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也因理论研究不足、立法规定缺位,一直在司法实务中呈现“碎片化”形态。新近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出台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时代契机。然则,新法如何更好地得以实施,司法操作层面是否会出现新的问题,理论层面是否还有制度续造的空间,都是值得我们持续思考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司法审查为视角,基于近年来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司法领域实证总结之基础,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之理论基础及制度建构展开具体且深入之研究,以期能够开解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相关理论问题与司法技术问题之困惑,通过具体制度建构反观推进用以解决行政协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准确界定行政协议概念,厘清行政协议实质内涵,是对行政协议争议进行有效司法救济的前提。正确界定识别行政协议,也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为此,基于全面考察分析,重塑行政协议概念,厘清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应须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性是行政协议的根本属性。但行政协议不等于行政协议行为。文章大胆确立行政协议行为这一集合概念,认为行政协议行为是一个因涉及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而由多个阶段、多个行为构成的连续、动态的行为体。也就是,只要是因涉及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行为是一个涉行政协议多个行为的集合体。由此,在行政协议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因其中某一个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行政协议争议。而行政协议行为这一行为集合概念,绝非仅指行政协议本身,才是行政协议诉讼的司法审查对象,亦正是本文关注研究的中心概念。由此,针对行政协议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显然也可能将要依据行政协议发生的过程,对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展开具体审查。对行政协议行为的发生过程以及过程中相应阶段的基本样态进行考察,是对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及具体审理规则展开研究的基本前提。通过对我国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实践的梳理与总结,以及对域外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之具体制度的考察与借鉴,转视开拓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与理性检讨。认为就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而言,应形成符合中国地域、情境、文化、制度的自己“本土”的制度设计或基本构想。特别关注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重塑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的确定问题。行政协议的专属特性塑造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可能享有诉权的双向行政诉讼结构,同时,将实质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置于诉讼功能与目的的统领。就行政协议诉讼来讲,“双向倒三角形结构”将是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理想形态。司法审查是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最终的也是最有效的机制,首要的问题就是应该采用何种模式进行审查的选择与确定问题。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与确定,应当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公法审查模式。同时,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当建立一套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特殊审查模式。首先,应确立公法审查模式。行政协议行政性之根本属性是确立公法审查模式的根基。行政审判庭的管辖设置与审理机制是确立公法审查模式的保障。坚持公法审查模式原则之下可适当保留某些特殊既有模式渐进过渡。其次,公法模式下应建立分类审查模式。分类审查划分的基准应是优益权因素;“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权力因素(行政优益权行使)”是审查模式选择节点。同时,过程审查方法的运用,也是本文考察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特殊视角,基于行政协议行为自身发生发展运行规律之过程性,既动态连续,又厘清分开,进行分项细化考察行政协议行为的具体审查模式。这个与行政协议行为自身规律相得益彰的过程性研究基准,呈现出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全面、动态、实质的基本过程审查模式。从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切入考察,认为必须创设出行政诉讼法专门适用于行政协议争议司法审查的特有规则。以行政协议这一动态过程行为进行逐阶段的论证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尽管在审查方式、规则上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更多地呈现出与民事审理规则交融、或进而发展至特有独属的某些特质;但究其根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或许始终将是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根本遵循。进而形成对待行政协议案件审查原则的基本观点,即对行政主体依其行政专属职权特别包括行政优益权作出的行政协议行为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适用以公共利益为主要标准的效力性审查原则;对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履约问题适用合约性审查原则。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对象;应基于行政行为过程论视角,不同阶段具体分析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则。在具体诉讼制度构建方面,通过对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条件多维度审查及实体诉讼具体制度架构展开研究。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起诉条件的审查是一个十分重要却又纷繁复杂的问题,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诉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它决定着一个诉能否真正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协议案件也同样首先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必须适用有别于普通行政诉讼的一系列特别规则。本文尝试在行政协议诉讼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判决方式及非诉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但不管怎样,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回应原告实质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协议争议,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谐官民关系,推进实质法治。
冯志峰[3](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吴祖昱[4](2018)在《政治生态视野下诬告行为研究》文中指出诬告现象,从古至今经久不衰。初现于春秋战国,兴盛于两宋时期,直至满清民国,贯穿了整个传统中国专制统治时期。人性的自私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的结合,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诬告陷害。如今,党中央对于贪污、腐败等危害国家、荼毒社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更是如火如荼,反腐举措日趋步入正轨,因而邮寄举报材料、拨打举报电话等信访手段也成为打击腐败、治理贪腐的有效方式。但这其中却有“心怀不轨”之人,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无情的攻讦陷害他人,实施诬告行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作为监督权力异化的诬告行为,主要是以邮寄举报信件及网上发帖为手段,以匿名的主要形式,捏造虚假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遭受违纪处分甚至刑事追究的行为。对被诬告者的生活和精神,特别是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扰乱政府的内部管理,浪费公共资源,耽误反腐工作,甚至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党内政治生态的不平衡,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腐败。论文以诬告行为为研究对象,通过整理所搜集到的文献和资料,从行政管理的学科角度解释诬告行为的具体内容。依据整理的诬告行为相关案例,运用多案例研究方法,归纳诬告行为的关键特征以及主要类型。借鉴政治生态的构成要素,以归因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为分析工具,从诬告者自身的内在动机以及其所处的外部环境阐释诬告行为的行为逻辑,探讨政治生态与诬告行为之间相互影响的作用关系。政治生态的不平衡为诬告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滋养的土壤,而诬告行为的产生又导致政治生态的进一步恶化,长此以往二者之间密不可分。分析当前治理诬告行为的现状,有效治理诬告行为需要从宏观政治生态和微观行为纠错“双管齐下”,以此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论文旨在使研究者认识到诬告行为的发生机理及影响危害,为实施深入性研究提供基本资料,进而为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贡献绵薄之力。
谢美香[5](2017)在《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院的立案制度由原来的审查制改为登记制,这一改革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意义不可小觑,同时也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关键且重要的一环。而后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紧跟中央的步伐,不久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法律文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标志着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并且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实践表明,这一改革能快速解决立案审查制下起诉“高阶化”的痼疾,能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问题。立案登记制能否做到不审查,应如何审查是立案庭法官共同面对的问题。对起诉状照搬全收,完全不审查,这种做法在司法实务中行不通,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如何审查才能做到既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地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使用,这是立案登记制需要应对的一个难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收集整理实施立案登记制一年来四个基层法院真实的司法数据和实践调研来探究立案登记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指出破局之道。本文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是理解相关概念,包括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两组相对应的概念;其次分别阐释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并从中归纳两者争议的焦点。第二章主要是分析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首先通过收集整理某市四个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包括收结案数、法官人数、涉诉信访的数据并用图表的方式对此进行分析;其次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来探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普通民众对立案登记制的看法及知晓程度;再次是通过收集四个基层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进行分析。第三章从立案和审判两个角度分别归纳了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可能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登记立案标准混乱,新型、疑难、敏感案件多发,滥诉、无理缠诉、恶意诉讼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及涉诉信访形势严峻这五大问题。最后一章从四个方面提出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完善措施。首先需要理清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区别,明确立案标准;其次是要规范法院对诉状的审查形式,另外还需要建立审前筛查程序、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强化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提高司法效率,最后还必须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建立滥诉惩罚机制。
孙文俊[6](2015)在《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律师业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古罗马、复兴于德国并逐步发展为现代律师业。中西方律师业发展历史,无不证明,市场经济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社会基础,人权观念是文化基础,法律体系是制度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通常具备任职资格的法定性、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服务方式的受托性、服务价值的有偿性、服务地位的独立性等特征。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是法治的产儿,律师职业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律师职业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规范化发展是保障,专业化发展是趋势,精英化发展是导向,一元化发展是共识,自我完善是关键,服务产品化是根基。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成长,我国律师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重要的法治力量。然而,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业还有很大差距,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律师事务所面临管理难题。突破我国律师业困境,要实现律师业务专业细分化、律师办案团队合作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协作化、律师事务所模式企业化,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大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律师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在律师行业中抢占了产品化的先机,形成了法律服务产品、技术和标准,谁就会成为律师业的领军。早期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水平的竞争,现在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事务所实力的竞争,未来律师业的竞争是法律服务产品的竞争。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律师业要发挥更大作用,律师要以提高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为核心增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律师事务所要以满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为核心创新管理,律师协会应以强化自治管理为核心促进法律服务产业化,政府应以落实律师权利为核心完善律师产业发展政策。
熊云辉[7](2012)在《福建法院创建“无讼社区”活动的实践与启示》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群体性事件频发。《论语》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受此启发,福建法院开展"无讼社区"活动,从源头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尝试对福建法院创建"无讼社区"活动予以综述,供学界参考。
马新岚[8](2011)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7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我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省法院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最
江涛[9](2011)在《民事诉讼效率研究 ——以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型与新型社会纠纷叠加涌向法院,造成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10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余件,已逾1978年30万件的约20倍,并且尚保持不断增长势头。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公正高效权威”总目标中的“高效”,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优化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基础理论与国外改革实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初步框架,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已经提上日程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民事诉讼效率概述、民事诉讼效率基础理论、域外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路径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缺陷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构想、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定位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评述、研究思路及创新点。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进行概况性的描述,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已获普遍认同。民事诉讼效率是整个诉讼过程的综合性指标,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结果。为避免陷入宏大叙事的窠臼,本文选择程序设置作为具体审判制度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一种可识别的过渡,加以研究。其次,民事诉讼效率已成为衡量一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的重要尺度,也是便于民众接近司法,保护诉权,甚至是化解法院诉讼压力,避免司法权被行政权侵蚀的现实需求。再次,本文述评了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相关研究的热点及进展,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系统化研究不足,改革方案提供不足。第一章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建立效率的评价体系。首先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与公正并行的诉讼价值目标,其内涵界定要建立在充分体现与公正的交互性,体现程序主体互动性的基础之上。区分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的关系,指出诉讼效率是诉讼行动策略的制定,而诉讼效益则涉及到诉讼的结果及目标;区分诉讼效率与法律效率、司法效率的动态与静态不同,以便更清晰地呈现民事诉讼效率概念。其次,鉴于民事诉讼效率收益伦理化的特点,无法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本文从国家和个体两个维度出发,借助时间指标、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借鉴审判实践中的质量效率评估方法,构建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体系。最后,梳理了民事诉讼效率研究从关注个案效率到关注制度效率的大致脉络,以助于深化认识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背景简况。第二章主要致力于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进行定位,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现代化必备要素,以及其充分实现诉讼正义、诉讼的目的、诉讼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四项价值功能,破除民事诉讼效率仅为技术分析工具的表层认识。其次对民事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主张诉讼公正优先于诉讼效率,但一定程度上又必须让步于民事诉讼效率,这是二者的抵牾之处。同时,在现代诉讼理论中,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共同构成诉讼的核心价值,二者更多意义上是统一关系,这是二者的契合之点。再次阐述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指出诉讼程序因其顺序性及规则主义伦理对诉讼主体存在制约,限制了诉讼主体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然而这种约束并非禁锢,而是为诉讼效率树立了运行的界限和规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连续性和民事纠纷及时终结,保障诉讼效率的实现。最后,本章分述了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的各项程序性因素,引入“诉讼流”的观点,指出通过优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各程序规则不仅需要自洽,程序规则之间亦需要互洽;诉讼程序资源配置通过资源的使用方式对诉讼效率产生影响;诉讼程序模式上的选择上则要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为目标,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同进行的“作业共同体”。第三章对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进行比较考察。二战后,各国针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进行以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为中心的改革,体现出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效率问题基本理念的融合。主要内容为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案件审判进程;强化案件繁简分流,构建司法ADR制度,对小额、简易案件构建适当的程序路径;以集中审理为基本理念,完善审前程序;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对于上诉制度进行改革,采用有限的一审终审制度等方式,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第四章采实证分析方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缺陷进行分析。第一节对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现状进行总括性的分析,从历史纵向来看,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我国法院带来一定的压力;从横向比较来看,尤其是从我国庞大的法官数量和法官个体承担工作量的分析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效率较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着力方向是挖掘内部潜力、改革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案件,而非盲目扩大法官员额。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简易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我国现行简易程序承担了小额诉讼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功能,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显现扩大化及限缩化双重弊端,且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不够简化,亟待改革。另外,鉴于督促程序分流过滤案件的功能,本节一并分析了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缺陷。第三节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未能有效设置审前程序,不能形成集中审理,因而形成多次开庭,拖累诉讼效率。同时,由于缺乏证据失权等有效的程序性效率制度,缺乏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约束程序性,导致普通程序的稳定性较差,导致诉讼迟延。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审级制度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上诉条件过于宽松,发回重审制度设计不合理,再审程序造成诉讼难以有效终结和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公正和效率目的亦均未能充分达到。第五章具体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构想。首先在理念基础上,需要采纳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一定限度的强制分流相结合;现行民事审判实践中高比例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奠定了现实基础;在分流标准上,可参照案由与诉讼标的额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厘定各项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二、三、四节提出在繁简分流基础上,建构“橄榄形”程序结构分,提升诉讼效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构建诉前调解形式的司法ADR,充分运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和救济程序,重新界定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的转化,简化简易程序的环节等方式解决大部分的简易案件;通过完善审前程序,建立相对缓和的失权制度,审慎审理余下的小部分普通程序案件。第五节根据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原理,分别构建附条件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制度,改革二审终审的发回重审制度。第六章鉴于法官在推进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作用,亦回应第三章中西方各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中不断扩大法官职权的动因,反思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对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影响。指出弊端在于一方面用行政化的方式,虚化了民事诉讼效率,扭曲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另一方面导致法官程序指挥和控制不足,以折损公正的方式追求民事诉讼效率。进而提出要改革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改变用行政化的绩效考核方式评价法官,以及明确厘定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的范围。
周余辉[10](2011)在《论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 ——以我国“大调解”模式为背景》文中提出本文从全国各地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以及广泛报道说起,对“大调解”存在的状况和原因进行分析,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今日中国的影响,陕甘宁边区出现该审判方式是有其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是党为了发动社会底层,取得全国政权而使用的一种政治策略。为了让边区民众能够得到司法上公正的对待,形成和旧司法的鲜明对比。而今天这种社会背景已不复存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功能必然受到一定削弱。但是近年来,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强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消灭一切可能影响和谐的因素,逐渐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大调解背景的研究。界定了三大调解的关系和区别,以及“大调解”的历史背景和由来。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对《人民法院报》的报道统计,将现行的大调解的运行情况进行概括,并且对大调解进行了评价,指出大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模式。第三章主要是指出了我国大调解模式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三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主要是分析了三大调解的优点、缺点,并且提出建立三种调解的有效衔接的模式。最后结语部分指出大调解是对中国问题的一种回应,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模式,但是也有其限制的一方面,因而不能将之过分地拔高。
二、漳平法院五年无重大信访事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漳平法院五年无重大信访事件(论文提纲范文)
(1)审判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三、理论脉络 |
(一) 资源、产权与交易费用 |
(二) 作为资源的权力及其产权安排 |
(三) 权力的产权安排与激励约束作用 |
四、研究方法 |
(一) 事实检验 |
(二) 语义分析 |
(三) 制度经济分析 |
五、结构内容 |
第二章 实践中的审判权 |
一、问题与视角 |
二、事实检验的进路 |
三、揭开审判权的面纱 |
(一) 独立与不独立 |
(二) 被动与主动 |
(三)中立与偏向 |
(四) 公开与不公开 |
(五) 专业与非专业 |
(六) 终局与非终局 |
(七) 公正与不公正 |
(八) 小结 |
四、透视审判权的实质 |
(一) 公力性 |
(二) 界权性 |
(三) 租值性 |
(四) 代理性 |
(五) 裁量性 |
五、结语 |
第三章 审判权的制度选择 |
一、问题与视角 |
二、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 |
(一) 交易费用的范式 |
(二) 专业分工与司法审判 |
(二) 审判权力的权属界定 |
三、历史变迁中的审判权 |
(一) 古希腊:迎合民主的审判权 |
(二) 古罗马:不同势力分割的审判权 |
(三) 古代英国:努力挣脱王权的审判权 |
(四) 古代中国:依附中央集权的审判权 |
四、把审判权放在恰当的位置 |
五、结语 |
第四章 审判权的激励约束 |
一、问题与视角 |
二、人力资本与行为激励 |
(一) 人力资本 |
(二) 行为激励 |
三、激励约束审判权的实践考察 |
(一) 美国的精英模式 |
(二) 法国的科层模式 |
(三) 中国的混合模式 |
四、认真对待法官的权责利 |
五、结语 |
第五章 结论 |
一、实践中审判权的深层属性 |
二、审判权之制度选择的逻辑 |
三、激励和约束审判权的关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行政协议的识别与概念体系证成 |
第一节 行政协议概念纷争与厘定 |
一、我国行政协议概念的阈值纷争 |
二、行政协议概念的厘清与界定 |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识别 |
一、行政协议的识别困境 |
二、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域外借鉴 |
三、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 |
第三节 行政协议行为概念体系的确立与证成 |
一、行政协议行为的确立——多个行为构成的过程行为体 |
二、行政协议行为的发生过程与基本样态 |
三、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的对象 |
第二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现实检视与理性检讨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实践梳理与检视 |
一、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状况 |
二、实践梳理与检视——新法前后典型案例比对分析 |
三、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问题与反思 |
第二节 行政协议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
一、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说 |
二、多元混合解决机制 |
第三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理性检讨 |
一、透过行政协议实务考察推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完善 |
二、积极立法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具体规则与制度进行增补重构 |
三、坚持司法审查最终的同时确立多元解决争议的机制体系 |
第三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与诉讼结构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结构的建构前瞻 |
一、行政诉讼功能的变迁对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再造 |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专属特性推动行政诉讼结构的重塑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选择 |
一、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确定基准 |
二、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
第四章 行政协议诉讼起诉条件之多维度审查 |
第一节 诉讼请求之利益保护考量 |
一、诉讼请求的逻辑归纳 |
二、基于行政协议行为具体样态的诉求表达 |
三、具体诉讼请求的若干情形 |
第二节 诉讼主体之资格理据分析 |
一、行政协议案件的适格原告 |
二、行政协议案件的适格被告 |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第三人 |
第三节 受案范围之概要观览 |
一、域外行政协议司法管辖考察 |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受案范围的厘定 |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溯及力问题 |
第四节 起诉期限之节点把握 |
一、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概说 |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 |
第五章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与审理规则 |
第一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
一、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 |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合约性审查原则 |
三、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原则 |
四、我国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体系的建立 |
第二节 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规则——基于行政行为过程论视角 |
一、行政协议行为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对象 |
二、行政协议订立行为的司法审查 |
三、行政协议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 |
四、行政协议变更或调整行为的司法审查 |
五、行政协议终止特别是解除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六章 行政协议诉讼审理与判决之制度架构 |
第一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证据规则 |
一、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二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 |
一、国外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
二、我国“公法论”与“混合论”之争 |
三、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判决方式 |
一、行政协议诉讼判决概论 |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具体判决方式 |
第四节 行政协议的诉讼调解与非诉执行 |
一、行政协议诉讼的调解制度 |
二、行政协议的非诉执行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案例分析表 |
(3)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4)政治生态视野下诬告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政治生态理论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诬告问题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4 论文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论文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政治生态 |
2.1.2 诬告行为 |
2.2 相关理论阐释 |
2.2.1 归因理论 |
2.2.2 “成本—收益”理论 |
第三章 政治生态视野下诬告行为的现实考察与特征分类 |
3.1 诬告行为的现实考察 |
3.1.1 诬告行为案例的研究方法 |
3.1.2 诬告行为的案例选取 |
3.1.3 诬告行为案例的汇总整理 |
3.2 诬告行为的特征分类 |
3.2.1 诬告行为的特征 |
3.2.2 诬告行为的分类 |
第四章 政治生态与诬告行为的相互作用 |
4.1 政治生态与诬告行为的内在联系 |
4.1.1 诬告行为内在因素:诬告者的心理动机 |
4.1.2 诬告者投机利用的外部环境:有待完善的制度体系与政治环境 |
4.2 诬告行为对政治生态的逆向影响 |
4.2.1 对被诬告者的影响 |
4.2.2 对政府部门的影响 |
第五章 治理诬告行为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
5.1 治理诬告行为的现状 |
5.2 治理诬告行为的改进措施 |
5.2.1 完善法律规章,困诬告行为于牢笼之中 |
5.2.2 健全制度环境,阻诬告行为于实施之中 |
5.2.3 培育政治文化,化诬告行为于无形之中 |
第六章 结论与不足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诬告行为案例汇总表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对比 |
一、立案审查制的含义 |
二、立案登记制的内涵 |
三、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区别 |
第二节 立案登记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二、实质要件 |
第三节 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争议 |
一、理论界的看法 |
二、实务界的看法 |
三、两者争议的焦点 |
第二章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践运行 |
第一节 法院立案数据统计 |
一、新收案件数大幅上升 |
二、结案数及法官人均办案数均较快增长 |
三、来信来访均有所增加 |
第二节 实地调查统计分析 |
一、对立案登记制的了解程度 |
二、关于立案登记制的影响 |
第三节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进行分析 |
一、裁定书的种类 |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理由 |
第三章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登记立案面临的新问题 |
一、部分纠纷应否立案把握不准 |
二、新型、疑难、敏感案件多发 |
三、滥诉、无理缠诉、恶意诉讼增多 |
第二节 登记立案对审判的影响 |
一、某些案件难以裁判执行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涉诉信访局势不容乐观 |
第四章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立案标准 |
一、防止对案件的过度审查 |
二、完善负面清单 |
第二节 确立法院审查形式 |
一、针对起诉的审查 |
二、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强化案件繁简分流 |
一、建立案件分流程序 |
二、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建立滥诉惩罚机制 |
一、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制度 |
二、建立滥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三、将滥诉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级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6)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律师业发展理论的多维考察 |
第一节 律师业的历史学考察 |
一、律师的起源及其基础 |
二、律师职业在西方的发展 |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引进 |
四、中西方律师业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律师业的律师学考察 |
一、律师的概念 |
二、律师的特征 |
三、律师的分类 |
第三节 律师业的政治学考察 |
一、法治的一般原理 |
二、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律师职业与法治社会 |
小结 |
第二章 律师业发展路径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发展路径 |
一、英国律师业的发展 |
二、美国律师业的发展 |
三、我国香港地区律师业的发展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律师业发展路径 |
一、法国律师业的发展 |
二、德国律师业的发展 |
三、我国台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 |
第三节 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发展经验 |
一、发展模式各有优劣 |
二、律师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作用巨大 |
三、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兴起 |
五、法律服务产品化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律师业发展状况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业发展成就 |
一、我国律师业成绩斐然 |
二、我国律师业发展特征 |
三、我国律师业总体竞争格局 |
第二节 我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 |
一、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 |
三、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 |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难题 |
第三节 我国律师业困境的根源 |
一、观念原因 |
二、制度原因 |
三、律师自身原因 |
小结 |
第四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概念 |
一、服务产品化的提出 |
二、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内涵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服务产品化经济分析工具 |
二、法律服务的供给——需求分析 |
三、法律服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
四、法律服务产品化基础 |
第三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必要性 |
一、服务产品化是律师事务所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
二、法律服务产品化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是改变律师思维模式的重要方法 |
第四节 我国法律服务产品理念的引入 |
一、现代服务理念对法律服务的启示 |
二、法律服务引入“产品”理念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的限度 |
小结 |
第五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方法及实践 |
第一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调查分析 |
一、电商法律服务跟踪 |
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分析 |
第二节 法律服务市场细分 |
一、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概念 |
二、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必要性 |
三、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有效性 |
四、法律服务市场细分模型 |
第三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基本方法 |
一、法律服务产品开发RMTP理论框架 |
二、律师事务所目标市场的选择 |
三、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与营销 |
第四节 法律服务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
一、法律服务产品生命周期 |
二、律师事务所产品创新路径 |
小结 |
第六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 |
第一节 律师本质再思考 |
一、何谓律师的本质 |
二、律师是法律的信仰者 |
三、律师是法治的实践者 |
四、律师是正义的守望者 |
第二节 律师职业再定位 |
一、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理论认识 |
二、国外律师职业属性 |
三、我国律师定位的发展 |
四、律师的职业属性 |
第三节 律师功能再认识 |
一、律师与社会转型 |
二、律师与法治中国建设 |
三、律师与社会管理创新 |
四、律师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第四节 律师素质再提升 |
一、树立法律信仰 |
三、提高法律解读能力 |
四、增强律师创新法律服务产品能力 |
小结 |
第七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事务所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难题 |
一、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成长的烦恼 |
三、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的方向 |
四、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遇到的难题 |
五、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突破的路径 |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选择 |
一、战略管理过程理论 |
二、战略分析工具 |
三、律师事务所战略制定 |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经营模式确立 |
一、精品律师事务所模式分析 |
二、律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模式 |
三、法律服务电商模式 |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 |
五、律师事务所商业模式创新 |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转变 |
一、法律服务营销的特点 |
二、当前律师营销的现状 |
三、我国律师事务所营销定位 |
四、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注意事项 |
小结 |
第八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协会 |
第一节 律师业管理体制 |
一、国外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比较 |
二、国外律师协会目的与职能比较 |
三、我国律师管理模式 |
第二节 律师行业自治 |
一、律师行业自治的概念、特征与价值 |
二、律师行业自治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律师行业自治障碍 |
四、我国律师行业自治的实现 |
第三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
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 |
第四节 律师行业适度产业化 |
一、律师行业产业化的概念 |
二、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中国律师行业产业化发展路径 |
小结 |
第九章 律师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业发展路径展望与困境突破 |
一、我国律师业展望 |
二、国家层面: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
三、律师协会层面:提供律师业发展保障 |
四、律师事务所层面: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 |
五、律师层面——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 |
第二节 提高律师地位 |
一、我国律师地位不高 |
二、提高中国律师地位的思路 |
三、律师参与政治路径 |
第三节 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的国内外考察 |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不畅的原因 |
三、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的制度构想 |
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落实律师权 |
一、我国律师权利实现中的困境 |
二、发达国家律师权利考察 |
三、进一步优化律师权利保障环境 |
四、进一步完善国律师权利制度设想 |
第五节 法律服务市场调控与监管 |
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
二、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管理政策 |
三、我国实行法律服务分流制的构想 |
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7)福建法院创建“无讼社区”活动的实践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无讼岛到无讼社区 |
(一)无讼岛 |
1. 缘起:21个鸡蛋化解纠纷① |
2. 促成“好厝边会所”建立 |
3. 实现无讼岛 |
(二)无讼社区 |
二、从厦门试点向全省铺开 |
三、从司法末端产品变成响亮的司法品牌 |
四、几点启示 |
(9)民事诉讼效率研究 ——以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诉讼效率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 |
一、效率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 |
三、民事诉讼效率与民事诉讼效益的区别 |
四、民事诉讼效率与法律效率、司法效率的区别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 |
一、民事诉讼效率评价的两个视角 |
二、民事诉讼效率评价的三个工具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效率研究回溯:从关注个案效率到关注制度效率 |
一、域外民事诉讼效率研究的简述 |
二、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研究的简述 |
第二章 民事诉讼效率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 |
一、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 |
二、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
三、充分利用民事诉讼的资源 |
四、民事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备要素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效率与民事诉讼公正的关系 |
一、民事诉讼公正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公正与民事诉讼效率的抵牾 |
三、民事诉讼公正与民事诉讼效率的契合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效率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制约 |
三、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效率的保障 |
第四节 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因素分述 |
一、诉讼程序设置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二、诉讼资源配置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三、诉讼程序模式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四、程序主体行为对于诉讼效率的影响 |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程序路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民事诉讼进程 |
二、加强诉讼与司法ADR机制融合 |
三、完善审前程序对案件繁简分流 |
四、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英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强化法官职权及施行案件管理 |
二、推行司法ADR及诉前行为规范 |
三、推行多元化诉讼程序分流案件 |
四、英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强化法官程序管理职权 |
二、构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三、构建强制和解制度与简化督促程序 |
四、采有限上诉制度及时终结诉讼 |
五、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扩大法官的释明义务 |
二、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 |
三、建立和完善争点整理程序 |
四、采用有限制的上诉制度 |
五、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缺陷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总体观察 |
一、诉讼增量带给法院诉讼压力 |
二、法官人均案件处理量处于低位 |
三、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基本定位 |
第二节 简易程序诉讼效率的缺陷分析 |
一、承担了小额诉讼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功能 |
二、适用范围显现扩大化及限缩化双重弊端 |
三、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不够简化 |
四、督促程序未发挥过滤案件功能 |
第三节 普通程序诉讼效率的缺陷分析 |
一、审前未能有效对诉讼争点整理 |
二、证据失权规则未能有效建立 |
三、缺乏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约束程序 |
第四节 审级制度诉讼效率的缺陷分析 |
一、我国上诉条件过于宽松 |
二、审级制度不能有效终结纠纷 |
三、审级制度中资源分配不合理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的前提 |
一、理念前提: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强制分流相结合 |
二、现实基础:高比例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 |
三、分流标准:案由与诉讼标的额相结合 |
第二节 构建案件的审前过滤机制 |
一、实行法院附设调解的分流机制 |
二、完善督促程序的程序设计 |
第三节 构建小额简易案件的快审机制 |
一、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
二、现行简易程序效率化完善 |
第四节 构建集中审理的慎审机制 |
一、实行以集中审理为目的的审前程序 |
二、实行相对缓和的证据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 |
一、构建附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度 |
二、完善二审终审的发回重审制度 |
三、构建附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 |
第六章 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定位 |
第一节 法官推动诉讼程序效率的角色偏差 |
一、管理案件的行政化造成诉讼效率虚高 |
二、管理法官的行政化背离诉讼效率本质 |
三、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存在不当 |
第二节 法官推动诉讼程序效率的角色回归 |
一、改变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方式 |
二、改变行政化绩效考核方式 |
三、明确法官诉讼指挥权范围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参与课题 |
(10)论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 ——以我国“大调解”模式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第一章 问题的起源与调解的概念分析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三大调解的概念解析 |
(一) 调解与其他概念区分 |
(二) 对三大调解的具体分析 |
三、“大调解”的起源 |
第二章 调解与现行司法模式现状 |
一、当前我国“大调解”模式的运行现状 |
二、对“大调解模式”的评价 |
(一) “大调解”模式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
(二) 有利于减轻诉讼成本,缓解诉讼压力 |
(三) 可以使复杂纠纷简单化,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
第三章 我国现阶段“大调解”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过分强调调解率而扭曲了调解本身的性质 |
二、作为“大调解”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
(一) 法院如何去进行司法确认 |
(二) 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要件过于严苛 |
(三) 司法确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四) 在建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以外,忽略了仲裁确认 |
第四章 三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 |
一、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
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 |
(一) 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
(二) 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
(三) 行政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
(四) 三大调解机制有效衔接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漳平法院五年无重大信访事件(论文参考文献)
- [1]审判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 黄永锋. 吉林大学, 2020(01)
- [2]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研究[D]. 韩锦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4]政治生态视野下诬告行为研究[D]. 吴祖昱.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5]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 谢美香. 华侨大学, 2017(01)
- [6]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D]. 孙文俊. 南京大学, 2015(11)
- [7]福建法院创建“无讼社区”活动的实践与启示[J]. 熊云辉. 东南司法评论, 2012(00)
- [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J]. 马新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1(04)
- [9]民事诉讼效率研究 ——以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D]. 江涛. 复旦大学, 2011(12)
- [10]论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 ——以我国“大调解”模式为背景[D]. 周余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