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论文文献综述)
祝文庭[1](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法典》出台前,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是实务中的普遍做法。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确定了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二元选择模式,但未明确选择权由谁行使,出于立法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选择权应归属于相对人。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如继续原来的补充责任承担方式则明显违背《民法典》的规定,如适用《民法典》确立的二元选择模式则会增加商业银行总行的讼累,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刘志云,史欣媛[2](2021)在《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文中研究表明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落实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作,将贯彻到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乃至影响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定或修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也概莫能外。包括"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在内的五大新发展理念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提供了指引:在立法理念上从"关注经济效益"转到"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从对商业银行经济功能属性的强调转到还必须践行社会责任;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上,从单一的"市场取向"升级到多元化的选择;在法律规范设计与配置上,不仅要实现体现"五大发展理念"的五大板块的法律规范的科学设计,也要灵活运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与意思自治性规范相协调的规范配置方式,打造出一个不仅能够促进银行业发展,而且能够助益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法律有机体。
刘丹冰,许青伟[3](2021)在《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文中指出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反思的直接成果就是建立国际统一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流动性监管置于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地位。回顾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转变中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利于发现问题、更好前行。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后发国家制度模仿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下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张欣婷[4](202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经营活动越发活跃,其中就包括民间融资,它的产生为中小企业的运营开拓了新的融资和投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方面的困境,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融资原本为法律规定下一定范围内合法获得流通资金的渠道,但是一些人表面打着“合法”的旗号,背后却在进行犯罪活动,这无疑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虽然国家已经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较为严厉的法律规制,但是结果却不尽人意,加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设立以来由于罪状表述不清、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等原因都导致其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那么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规划好该罪的未来走向则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司法案例的实务性困境为基础进行研究,充分考虑当今经济发展的趋势,从而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文章意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其相应的完善建议,因此文章主要包括以下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定义以及特点,其中主要对该罪刑法规制的进程和特点进行了介绍。随着当今经济的发展,刑法对该罪的规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形势,经历着从无到有的变化,在此过程中,该罪同样具有着涉及范围广、涉及金额大、犯罪行为隐蔽,高额回报做诱饵等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以及利诱性四个不同的角度对客观方面进行了诠释,并结合社会发展形势对四大特征进行了理解;其次又通过犯罪目的与法律认识错误判断两方面对主观方面进行了认定。第三部分分析了该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首先对本罪与非罪即民间借贷进行了认定,其次又对本罪与其他罪进行了区分,具体论述了该罪与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这样关联犯罪的界限,通过概念、特征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从而更加厘清了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同异。第四部分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建议。根据该罪的立法初衷,以及对于相关概念的区分和对犯罪的进一步审视,将完善建议主要分为立法完善与司法完善。立法完善中提出明确罪状表述和完善刑法配置;司法完善则包括缩限适用范围和补充司法解释。
刘伟明[5](2021)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由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件呈现出涉及商业银行机构类型较多、作出行政处罚的金融监管部门主体较为全面、农村中小银行较其他商业银行更为严重等特点。而认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应具备违规行为主体为商业银行及相关从业人员、贷款类型为信用贷款、贷款对象为关系人等三个方面的要件,其中关系人的认定较为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废除了关系人概念,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制要求并入关联交易管理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顺应了当下金融经济形势。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规则的修改情况及时更新行政处罚事由,将关系人纳入关联方管理,继续严格打击违背交易公平原则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
刘少军[6](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主要问题与立法完善》文中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和结果,委内瑞拉作为首发国家(石油币Petro),虽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未来以"法定数字货币"逐渐部分取代证券货币的发展趋势是必然的,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国家联盟也都在研究和准备发行该类货币,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已经开始试验性流通。"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财产权利、权责边界等,未来需要在法律的修订过程中不断完善。这既涉及立法体例选择、完善范围确定等问题,也涉及立法核心内容确定等问题,我国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应对这些内容予以整体完善。
刘雯丽[7](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王轶[8](2020)在《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文中认为行政许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联系密切。从民法学的视角观察,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许可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有的属于准予实施事实行为;有的属于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则需要区分情形,有时属于准予实施事实行为,有时属于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此对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立行政许可的规定,有的属于简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复杂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则需要区分情形,有时属于简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时属于复杂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借助民事法律行为意图约定排除这些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的,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53条第2款认定该约定绝对无效。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复杂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的,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53条第1款区分情形进行效力判断。
赵杰[9](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汤小煜[10](2019)在《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银行体系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密,从而形成了杠杆风险传递逐步扩大的宏观体制,一旦市场上出现大规模债务违约现象,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诸如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金融风险,这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甚为不利。重启债转股的目的在于遏制负债企业的信用风险,助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2016年起制定了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然而该政策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规定,更多停留在框架层面,未能充分考虑现实中种种障碍,为市场主体践行债转股留有疑惑与分歧。在理论界,市场化债转股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这些研究要么停留在新旧两轮债转股的对比之上,要么针对特定案例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对当下实践中债转股的法律风险问题仍缺乏过多关注,而这些法律风险急需予以梳理和廓清,为市场化债转股在法律层面清除疑议和障碍。市场化债转股的参与主体众多,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负债企业以及基金投资者,通过对实践中债转股的运作模式进行归类整理,本文发现可以将上述主体大致分为三类:商业银行、实施机构、转股企业,因此本文以参与主体为切入点来论述其各自将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首先,商业银行以债权置换股权面临着两大风险,对商业银行而言,法律禁止其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实施机构而言,债权出资合法与否尚存争议。笔者在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制定目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投资与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相悖,降低了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债权能否出资取决于能否对债权合理估值。故在法律上放宽对商业银行的限制,设置债权出资的评估制度是妥善解决上述风险的对策。其次,因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模糊界限以及对“股债结合”模式的错误理解,实施机构面临着“非法集资”与“明股实债”的法律风险。笔者在对私募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区分、对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进行剖析的基础上认为:树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理念、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私募基金在债转股中的合法运用,引导债转优先股、扩大股权退出渠道有利于打击明股实债的滥用。最后,转股企业面临的风险来源于两个层面,其一,债权出资与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存在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其二,非国有转股企业在债转股中受到地方政府政策干预的风险。对于此两种风险,笔者综合域外国家债转股的经验与教训认为:应当明确转股债权的范围、债权出资必须事先征得股东大会的多数决同意、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债权价值;在转股对象的选择上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商业银行的自主决策权、防止行政过分干预,以保证市场化债转股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对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二元模式 |
二、《民法典》新规定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影响 |
(一)在《民法典》出台前,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是实务中的普遍做法 |
(二)《民法典》出台后,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其它法律和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的处理 |
(三)在《民法典》分支机构民事责任二元选择模式下,应由相对人享有选择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形式的权利 |
三、《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新挑战及其完善 |
(一)商业银行总行可以直接主张分支行债权的观点,已成司法界共识 |
(二)上级分行可以主张下级支行债权的观点,在实务中有争议 |
(三)无分级管理隶属关系的分支行可否主张另一分支行债权,实务中存在分歧 |
(四)分支行的贷款债权是否可以被纳入商业银行总行或其他分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需视有无明确约定 |
1. 总行与担保人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如包含下级支行的贷款债权,应做特别约定 |
2. 分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是否可以包含下级支行的贷款债权,应依据约定判断 |
3. 某一分支机构约定的最高额担保额度,除非有特别约定,原则上不应当包含其他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的贷款债权 |
四、结论 |
(2)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理念选择 |
三、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属性定位的修改 |
四、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立法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的补充 |
五、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规范设计与配置的完善 |
(一)新发展理念下《商业银行法》规范设计与配置的基本目标与路径选择 |
(二)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修改时的规范设计 |
(三)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修改时的规范配置 |
六、结束语 |
(3)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的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回顾 |
二、微观审慎监管下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设与演进 |
(一)我国金融监管从微观管理到微观审慎监管的转变 |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下流动性管理的零星规范 |
(三)分业监管体制确立过程中流动性管理的特点与演进 |
1.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确立中流动性管理的分工与监管机关 |
2.对银行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
3.对证券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
4.对保险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下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专门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一)2008年之前的检讨与创新背景 |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专门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三)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四)保险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四、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
五、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创新与演进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一)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创新与演进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立法沿革 |
1.2 定义 |
1.3 特点 |
2 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分析 |
2.1 客观方面的有关要素 |
2.1.1 “非法性”的理解 |
2.1.2 “公开性”的认定 |
2.1.3 “社会性”的分析 |
2.1.4 “利诱性”的定位 |
2.2 主观方面的认定 |
2.2.1 犯罪目的判断入罪的必要性 |
2.2.2 法律认识错误对入罪的影响 |
3 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界定 |
3.1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 |
3.2 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
3.2.1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
3.2.2 本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界限 |
4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完善建议 |
4.1 立法完善 |
4.1.1 明确罪状表述 |
4.1.2 完善刑罚配置 |
4.2 司法完善 |
4.2.1 缩限适用范围 |
4.2.2 补充司法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5)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现状 |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认定要件 |
三、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由存在的问题及最新立法动向 |
四、下一步监管应对措施 |
(6)“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主要问题与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本质特征与法理界定 |
(一)货币的本质与特征 |
(二)货币基本法学类型 |
(三)法定数字货币界定 |
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中的法律地位 |
(二)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三)货币归属与请求权 |
(四)发行准备的财产权 |
(五)相关权责边界问题 |
三、货币立法的整体完善 |
(一)货币立法的体例选择 |
(二)货币系统性立法完善? |
(三)货币立法的核心内容 |
(7)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学视角下行政许可的类型区分 |
二、简单规范与复杂规范之分 |
三、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许可的类型区分 |
四、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分 |
结 语 |
(9)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10)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概述 |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定义 |
(二)商业银行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经济背景 |
(三)商业银行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功能作用 |
(四)市场化债转股在金融市场中的运作模式 |
二、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 |
(二)实施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 |
(三)转股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
三、域外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风险的考察 |
(一)域外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概况 |
(二)域外商业银行债转股的经验及借鉴 |
四、防范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中法律风险的对策 |
(一)立法层面:完善债转股相关立法 |
(二)制度层面:完善债转股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机制 |
(三)监管层面:尊重契约自由兼顾资本管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本文收录的债转股案例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创新与完善[J]. 祝文庭. 南海法学, 2021(04)
- [2]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J]. 刘志云,史欣媛. 财经法学, 2021(04)
- [3]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J]. 刘丹冰,许青伟.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D]. 张欣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5]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由研究[J]. 刘伟明. 现代金融导刊, 2021(04)
- [6]“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主要问题与立法完善[J]. 刘少军.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7]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8]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J]. 王轶. 中国社会科学, 2020(05)
- [9]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10]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D]. 汤小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